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应当尽快对赖清德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陈中华:应当尽快对赖清德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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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数千年文明史,始终贯穿着“大一统”的历史主轴。从秦汉“书同文、车同轨”的制度整合,到历代王朝对边疆的有效治理,统一不仅是政治实践的目标,更是维系文明延续的核心纽带。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镌刻于历史长河的铁律,是被国际社会公认的法理事实,更是维护台海和平稳定的根本前提。

然而,赖清德长期顽固坚持“台独”分裂立场,不仅多次公然自称“台独工作者”,更近期狂妄叫嚣“台湾绝不属于中国的一部分”“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名字是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还妄言“前途由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2300万人共同决定”,其一系列言行是对历史事实的公然篡改、对民族大义的严重背叛,字里行间充斥着对两岸关系的敌意与对抗,完全是为了民进党一党之私,将台湾民众的福祉安危抛诸脑后,强行绑上“台独”战车,是彻头彻尾破坏台海和平、制造地区危机的战争煽动者,其险恶用心昭然若揭,已严重触犯法律红线,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构成重大威胁,依法对其追责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

一、台湾是中国领土的历史经纬与法理基础不容置疑

台湾属于中国的地位,早已由数千年“大一统”历史进程和多项国际法律文件明确确立,具有不可撼动的合法性。

从历史维度看,台湾与大陆的联系源远流长,是中国“大一统”疆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古学证实台湾先住民源自大陆迁徙,三国时期吴国派卫温率船队抵达夷洲(今台湾),隋朝三次派兵深化两地联系,南宋将澎湖划归福建管辖并戍守,元朝设立澎湖巡检司标志中央政府对台管辖开端。1662年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收复台湾,1684年清朝设台湾府隶属福建省,1885年升格为行省,进一步巩固行政归属。即便1895年日本通过《马关条约》非法窃取台湾,台湾同胞仍持续反侵略斗争坚守中国认同,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在台北举行受降仪式,正式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完成回归的法律与事实程序。

从法律维度看,台湾的中国属性有着坚实支撑。1943年《开罗宣言》明确日本窃取的台湾、澎湖列岛必须归还中国,1945年《波茨坦公告》重申该条件,日本投降条款予以承诺,构筑起历史法理防线。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其核心前提便是“台湾属于中国”,联合国秘书处法律意见更明确“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没有独立地位”。国内法层面,《宪法》明确“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反分裂国家法》强化维护主权领土完整的法律责任,目前183个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均承认一个中国原则,构成国际社会普遍共识。

二、赖清德“台独”分裂行径事实确凿,罪证昭彰

赖清德的“台独”本质通过其长期言行暴露无遗且持续恶化,完全是对“大一统”历史传统、历史事实与法律准则的公然挑衅。

 

其“台独”立场具有长期性和明确性:20179月就任台行政机构负责人时,便在台立法机构公然声称自己是“主张‘台湾独立’的政治工作者”,自诩“务实的‘台独主义者’”;20183月至4月间多次在公开场合重申该立场,即便选举期间试图淡化,过往言论已成为无法抹去的“台独”自白,近期更抛出极端分裂言论,分裂野心变本加厉。

在行动上,赖清德将“台独”言论转化为系统性实质行径:在所谓“双十”讲话及就职讲话中,公然歪曲《开罗宣言》、联大第2758号决议等历史法律文件,宣扬“两岸互不隶属”的“两国论”,虚构“台湾主权”;上台后大肆煽动“反中抗中”情绪,与“心战大队”等谋“独”势力呼应散播分裂思想。更具危害性的是,他系统性推进“以武谋独”,宣称到2026年将防务预算提升至GDP3.3%,计划2030年前达到5%,还将投入约合400亿美元的“防务”特别预算,用于采购美制战斗机、防空导弹系统等装备,构建所谓“先进防卫体系”,同时成立“全社会防卫韧性委员会”,企图将更多民众、企业绑上“台独”战车。此外,他频繁勾连外部势力,投书美国媒体、勾结日本右翼政客,甘当反华棋子,通过“倚外撑独”为分裂行径寻找借口,完全符合“台独”顽固分子“罪行重大”的认定标准。

