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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劳荣枝被诱骗被胁迫而犯罪,于情于法都不应该执行死刑
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备受社会关注的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公诉方明确指控,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另案处理,已被执行死刑)系情侣关系,二人在1996年至1999年间,结伙流窜于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等地,多次实施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犯罪,致多人死亡,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劳荣枝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如今,劳荣枝已被执行死刑,但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来看,此案仍有诸多疑点待厘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再审纠正,这不仅是对案件本身的负责,更是彰显司法正义的必然要求。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劳荣枝当庭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坚称自己在整个案件中从未参与辅助杀人、绑架行为,更不存在与法子英合谋犯罪的情形。庭审过程中,她多次情绪激动地陈述,自己从始至终极度厌恶法子英,自始至终都是被其诱骗、控制,且法子英以其家人的生命安全相威胁,她并无任何蓄意谋害他人的主观意图。据劳荣枝当庭供述,她与法子英相识于朋友的婚礼,彼时年轻单纯的她,被法子英花言巧语诱骗,误以为跟随其外出能赚钱谋生,却不知这一决定将自己拖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法子英是个非常凶险的人,他就是个魔鬼。”这是劳荣枝在庭审中对法子英的评价,言语间满是恐惧与憎恶。她进一步陈述,1996年至1998年间,她曾两次意外流产,而这背后均与法子英的暴力对待息息相关,期间她还长期遭受法子英的侵犯与人身控制,与法子英在一起的日子里,她身上从来没有超过100块钱,人身自由与经济来源被法子英牢牢掌控。至于为何始终没有选择报警或逃离,劳荣枝的解释令人动容:她害怕法子英报复自己的家人,毕竟法子英心狠手辣,一旦自己逃离或报警,家人必然会遭到灭顶之灾,她只能选择隐忍妥协。 在劳荣枝的庭审陈述中,“胁迫”二字贯穿始终,她反复强调:“没有合谋,我也是受害者”“因为他的威胁,我从受害者变成了被告人”。为佐证自己的说法,劳荣枝详细描述了法子英长期对她实施的精神压制与肉体折磨:“他经常殴打我的头部,我的头骨被打凹陷,嘴唇上也有缝针的疤痕,身上更是布满了淤青,我常年穿着裤装,就是因为身体上没有一寸好的皮肤,我不想被别人看到这些伤痕。”这些细节的陈述,还原了她与法子英相处的真实状态——并非自愿同行,而是被暴力裹挟、被恐惧束缚,一举一动都在法子英的掌控之下,毫无反抗之力。 世人难免疑惑,法子英恶贯满盈,劳荣枝与他朝夕相处五年,每日都深陷痛苦之中,即便她性格“胆小怯弱”,即便亲眼目睹法子英强奸被害人熊啟义的妻子,为何始终没有选择逃跑、报警?对此,劳荣枝在庭审中作出了明确且一致的解释:“法子英知道我老家的具体住处,我害怕他报复我的家人,我根本脱离不了他的魔掌。”关于二人相处的更多细节,劳荣枝也在庭审现场逐一披露:她曾多次想与法子英分手,却遭到法子英的疯狂阻挠与暴力胁迫,法子英要求她必须24小时待在自己身边,稍有不从便会遭到一顿毒打;她为法子英多次流产,身体和心理都遭受了巨大创伤,却始终不敢反抗,更不敢报警,因为她深知法子英的残忍,既害怕自己遭到更严重的伤害,更害怕家人成为法子英报复的目标。这种恐惧,并非借口,而是长期被暴力对待后,刻在骨子里的无力与绝望。 针对检方指控的“劳荣枝在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俗称‘坐台’)是为了物色作案对象”这一说法,劳荣枝当庭予以否认,辩称自己选择坐台纯粹是为了维持基本生活,“法子英从来不工作,好吃懒做,冬天就躺在床上不起来,一般只在夏天出去作案,平时还喜欢打麻将,家里的开销、法子英的花费,全靠我坐台赚钱支撑。”劳荣枝还透露,法子英平时热衷于看《法制日报》,经常模仿报道中的犯罪情节策划实施作案,比如合肥案中用于囚禁受害人殷建华的铁笼,就是法子英模仿法制报道中的情节定制的;而她自己从来没有关注过任何法制类报道,“我那个时候年纪小,喜欢看《还珠格格》这类轻松的电视剧,现在虽然喜欢玩手机、看今日头条,但对法制板块也从来没有兴趣,根本不可能参与策划犯罪。”这一细节,也从侧面印证了劳荣枝并无参与犯罪策划的主观意图,其行为更多是被法子英胁迫所致。 20年前,法子英在作案时“发自内心的笑容”背后,藏着怎样的残忍与恶毒,我们已无从窥探;但20年间,劳荣枝在逃亡路上,怀着对法子英怎样的情感,却在庭审现场给出了答案——“在新闻里看到法子英被枪毙,心里很高兴,为民除害了。”这句话,足以证明劳荣枝对法子英的憎恶,也足以说明她并非与法子英同流合污。结合案件全貌分析,我认为,劳荣枝第一次卷入命案,大概率是被法子英胁迫所致:法子英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将她拉下水,一旦发生命案,法子英便以“同案犯”的身份进一步要挟她,让她不敢逃跑、不敢报警,只能被迫参与后续的犯罪行为,这一推测,更贴近案件的真实面貌。纵观劳荣枝的人生轨迹,被法子英盯上前的21年,她是一个普通的女孩,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品行良好;摆脱法子英后的20年,她隐姓埋名,靠自己的努力谋生,同样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从未伤害过任何人。这些自主行为所反映出的,才是劳荣枝的本质——并非天生的罪犯,而是一个被暴力胁迫、被命运捉弄的受害者。 从法律层面而言,被迫犯罪本身就应区别于主动犯罪,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系被胁迫参与犯罪,且无主观恶性,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更何况,全案始终没有任何确凿的物证能够证明劳荣枝实施了杀人行为!开庭审理期间,劳荣枝清晰、坚定地表达了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三点辩解均有合理逻辑支撑:其一,自己是被法子英胁迫参与作案,本身也是受害者,法子英始终将她视为犯罪工具,对她实施打骂虐待,还以其家人的生命安全作为要挟,逼迫她听命于自己,她并无自主选择的权利;其二,自己没有亲手杀人的任何情节,也没有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合谋地位,从未主动策划、实施任何杀人行为;其三,所有命案发生前,她均无法预知被绑架的受害人一定会被杀害,杀人行为都是法子英独自决定、独自实施的,与她无关。