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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山东东营的女生刘颖被打案,应当尽快启动提级查处程序
山东东营 18 岁女生刘颖的遭遇,近期在网络空间持续发酵,引发了全社会对法理边界与司法公正的深度热议。这起看似普通的邻里纠纷衍生案件,核心矛盾源于弟弟与同学的日常矛盾,却因对方家长张某某的上门介入,演变成一场关乎 “非法侵入住宅” 与 “正当防卫” 的法律争议。冲突过后,刘颖被认定为 “互殴” 并被处以 200 元罚款,而这一处罚结果,不仅让年仅 18 岁的当事人承受了身体与精神的双重创伤,更精准触碰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敏感神经,引发了对基层执法公信力的广泛质疑。 尤其值得深究的是,从新闻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案件存在诸多违背常理的关键疑点:冲突发生后,仅有刘颖前往医院进行伤情鉴定,并被诊断出脑外伤、听力下降等多处损伤,需长期住院治疗且依赖抗抑郁药物维持情绪稳定,而作为冲突另一方的张某某,却自始至终未提及任何验伤记录,全程呈现 “零损伤” 状态。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张某某声称 “被刘颖拽着头发拖进家里殴打” 的单方说辞,与双方体型、利益关联的客观事实形成尖锐对立。这种缺乏证据支撑且违背常识的表述,不仅未能佐证 “互殴” 的合理性,反而成为揭穿案件真相、佐证刘颖系被动侵害的核心依据。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基层警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这些显而易见的核心疑点视而不见,盲目采信单方不实证言,其作出的认定结论存在严重的逻辑漏洞与定性偏差,已涉嫌违规执法,亟需上级部门启动提级查处程序,对相关办案民警依法开展全面调查。
回溯事件全貌,尽管双方对冲突细节的表述存在显著分歧,但几类关键事实清晰可辨、不容篡改:刘颖年仅 18 岁,体重不足 90 斤,身形瘦小单薄,案发时独自留守家中,面对的是身材壮硕、体力占绝对优势的成年访客张某某;从冲突起因来看,刘颖始终保持理性沟通的态度,明确表示拒绝对方进门,提议通过老师或双方家长协商解决矛盾,却遭到张某某的强硬拒绝,后者以脚挡门、强行拽开大门的方式闯入住宅,直接突破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法律底线;从伤害结果来看,刘颖身负多处伤情,身心健康遭受重创,而张某某则毫发无损,这种 “侵害者无伤、防卫者重伤” 的极端反差,本身就足以推翻 “互殴” 的荒谬定性。更值得警惕的是,张某某 “被拖拽殴打” 的说法在客观事实面前不堪一击:从体力对比来看,一名体重不足 90 斤的瘦小女生,根本不具备 “拽着成年壮汉头发拖进家门并实施殴打” 的物理可能性,这种说辞完全违背了生理常识与行为逻辑;从证言可信度来看,张某某与涉案同学系直系亲属关系,属于典型的同一利益方,其单方陈述天然存在偏向性与主观性,在缺乏监控录像、第三方证人等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依法不应被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反观基层警方的处理逻辑,不仅轻信了这一违背常理的单方证言,还将冲突升级的责任归咎于刘颖 “让她滚” 等情绪性言语,错误认定张某某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同时以 “刘颖在冲突被拉开后又打了对方两下” 为由,直接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这样的结论,既无视双方体型、实力与处境的悬殊差距,更刻意忽略了 “张某某无伤”“证言不可信” 等核心疑点所折射的事实真相,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社会公众的公平认知形成严重背离,其背后暴露出的执法不严谨、定性不公正、程序不合法等问题,绝非简单的 “办案瑕疵”,而是对法律尊严与司法公正的公然践踏。 首先,“张某某无伤 + 体型悬殊 + 证言不可信” 的三重铁证,直接从根源上推翻了 “互殴” 认定的逻辑基础。在法律语境中,互殴的核心特征是双方均具有主动攻击对方的主观意图,且实施了对等的攻击行为,通常会导致双方不同程度的人身损伤,其成立的前提是双方具备大致均衡的对抗能力。而在本案中,刘颖与张某某在体型、体力上存在天壤之别,一方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一方是身强力壮的成年人,二者根本不具备对等对抗的客观条件。瘦小的刘颖主动发起攻击并 “拖拽殴打” 壮汉的说法,完全违背了基本的生理规律与行为逻辑。再结合 “张某某无伤、刘颖重伤” 的伤害结果反差,更足以印证冲突的本质是张某某实施的不法侵害,而非双方对等的互殴行为 —— 若刘颖真有主动攻击的意图与能力,不可能仅造成自身重伤而对方毫发无损。更关键的是,张某某的证言因存在直接利益关联而丧失客观性,在没有任何旁证支持的情况下,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基层警方无视这三重关键事实,将刘颖的被动防卫行为简单等同于主动殴打,显然是对 “互殴” 法律定义的机械套用,甚至可能存在刻意回避核心疑点、扭曲案件性质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严重偏离执法公正的基本准则。 其次,关于 “非法侵入住宅” 的定性,在 “体型悬殊 + 证言不可信 + 张某某无伤” 的多重佐证下,更显牵强附会,办案民警的逻辑推导存在明显的违规情形。住宅是公民的 “安全堡垒”,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明确规定,公民的住宅安宁不受侵犯,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闯入,否则即构成违法甚至犯罪。本案中,刘颖通过 “只开门缝”“明确拒绝进门” 等行为,已清晰表达了对张某某进入住宅的排斥态度,张某某无视公民意愿,以脚挡门、强行拽门的方式闯入室内,其行为已完全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的构成要件。而张某某声称 “被刘颖拖拽进门” 的说法,不仅与 “刘颖瘦小、自身壮硕” 的体型事实相互矛盾,更存在无法解释的逻辑漏洞 —— 若确如所言被强行拖拽并倒地,按常理必然会造成皮肤擦伤、毛发脱落、衣物破损等轻微损伤,但张某某 “零损伤” 的结果恰恰反证了该证言的虚假性,进一步凸显了其强行闯入的主动性与不法性。