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国家信访局和最高法最高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相当严重

陈中华:国家信访局和最高法最高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相当严重

陈中华:绝不能让人民状告无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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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守护全体公民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司法体系的顶层监督中枢,承担着统一法律适用、监督下级司法裁判的宪法职责;国家信访局,则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化解社会矛盾的核心桥梁,肩负着倾听民声、疏解民怨的重要政治使命。三者共同构成了公民权利救济、错案纠正与社会矛盾化解的顶层制度依托,其法定职责与政治责任不可谓不重大。

然而,当前实事求是地审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信访局,在处理涉诉信访、受理申诉复查、推动冤错案件纠偏等工作中,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问题相当突出,且呈现普遍化、机制化倾向。具体表现为:申诉流程空转,部门之间层层推诿,案件在属地范围内反复循环交办,始终无法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顶层机关在实际运作中,很大程度上沦为单纯的“材料中转站”——群众不远千里,携状进京,最终换来的却是一纸“转回原审单位自查”的通知,材料被原路退回,回到原点。正常的法定申诉渠道,因这一机制性梗阻而纠错效能近乎失灵。大量蒙冤群众深陷“告到中央,打回原地;诉状无门,求助无路”的绝望境地,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救济,有的甚至因申诉无门而萌生私力报复之念,或采取极端方式维权,由此催生出不容忽视的社会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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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专门设立审判监督程序,明确赋予公民对已生效错误裁判提出申诉的法定权利,并同步设置了检察院抗诉与法院决定再审的双重纠错路径。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亦均设有刑事申诉专门机构,从制度文本上看,已经构建起一套常态化的错案发现与纠正体系。但通过梳理国内近年来公认的十大重大冤错案件,并结合陈满案、念斌案等具有代表性的错案平反全过程,可以发现一个令人深思的共性现象:绝大多数冤案,依靠常规的逐级申诉渠道根本无法获得平反;每一桩沉冤得雪的个案,几乎都依赖不可复制的偶然性外部事件驱动。换言之,法定的纠错机制在现实中长期处于“休眠”或“半休眠”状态,其制度预设功能远未得到有效发挥。

**(一)十大冤案平反的核心偶然诱因分析**

纵观这些典型错案的平反路径,其启动再审、最终改判无罪的关键动因,几乎无一例外地来自极端偶然的外部因素,而非制度内部的主动纠偏:

**第一类:“亡者归来”型——以滕兴善、赵作海、佘祥林为例。** 滕兴善被错判故意杀人罪并执行死刑,多年后,案件中认定的“被害人”竟平安无事地现身于世;赵作海、佘祥林则分别因长期失踪的“死者”多年后突然返乡,导致原判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彻底崩塌。唯有在这种极端巧合的事实冲击下,司法机关才被迫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改判无罪。如果缺乏这一“死人复活”的小概率事件,这三起错案将永久尘封于历史之中。

**第二类:“真凶落网”型——以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杜培武、李久明、刘凯利、张高平叔侄、于英生为例。** 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早已被执行死刑,多年后因真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冤案方才暴露于公众视野;杜培武、李久明曾遭刑讯逼供而屈认有罪,直至真凶在另案中落网,案件中的重大疑点才被重新正视;张高平叔侄与于英生,则分别因真凶归案及DNA技术锁定真凶,才得以推翻长达十余年的错误判决。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即便在上述案件中已出现明确的真凶线索,诸如河北省高院等属地司法机关,最初依然驳回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诉,最终依靠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法院复查,才艰难推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第三类:“长期申诉叠加高层抗诉”型——以陈满案为典型。** 陈满蒙冤入狱二十余年,其申诉先后被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驳回。在此漫长过程中,他与其亲属持续奔走信访,最终依靠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专项抗诉,才得以迎来平反。对于普通公民而言,这种耗费数十年时间、精力与财力持续维权的路径,几乎不具备可复制性与可及性。