尽管劳荣枝已被执行死刑,但这些疑点未消,立案再审纠正此案,正是司法正义的核心体现——法律不仅要惩罚犯罪,更要杜绝冤错案件,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 事实上,纵观全案,确实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劳荣枝亲手杀人。一方面,所有被害人被杀时,案发现场均没有其他目击者,公诉方也未能拿出具有“唯一确定性”的客观物证,无法直接证明劳荣枝有亲手杀人的行为;另一方面,同案犯法子英在被处决之前留下的口供中,始终将所有杀人行为大包大揽到自己身上,唯一一次提到与“劳荣枝杀人”相关的内容,是他曾供述自己去其中一位被害人家里前,交代劳荣枝“如果我十二点还没回来,你就把人杀了逃跑吧”,但法子英后期又明确推翻了这一口供,坚称实际杀人行为是自己实施的,与劳荣枝无关。因此,无论是物证还是人证,都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更无法证明劳荣枝动手实施了杀人行为,在“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下,仅凭推测就认定劳荣枝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死刑,本身就存在瑕疵。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再审纠正,意义重大,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守,也是对司法公正的捍卫。 其次,想要证明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合谋作案”,同样缺乏充分、直接的证据。毕竟同案犯法子英已经被依法执行死刑,其留下的口供始终将责任全部揽到自己身上,无法作为证明劳荣枝合谋的直接证据;而公诉机关试图通过间接证据佐证“合谋”,大多是基于联想和推测,缺乏一锤定音的法律效力,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值得注意的是,当年参与犯罪时,劳荣枝只不过是一个二十三四岁的年轻女孩,涉世未深、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若说她有贪财之心,或许可以理解,但要说她主动合谋杀人、成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实在难以令人信服。试想,若劳荣枝本性嗜杀、蓄意犯罪,那么在长达二十多年的逃亡生涯中,她完全有机会再次实施犯罪,可她却始终安分守己,从未触碰法律红线;在认识法子英之前,她更是一个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的普通人,这些事实,都足以证明她的本性并非邪恶,所谓的“合谋”,更多是被法子英胁迫后的无奈之举。劳荣枝已被执行死刑,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可以就此尘埃落定,再审纠正,才能还案件一个真相,还当事人一个公道,这正是正义的应有之义。 此外,还需客观看待案件中的被害人。不可否认,被害人的离世令人惋惜,其家属所承受的痛苦也值得同情,但结合案件细节来看,部分被害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他们因沾花惹草,主动跟随劳荣枝前往其住宿处,客观上为法子英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从某种程度而言,他们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并非完全无辜。当然,这并非为劳荣枝的行为开脱,而是想说明,案件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将所有责任都归咎于被胁迫的劳荣枝。即便劳荣枝已被执行死刑,厘清这些细节、纠正可能存在的冤错,也是对被害人、对当事人、对社会公众的负责,更是正义的体现。 从情理层面来讲,劳荣枝的人生本身就是一场悲剧。她年轻时被法子英诱骗、胁迫,长期遭受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多次流产、被殴打致伤,人身自由与尊严被肆意践踏,是暴力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她之所以参与犯罪,并非出于主观恶意,而是被恐惧裹挟、被胁迫而为,即便有过错,也绝非罪该万死。法律的本质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彰显公平与正义,在于区分不同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与主观恶性,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无主观恶性、无直接犯罪行为的劳荣枝,判处其死刑本身就有失公允。如今劳荣枝已被执行死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再审纠正,意义在于坚守正义、弥补遗憾,让司法判决真正做到“罚当其罪”,让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温度。 综上所述,劳荣枝系被诱骗、被胁迫参与犯罪,其主观恶性极小,无直接杀人行为,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参与合谋,且其本性并非邪恶。尽管劳荣枝已被执行死刑,但此案仍存在诸多疑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再审纠正。这一举措的意义,在于坚守“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在于捍卫司法公正与法律尊严,在于还案件真相、还当事人公道,更在于彰显正义——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即便案件已然落幕,纠正可能存在的冤错,仍是司法机关的责任,更是全社会对正义的共同追求。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 司法腐败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 反面的例子是清末的多次对外应战,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而长期执政。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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