办案民警在未核实证言真实性、未排查逻辑矛盾、未收集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同一利益方的单方说辞就否定非法侵入住宅的定性,已涉嫌违反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基本执法原则,属于典型的枉法认定,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司法公信力。 再者,正当防卫的认定本应契合 “防卫本质”,而基层警方的处理结果完全背离了立法初衷。我国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目的,是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进行自我保护的合法权利,其本质是 “正对不正” 的对抗性行为,而非对双方行为的机械对等评价。刘颖作为孤立无援的未成年人,在面对体型远超自己、强行闯入住宅的不法侵害人时,内心必然充满恐惧与无助,其在恐慌和受伤状态下作出的反击行为,即便在冲突被拉开后存在轻微过激动作,也应置于 “被侵害在先”“自身已受重伤”“对方毫无损伤”“对方证言不可信” 的完整语境下综合考量。基层警方仅以 “无证据证明对方先动手”“后续还手构成殴打” 为由否定正当防卫,完全忽视了双方体力差距带来的防卫必要性,无视张某某证言的虚假性,更割裂了事件的前因后果,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割裂开来看待,这种脱离事实背景、机械适用法律的执法行为,不仅让受害者遭受了身体与精神的双重伤害,更让公众对 “正当防卫” 制度产生信任危机,违背了司法为民的基本宗旨。 更值得警惕的是,基层警方在案件处理中对关键事实、核心疑点的刻意忽视与定性偏差,已不仅仅是执法能力问题,更涉嫌违规执法,必须启动提级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刘颖的家庭属于单亲家庭,母亲长期在外地工作,她独自面对突发冲突时的恐惧与无助,本应得到执法者的人文关怀与体谅;而张某某因孩子间的琐碎矛盾,放弃学校沟通等合法渠道,选择上门强行闯入理论,其行为本身就带有明显的滋扰性质。但办案民警却本末倒置,过度纠结于 “言语激化”“后续还手” 等次要细节,刻意回避 “体型悬殊”“张某某无伤”“单方证言不可信”“强行闯入住宅” 等核心事实与疑点,最终作出 “各打五十大板” 的处罚决定,看似公平公正,实则是 “受害者担责、侵权者免责” 的典型不公,严重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导向。这种执法不公的行为,若不及时纠正,不仅会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更会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对执法机关的信任,进而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 司法活动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核心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的稳定、社会秩序的和谐,都与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否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少数司法工作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热衷于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存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法不依、违法执法等乱象。前些年在民间流传的 “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 的顺口溜,至今仍能在部分地区找到现实原型,这充分说明司法不公、执法腐败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根治。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些司法人员对法律进行任性解读、作出任性裁判后,当事人不得不陷入 “上诉 — 申诉 — 再申诉” 的漫长维权困境,当合法维权渠道走不通时,大量当事人涌向国家信访局,导致信访部门门庭若市。但遗憾的是,国家信访局本质上属于中转机构,通常将上访案件逐级向下转交,最终往往转回当地被举报人手中查处。在当前地方治理体系中,由于权力运行机制的局限性,下级官员的任免考核主要依赖上级部门,导致 “违法者自查自纠” 的荒诞局面,这不仅违背人性规律,更不可能实现公正处理,无形中造成老百姓告状无门的困境。在这种背景下,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被迫绕过法律程序,采取危及他人安全、危害社会稳定的极端举动,或自行执法,或报复社会滥杀无辜;还有部分人选择向 “黑社会” 求助,试图通过非法途径解决纠纷,这无疑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破坏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司法公正就像一个社会风向标,直接引导着社会风气的发展方向。健康的司法体系能够坚守惩恶扬善的底线,引导社会风气向善向上;反之,若司法结果呈现 “惩善扬恶” 的扭曲状态,就会导致社会风气持续恶化。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风气败坏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当司法腐败横行,社会正义便无处伸张,人们的冤屈无法昭雪、仇恨无法化解,对社会的认知就会陷入黑暗与绝望。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利益危害最大的腐败类型。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早已超越了单纯的经济利益范畴,很多都直接涉及人权、人命。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不惜徇私枉法,导致无辜者身陷囹圄,甚至付出生命代价;让本该受到法律制裁的罪犯逍遥法外,让本该获得法律保护的受害者求助无门。这种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 的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对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根基。