除上述十大典型案件外,念斌案历经四次死刑判决,经多年申诉才最终获无罪判决;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及的“假沈六斤”张冠李戴错案,若非最高检专项督办,基层司法机关同样不会主动纠正。所有错案共同呈现出一个惊人的规律:当事人穷尽了上诉、省市申诉、进京信访等全部法定流程,属地法检机关一律以“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为由驳回诉求。平反的希望不寄托于制度兜底,而完全取决于“亡者归来、真凶现身”等小概率运气事件。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不枉不纵”立法目标,在现实中沦为纸面愿景,审判监督程序难以发挥其预设的监督纠错功能。

**(二)申诉机制存在结构性缺陷,纠错渠道严重堵塞**

导致上述困境的深层原因,在于现行申诉复查机制存在严重的结构性缺陷。

其一,自查模式从根本上违背了回避这一基本法理。绝大多数重大刑事案件的终审机关为省级以下人民法院,申诉材料经层层流转后,复查主体依然回归原审办案单位。原审法官及其分管领导,与错案之间存在着直接的业绩考核、错案责任追究等利益关联。要求原审机关主动推翻自己作出的判决,无异于让其自我承认违法办案、自我追责,这在主观上具有强烈的排斥性,客观上导致申诉驳回率畸高,纠错通道形同虚设。

其二,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其核心立法定位在于统一全国司法裁判尺度、监督纠正下级法院的违法裁判、兜底纠正重大错案。然而,在当前信访处置与申诉受理模式下,两高极少主动启动直接提审、跨省异地复查、实地专项核查等实质性监督手段,而仅仅满足于登记、分流、短信告知等程序性动作。无形中导致人民状告无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这句民间俗语,形象地描绘了个体在孤立无援之境、求助无门之时的绝望感受。换言之,即一个人深陷无助,无论求助于天地神灵,还是求助于现实制度,均无法获得任何有效救济。事实上,不仅普通百姓会有此遭遇,历史上一些权倾朝野的高官,在末路之时同样无人愿施援手。例如明代大奸臣严嵩,把持朝政数十年,可谓权焰熏天,天下之人莫不仰其鼻息。然而,当其失势败落、穷途末路之际,天下人无不恨之入骨,竟无一人愿意相助。最终,他只能与年幼的孙子相依为命,死后寄食于墓舍,既无棺木下葬,亦无吊唁之人。历史的无情与制度的冷漠,在此形成了触目惊心的呼应。

国家信访局,作为党中央、国务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纽带,原本应当是人民群众无处申冤时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然而,现行信访制度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国家信访局在实际办理信访事项中,很大程度上仅发挥着“收转局”的功能——信访工作被简化为“来信转转,来访谈谈”的程序性流转。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地方官员容易滋生“天高皇帝远”的侥幸心理:即便群众告到中央,最终依然要转回当地查处。由此,某些地方官员在面对上访群众时,竟公然放出“你别说告到党中央、国务院,你告到联合国去我也不怕,最后还得转回来”的言论。如此现实,必然导致百姓“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无力感进一步加深,进而促使部分遭遇不公者选择绕过法律程序,采取危及他人、危及社会的极端行为——或自行执法,或以自杀性方式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纵观近代各类恶性极端案件,历史与现实的血泪教训反复印证一条铁律:司法裁判不公、纠错渠道封闭、合法申诉救济途径失灵,是催生报复伤人、公共安全恶性事件的核心诱因,持续冲击社会秩序底线,长远动摇群众法治信仰、政权稳定根基。

当前大量涉法涉诉信访陷入无效循环怪圈:当事人常年逐级信访上访,信访部门接收诉求后,转办指令最终回流至作出不公裁判、被群众举报的本地司法、行政单位,等同于让存在过错的机关自行审查自身违法问题,监督纠错完全流于形式,彻底背离公平正义基本准则。

在这种治理现状下,大量当事人因申诉超期被拒绝律师代理、彻底陷入状告无门的绝境,长期压抑的委屈、绝望情绪不断累积,最终放弃合法维权路径,选择私力报复、伤害无辜群众、冲击公共机构,制造重大人身伤亡、公共安全事故,让全社会群众共同承受风险。

