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陈中华:记者被抓,不足为奇
近日,记者刘虎因调查报道相关事宜被立案侦查,再度将调查记者的职业境遇推至舆论前台,也引发了关于舆论监督与言论边界的诸多讨论。但回归事件本质与基本法理来看,记者因相关行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就不足为奇,关键并非 “记者身份” 本身,而是其行为是否突破了法律与职业的底线,更不能将个体的法律追责与 “言论不自由” 简单划等号。与此同时,为了消除公众疑虑,此案不应由被曝光地公安查处。 首先必须明确一个核心认知:报道与评论是两码事。报道的生命在于真实,这是新闻行业不可动摇的立身之本,更是法律对信息传播行为的基本要求。无论何种身份、何种初衷,从事新闻报道工作,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容不得捏造信息、歪曲事实,更不能借 “调查报道” 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或从事有偿发文等非法经营行为。这些行为并非 “舆论监督”,而是对职业伦理的背弃,更是对法律的触碰。警方以 “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罪” 对相关人员立案,指向的是具体的违法事实,而非记者的职业身份,更非对观点表达的限制 —— 评论可以各有立场、多元发声,但报道的真实性底线,任何人都无权突破,突破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逻辑适用于所有人,记者自然也不例外。 有人将记者被捕与 “言论自由” 绑定,这实则是对言论自由的曲解。真正的言论自由,从来都不是无边界的自由,更不包含捏造事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 “自由”。我国法律充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利,这一点毋庸置疑,诸多真实、客观的调查报道推动社会问题解决、促进公共治理进步,便是最好的证明。但权利与义务相伴相生,行使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权利的前提,是遵守法律、尊重事实。记者作为信息的传播者,肩负着传递真相、引导舆论的社会责任,更应恪守法律与职业底线,而非以 “舆论监督” 为幌子,行违法之事。若因自身行为触犯法律被追责,便归咎于 “言论不自由”,不仅混淆了是非界限,也忽视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从职业属性来看,记者并非 “法外之人”,其职业身份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 “挡箭牌”。各行各业都有其职业规范,也都受法律约束,新闻行业亦不例外。调查记者的工作固然具有高风险、高难度的特点,其坚守真相、揭露黑幕的行为值得尊重,但这份尊重的前提,是其行为始终在法律与职业伦理的框架内进行。现实中,个别从业者偏离职业初心,或为了流量刻意歪曲事实,或为了利益进行有偿报道,甚至捏造信息诬告他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新闻行业的公信力,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此类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既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也是净化新闻行业生态、守护正当舆论监督的重要举措。 此次刘虎案的核心,终究是相关报道是否真实、相关行为是否违法,这需要警方以详实的证据、透明的调查过程给出答案。公众关注这一案件,关注调查记者的生存境遇,本是情理之中,但更应保持理性,摒弃 “身份滤镜”,以事实和法律为标尺看待问题。我们始终支持正当、真实、客观的舆论监督,也始终尊重那些坚守职业初心、用真相传递力量的记者,但这绝不意味着,要对借记者身份实施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姑息纵容。 说到底,记者被捕之所以不足为奇,是因为其本质是个体违法后被依法追责,与身份无关,与所谓 “言论不自由” 更无关联。厘清报道与评论的边界,厘清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厘清舆论监督与违法行径的边界,才能真正守护好言论自由的底线,才能让正当的舆论监督行稳致远。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坚守真相的记者,更需要法律与规则的护航 —— 唯有守住真实的底线、恪守法律的边界,舆论监督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新闻行业才能赢得更多社会尊重。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