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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开展合宪性审查的建议书 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室) 建议人:陈中华,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主任。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政法大厦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10-66182388、13683233288。 一、申请事项 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提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进行合宪性审查。确认该条文限制公民消极结社自由、增设强制财产给付义务,抵触《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依法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法律依据 1.《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享有结社自由,包含自愿加入、自愿拒绝加入社会团体的消极结社权。 2.《宪法》第五十一条: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仅限为公共利益且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禁止过度限制。 3.《立法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公民认为法律、行政法规等同宪法相抵触,均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三、提请审查理由 (一)条文强制入会,侵害宪法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的法定内涵,同时包含积极结社权与消极不结社权。律师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并非国家行政机关。现行法条以法律形式,强制执业律师必须入会,将执业资格与社团会员身份强行捆绑。无自愿退出、自由选择空间,直接克减宪法基本权利。 (二)强制缴纳年度会费,不合理增加经济负担、侵害财产权 强制入会附带强制性缴费义务,北京执业律师每人每年固定缴纳会费2000元,超过三个律师的律所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无论是否接受协会服务、是否认可收支使用,不缴纳会费即影响年度考核、阻碍正常执业。属于违背个人意志的强制财产支出,加重普通执业者经济压力;会费收支透明度不足,缺少有效外部监督。 (三)违背比例原则,属于对基本权利的过度限制 规范律师执业、维护法律服务秩序,完全可由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常规行政监管实现,无需设置强制入会条款。可用更温和的自愿入会、自愿自律模式替代并免收会费,现行强制手段超出法定必要限度,不符合宪法权利限制的比例原则。 (四)行业自律行政化,制度结构失衡 强制入会使律师协会丧失社会团体自愿设立的本质,异化为行政管理延伸机构。日常重惩戒、轻维权,行业自治缺乏竞争与制衡,不利于律师合法执业权利保障。 四、审查请求 1.认定《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存在抵触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的情形; 2.对该条款予以修订,取消强制入会规定,实行自愿入会;废止强制性会费摊派,保障公民消极结社自由与合法财产权益。 建议人:陈中华(签名) 建议日期:2026年3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