山西胡文海案:当事人长期举报村干部贪污侵占集体资产,联合121名村民集体上访长达8个月,所有合理诉求全程无人处置、无人回应,长期维权彻底无望后,持械行凶,造成14人死亡、3人重伤的惨烈后果;

陕西张扣扣案:当事人母亲早年遇害案件原审裁判存在明显不公,其父二十余年持续申诉全部石沉大海,全家维权无门,当事人内心怨恨长期积压,除夕当日报复仇家,造成三人死亡;

厦门陈水总案:为更正社保年龄、维护自身社保权益奔波两年,全程遭遇多部门推诿扯皮、办事不作为,诉求始终无法解决,最终在城市快速公交纵火,酿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的特大悲剧;

除此之外,同类极端案件层出不穷:

2009年贵州遵义何胜凯,因土地纠纷判决不服、申诉无门,闯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凶,造成一名法警死亡;

2010年湖南朱军,民事纠纷维权多年无果,持枪闯入永兴县人民法院,两名法官遇害、一名法官重伤;

2008年上海杨佳,非机动车被扣引发警民矛盾,多次投诉、信访全部没有实质处理,闯入公安分局造成六名民警死亡;

2011年江西抚州钱明奇,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存在重大异议,认定自身遭遇行政不公,长年上访没有任何解决结果,先后在检察院、区政府、药监局周边制造三起爆炸,三人死亡、五人受伤,本人也当场身亡。

上述案件案情各有区别,但底层根源高度统一:政法系统公正缺失、公民权利合法救济渠道完全堵塞、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失效。这些以鲜血、生命为代价的悲剧,清晰证明政法不公是社会动荡的重要导火索,维护全程司法公正、畅通维权渠道,是守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经之路。

当普通公民对司法终审彻底丧失信心,对公权力公正性产生根本性质疑,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全社会公共安全都会直面直接威胁,司法公信力也会在持续的群众对抗中彻底崩塌。

做好信访工作,关键在于切实为老百姓解决具体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若单纯强调“维稳”而忽视维权,不解决实际问题,则必然是治标不治本,陷入“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治理困境,最终导致“越维越不稳”的恶性循环。维稳必须先维权,维权方能真正维稳,维权是维稳的根基所在。在当前地方官员并非真正由民选产生、且只有上级能够有效管束下级的体制环境下,国家信访局在处理上访案件时,绝不能犯官僚主义错误,甘当“中转站”,简单转回地方查处。让当地自己查处自己,不仅违背常理,更违背人性基本的公正判断。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由国家信访局牵头,协调国务院各部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直接进行查处。若人手不足,可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予以充实。初期工作量或许较为繁重,但随着直接查处的示范效应扩散,地方司法机关不敢再作出不公裁判,不公裁判减少,访民自然会随之减少,信访压力也将逐步趋于缓和。

此外,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大社会功能。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基本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整体稳定,均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于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形态。它不仅仅涉及经济利益问题,更广泛涉及人权、人命等根本价值。有的司法人员通过腐败行为谋取私利,而无辜者却因此身陷囹圄,甚至人头落地——司法不公,能够让该死之人逍遥法外,让该活之人含冤而死。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从根本上动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对此掉以轻心,任其蔓延泛滥,最终将葬送我们党的执政根基。

回顾历史,鸦片战争期间,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之际,岸边竟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旁观自己朝廷的军队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官兵纷纷跳水逃生时,围观居民竟发出阵阵喝彩。英军后来北上进攻,沿途亦有类似情形。至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百姓不仅围观,甚至主动加入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王朝的子民之所以对朝廷如此缺乏忠诚,固然与清初的残酷屠杀有关,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清王朝持续多年大兴文字狱,压制思想,加之清末司法腐败猖獗,冤狱频仍,民怨积重难返。在这样的制度与社会背景下,民众“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即便没有外敌入侵,大清王朝也难逃覆亡的命运。

司法公正,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实质上是一场双赢的制度博弈。公正司法所牺牲的,仅仅是少数违法乱纪的权势人物的不当利益,而赢得的是整个政权的合法性与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必须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演变为“独立王国”,使其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于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依法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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