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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郏县夫妻殴打15岁女孩的罪,是故意伤害罪不是寻衅滋事
郏县这起因电动车碰撞引发的当街暴打 15 岁女孩案件,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涉案夫妻,然而结合案件细节、行为特征与法律界定来看,该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才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让施暴者为其针对性的暴力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代价。 从主观故意来看,涉案夫妻的暴力行为并非无差别的随意滋事,而是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二人最初误打路人,发现打错人后将目标精准锁定为 15 岁的丁某乐,此时其主观上已形成清晰的伤害特定对象的故意,而非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寻求刺激、逞强耍横的随意动机。更关键的是,施暴者并非简单的拳打脚踢,而是使用拖鞋抽打、砖头拍击等具有攻击性的工具,直击女孩头部等要害部位,造成眉骨骨裂、轻伤二级的伤情,这种行为方式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却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从行为特征与侵害客体来看,本案核心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而非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的核心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殴打行为往往具有对象不特定、场所公开性带来的公共恐慌等特征,而本案中施暴者在明确侵害对象后,暴力行为直接指向丁某乐个人,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本质是对特定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侵害,公共秩序受损只是该故意伤害行为的附带结果,而非核心法益侵害。根据司法实践界定,故意伤害罪的核心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行为人行为具有明显的针对性,本案中施暴者 “找对人后专门殴打” 的行为,正是故意伤害罪区别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关键特征。 从伤情结果与法律适用来看,丁某乐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已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结合本案中施暴者侵害未成年人、使用凶器、当街施暴等从重情节,可在该量刑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即便从想象竞合的法律原则来看,若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应择一重罪论处,而本案中施暴者的故意伤害行为指向明确、手段恶劣,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更能精准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非简单以寻衅滋事罪涵盖其故意伤害特定对象的核心行为。 此外,从社会影响与司法导向来看,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更能彰显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15 岁的丁某乐因一场轻微的交通纠纷,遭受砖头拍击、拖鞋抽打等暴力侵害,造成眉骨骨裂、视力听力受损的后果,施暴者的行为是对未成年人身体权的直接践踏。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侵害未成年人的伤害行为,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既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社会公众的明确指引:任何针对特定对象的故意暴力伤害,无论是否有前置纠纷,都将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而非简单归为寻衅滋事。 本案中,涉案夫妻的暴力行为从主观故意、行为特征到侵害结果,都已满足故意伤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期待司法机关在后续审理中,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准确界定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对施暴者定罪量刑,让其为侵害未成年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付出沉重代价,真正实现罚当其罪,彰显法律对公民身体健康权的严格保护,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呵护。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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