如果对司法腐败掉以轻心、任其泛滥,最终必将葬送党的执政根基。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历史已经作出的明确结论,但如今仍有部分人对此缺乏深刻认知。回溯历史,鸦片战争期间,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时,岸边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围观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甚至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类似的场景多次上演;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部分老百姓不仅围观,还主动加入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子民之所以如此 “不忠”,固然与清初的残酷屠杀政策有关,但更与清王朝长期大兴文字狱、清末司法腐败猖獗密切相关。在司法不公、民不聊生的背景下,即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的灭亡也早已注定。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而言,是一场双赢的博弈。坚守司法公正,牺牲的只是少数滥用权力的权势人物,而赢得的则是整个政权的稳固与民心的向背。“得民心者得天下” 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和政府必须清醒认识到,任何伤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本质上都是在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因此,党必须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与冤假错案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 “独立办案” 异化为 “独立王国”,更不能容忍司法人员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不作为、乱作为、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不贷,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唯有如此,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国家才能稳定发展,党才能实现长期执政。 基于上述分析,我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立即启动案件提级查处程序。由上级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直接介入复查,全面调取案发时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报告、双方体型特征记录、执法记录仪影像等关键证据,成立专项调查组严格核实张某某证言的真实性,重新厘清 “非法侵入住宅” 与 “正当防卫” 的法律边界,依法撤销此前不公的处罚决定,追究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还刘颖一个公道。 二是对相关办案民警开展立案查处。重点调查办案民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违规违纪行为,具体核查其是否未依法核实关键证言、是否刻意回避核心事实、是否存在偏袒一方的情形、是否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等。若查证属实,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三是以本案为契机加强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组织全国基层执法人员开展法治专题培训,明确入户冲突、正当防卫等案件的认定标准与执法程序,强调对证言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义务,建立 “事实核查 — 证据固定 — 逻辑论证 — 定性裁量” 的全流程执法规范,杜绝 “唯结果论”“机械执法”“轻信单方证言” 等错误倾向,确保执法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 “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 等典型案例的依法公正处理,正当防卫的认定边界逐渐明晰,司法实践越来越注重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强调结合案件整体事实、双方实力差距、损伤结果、证据可信度等综合判断,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进步。但东营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基层执法中的不公与偏差仍时有发生,司法公正的实现仍需持续发力。唯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纠正执法偏差、严肃追究违规执法责任,才能让正当防卫制度真正成为公民的 “安全后盾”;唯有让执法者敬畏法律、坚守公平,严格审查证据、排查疑点,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公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 以上评论基于当前公开的媒体报道https://news.ifeng.com/c/8pYoFg5HHvK信息作出,核心论据建立在 “张某某未提及验伤、无明确伤情记录” 的前提之上。若后续有权威证据证实张某某在冲突中亦存在合理伤情,且该伤情与事件经过、双方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联,则需结合新的事实证据重新审视案件定性,本文观点可另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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