陈中华
陈中华:执法犯法的周永康沈德咏、经济犯罪的赖小民白天辉

陈中华:执法犯法的周永康沈德咏、经济犯罪的赖小民白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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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2025129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经核准,1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白天辉执行了死刑。

2024528,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白天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白天辉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5224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天辉利用担任华融(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业务拓展三部负责人、总经理、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在项目收购和企业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8亿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天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白天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白天辉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白天辉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白天辉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白天辉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存在密切关联。反腐专题片《国家监察》中,白天辉出镜披露了赖小民为追求短期业绩推动高风险项目、将大量项目直接交代给朋友实施等专权乱象。赖小民也已执行了死刑。

执法犯法与经济犯罪,是侵蚀社会肌体的两大毒瘤。周永康、沈德咏身为执掌政法重权的官员,将公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沦为执法犯法的典型;赖小民、白天辉作为金融领域的关键从业者,以贪婪之手鲸吞国有资产,构成触目惊心的经济犯罪。两类犯罪虽表现形式不同,却都直击国家治理根基与人民切身利益,其危害之深、影响之广,均已达到触目惊心的程度,堪称民生福祉的双重威胁。

执法犯法:瓦解公平正义的根基

执法者本应是法律的守护者、正义的践行者,而周永康、沈德咏的所作所为,却让公权力沦为破坏法治的工具,其危害具有根本性与不可逆性。

周永康身为前中央政法委书记,手握政法领域核心权力,却公然触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他不仅非法收受巨额贿赂,更滥用职权导致他人非法获利数十亿,甚至向他人提供多份绝密级、机密级文件,将国家安危与法治尊严抛诸脑后。这种身居高位的执法犯法,打破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底线,让民众对权力运行的公正性产生根本质疑。

沈德咏长期任职于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核心岗位,本应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却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在近三十年的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 6456 万余元。他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纵容亲属和秘书充当司法掮客,靠案吃案,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让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错误认知蔓延,动摇了民众对司法救济的信任根基。这种对法治生态的破坏,远比单一案件的不公危害更甚,修复起来需要耗费巨大的社会成本。

经济犯罪:掠夺民生福祉的命脉

经济秩序是民生保障的基础,赖小民、白天辉的巨额贪腐类经济犯罪,直接侵吞国家与人民的财富,扰乱市场秩序,其危害具有传导性与广泛性。

赖小民作为原华融公司董事长,将国有金融企业当成私人领地,创下 17.88 亿余元的受贿纪录,还侵吞套取单位公共资金 2513 万余元。他背离金融工作方针政策,滥设机构、盲目发债,将募集资金投向国家政策限制领域,从不良资产处置者异化为不良资产制造者。其行为不仅导致国有资产巨额流失,更引发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直接威胁民众的存款安全、就业稳定与财富保障,最终的损失仍需全社会共同承担。

白天辉作为赖小民贪腐团伙的核心成员,充当犯罪马前卒,受贿数额高达 11.08 亿余元。他借助职务便利在项目收购、企业融资等事项上大肆输送利益,成为金融腐败链条中的关键一环。这类协同贪腐行为放大了经济犯罪的危害,导致金融资源配置扭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被破坏,普通创业者与劳动者的发展空间被挤压,民生改善的物质基础遭到严重侵蚀。两人的犯罪行为充分说明,金融领域的经济犯罪一旦失控,就会像洪水猛兽般吞噬民众的切身利益。

双重危害:殊途同归的民生劫难

执法犯法与经济犯罪虽危害路径不同,却早已形成相互勾结、相互放大的恶性循环,对人民利益造成双重碾压。执法犯法者为经济犯罪充当保护伞,如部分腐败官员通过干预司法、违规执法,为贪腐团伙掩盖罪行、输送利益,让经济犯罪得以长期滋生蔓延;而经济犯罪的巨额利益又反过来诱惑更多执法者突破底线,形成权力寻租利益侵占的黑色利益共同体。

从本质上看,周永康、沈德咏的执法犯法,破坏的是人民对公平正义的信仰 —— 当权利被侵犯却无法通过司法获得救济,当规则被权力肆意践踏,社会的安全感与幸福感便会荡然无存;赖小民、白天辉的经济犯罪,掠夺的是人民的物质福祉 —— 当国有资产被鲸吞,当金融秩序被扰乱,就业、医疗、教育等民生保障的财政基础就会被削弱。无论是公平正义的缺失,还是物质利益的受损,最终都会直接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阻碍社会的健康发展。

两类犯罪的严厉查处充分证明,无论何种身份、何种犯罪形式,只要危害人民利益、触碰法律红线,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唯有持续重拳打击执法犯法与经济犯罪,筑牢制度防线、拧紧权力螺丝,才能守护好人民的切身利益,夯实社会长治久安的根基。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法不依、违法执法。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司法人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栽判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上诉申诉,申诉再申诉,申诉不成后都去国家信访局,导致国家信访局门庭若市,而国家信访局实质上是一个中转局,一般是把上访(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一级一级地向下转,最后还是转回当地被举报人处查处。在目前地方官不是真正由民选,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的情况下,让违法者自查自纠是不可能公正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无形中造成老百性状告无门。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自行执法,甚至报复社会滥杀无辜。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司法公正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的,它会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如果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的,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会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和冤假错案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不作为乱作为、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让人民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国家才能稳定发展,党才能长期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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