三、依法追责赖清德的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完备

对赖清德启动立案侦查、全球追逃、定罪量刑,完全于法有据,是维护法律尊严与国家核心利益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法律已构建起完整的惩治“台独”顽固分子的法理体系与司法程序。《宪法》《反分裂国家法》《国家安全法》均明确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禁止任何分裂国家行径,违反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最高法、最高检等“两高三部”20246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以分裂国家为目的宣扬“台独”主张、勾连外部势力的,应以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凡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适用我国法律,无论“台独”分子身处何地,司法机关均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逃避侦查的将终身追责。《刑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对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处死刑;第一百零六条更对与境外势力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犯罪作出从重处罚规定。赖清德的公然分裂言论已符合“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的煽动分裂国家罪情形,其“以武谋独”“倚外谋独”等实际行动,已构成分裂国家罪的“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情形,完全符合立案侦查的法定条件。

在程序层面,即便赖清德畏罪潜逃、拒不归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缺席审判程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其这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开庭审判。同时,建议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世界各国发出红色通缉令,调动各类行政司法资源全力开展全球追逃,确保将其抓捕归案,绝不允许任何分裂分子逍遥法外。

四、依法惩“独”是维护统一与和平的必要举措

依法追究赖清德的刑事责任,是维护国家法治权威、遏制“台独”气焰、保障台海和平的关键举措。中华文明的统一性“决定了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共同信念”,此前大陆公安机关已对“资通电军”“心战大队”等“台独”势力采取执法行动,彰显了依法惩“独”的坚定决心。对赖清德这一核心“台独”分子启动追责程序,是以其自我供认的言论和实质行径为铁证,延续精准打击“台独”分子个人的有效实践,能形成强大法律震慑,让更多潜在分裂者认清后果、不敢妄动。

从维护台海和平角度看,赖清德的“台独”言行已让台海局势面临更高风险,“台独”分裂行径越是猖獗,台海和平稳定就越受威胁。只有依法严惩这类“台海危机制造者”,才能打破“台独”势力的嚣张气焰,让台湾民众认清“台独”即绝路的现实——“台独”意味着战争,只会让台湾民众沦为分裂势力的牺牲品,遭受战火蹂躏与苦难。这既是对国家核心利益的坚决捍卫,也是对两岸同胞根本福祉的切实保障,更是对“大一统”历史传统、历史事实和战后国际秩序的坚定维护。

综上,中华民族“大一统”历史主轴不可撼动,台湾是中国领土的历史与法律地位不容置疑,赖清德多次自认“台独工作者”,分裂行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涉嫌严重刑事犯罪。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法治尊严,强烈建议有关部门立即依法对赖清德启动立案侦查、缺席审判、全球追逃等程序,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分裂行径依法判处相应刑罚,让其为分裂国家的行径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以儆效尤,为推进祖国统一大业筑牢法治屏障。

从历史经纬到法律依据,台湾属于中国的事实都清晰可辨、不容置疑。无论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还是中国历代政府对台湾的有效管辖,都充分证明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地位有着铁一般的事实支撑,它从来不是一个国家,也永远不可能成为一个国家。两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同种,同属中华民族大家庭,身上流淌着一脉相承的中华文化血液,都是堂堂正正的中国人。

 台湾的前途命运,关乎全体中国人民的核心利益,绝不是任何分裂势力可以肆意妄为的。它只能由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14亿多中国人民共同决定,这是基于历史、法理、文化和民族情感的必然选择。台独势力妄图分裂自己的国家,这是一条注定走向毁灭的死路,它意味着战争,意味着台湾民众将沦为分裂势力的牺牲品,遭受战火的蹂躏与苦难。

中国共产党始终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强领导核心,全国人民在捍卫国家核心利益上有着高度的共识与坚定的决心。我们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意志坚如钢铁,能力足以应对任何挑战。任何企图分裂国家的台独行径,都将遭到全体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和有力回击。

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中国终将实现完全统一,这一历史大势如同滚滚江河,奔腾向前,不可阻挡。任何分裂国家的企图和行径,都必将被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遭受全体中华儿女的唾弃和法律的严惩!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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