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陈中华:诉讼期限,应当废除
近期,我们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因代理超过诉讼、申诉期限的疑难冤错案件,遭到部分一线法官、律师协会委员片面指责。相关人员刻意放大程序时效问题,片面否定超期申诉代理的合法性,甚至通过私下沟通、舆论引导等方式,刻意制造案件委托人对律所、代理律师的猜忌与不满,人为激化当事人与法律服务机构之间的矛盾,加剧涉法涉诉信访对立情绪。 结合本所成功代理、历经二十余年沉冤终得昭雪的曹志彬冤案典型办案实践,对照现行完整法律法规、中央层面涉法涉诉工作政策文件,再结合胡文海、张扣扣、陈水总等一系列因维权无门催生的极端恶性案件惨痛教训,不难看清:针对超期申诉代理行为的各类指责,既无完整、严谨的法理支撑,更是无视司法纠错的核心职能、无视社会稳定底线需求,严重曲解律师法定执业职责,扭曲公平正义的核心内涵,相关片面认知亟待全面澄清、严肃辩驳,同时深挖诉讼时效、申诉期限制度本身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提出废除诉讼期限的改革思路。
一、法理基石:超期申诉代理系法定权利,绝非“越界”之举 我国现行完整律师法律体系,从未设置任何条款剥夺、限制律师代理超期申诉案件的执业权利,律师承接此类案件、开展代理工作完全于法有据、符合行业监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清晰划定律师法定业务范围,明确载明“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属于律师基础执业权限,法条全文并未将“申诉未超出法定时效”设置为承接案件的前置硬性条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律师申诉代理全流程权限,清晰界定律师可接受民事、刑事、行政各类生效裁判案件当事人委托,完整参与全部申诉程序,不存在时效层面的业务禁区。 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开篇即确立核心导向: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提出申诉,有权自主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法院、检察院应当主动引导申诉人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案件。通篇文件没有任何条文对申诉期限作出限制性约束,反而提出申诉代理全覆盖推进目标,释放出鼓励律师深度参与申诉、源头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的明确政策导向。 以本所承办的曹志彬冤案为例,当事人2004年被错误定罪判刑,此后二十年间持续奔走申诉,早已远超常规申诉时效区间。即便存在超期客观事实,我所律师全程代理申诉、再审辩护的全部工作,均严格契合上述法律、政策全部要求,完全贴合《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核心精神:律师介入涉法涉诉信访、代理申诉案件,是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落地、源头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抓手。 从法律逻辑层面厘清核心边界:“申诉期限”规制的是当事人自身行使申诉权利的时间约束,立法初衷仅为督促当事人及时维权、维护长期稳定的社会法律关系;而律师代理权限直接来源于法律明文授予的执业范围,二者分属程序时效规则、执业权利规范两套独立法律范畴,不存在绑定、限制关系。部分法院、律协工作人员简单粗暴将“申诉超期”等同于“律师无权代理”,本质是机械、片面解读法律条文,人为混淆程序时效与执业权限的核心边界,完全背离立法设立申诉代理制度的根本初衷。 二、价值内核:代理超期申诉案是司法纠错的关键支撑 梳理全国司法实践可以清晰发现,绝大多数超过申诉期限的案件背后,都潜藏冤错裁判隐患。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时效内完成申诉、提交维权材料,绝大多数源于客观现实阻碍,并非主观主动放弃自身合法权利。 一部分当事人受教育程度低、法律知识匮乏,完全不了解申诉渠道、申诉时限、再审申请等专业程序,错失维权窗口期;一部分底层群众经济条件极度困难,无力承担律师代理费用,长期孤立无援,只能独自低效信访;还有大量案件本身存在原审程序瑕疵、司法不公、权力干预、刑讯逼供、证据造假等问题,当事人在原审结束后申诉渠道被人为封堵,多年间投诉、信访均石沉大海,客观上被迫错过申诉期限。 在此类现实前提下,“申诉超期”不能等同于当事人丧失维权权利,更不能直接推定案件不存在冤错情形,时效不能成为掩盖司法错误的屏障。 曹志彬蒙冤之后,长期四处求助无果,最终找到时任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顾问、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主任的我寻求法律救济。我全面梳理案件卷宗、逐一核实全部证据链条,确认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证据存在重大瑕疵,随即统筹安排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建璞律师、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共同担任曹志彬再审申诉辩护人,全程跟进案件复查、听证、再审全流程。 历经多年持续推进,曹志彬案件最终成功再审改判,当事人沉冤得以洗刷,当年捏造证据诬告当事人的三名人员也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印证律师代理超期申诉案件的核心纠错价值。 放眼全国重大标杆性平反案件,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冤错案件,全部是当事人数十年持续申诉、律师不计周期长期奔走推动,才得以启动再审、纠正错判。大量真实案例充分佐证:超期申诉案件是司法纠错工作的重点领域,律师专业代理是打通冤错案件救济通道不可或缺的核心力量。 倘若司法机关、行业协会以“申诉超期”为由,禁止、拒绝律师承接此类案件,等于直接堵死蒙冤群众最后一条合法救济途径,从制度层面彻底违背司法“有错必纠、有错必改”的核心基本原则,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建设总目标完全背道而驰。部分单位指责律师代理超期申诉,本质是把程序形式规则置于实质公平正义之上,无视司法纠错的核心使命,漠视普通群众正当权利诉求。 三、风险警示:司法救济缺位是极端事件的根源,律师代理是社会稳定的防线 纵观近代各类恶性极端案件,历史与现实的血泪教训反复印证一条铁律:司法裁判不公、纠错渠道封闭、合法申诉救济途径失灵,是催生报复伤人、公共安全恶性事件的核心诱因,持续冲击社会秩序底线,长远动摇群众法治信仰、政权稳定根基。 当前大量涉法涉诉信访陷入无效循环怪圈:当事人常年逐级信访上访,信访部门接收诉求后,转办指令最终回流至作出不公裁判、被群众举报的本地司法、行政单位,等同于让存在过错的机关自行审查自身违法问题,监督纠错完全流于形式,彻底背离公平正义基本准则。 在这种治理现状下,大量当事人因申诉超期被拒绝律师代理、彻底陷入“状告无门”的绝境,长期压抑的委屈、绝望情绪不断累积,最终放弃合法维权路径,选择私力报复、伤害无辜群众、冲击公共机构,制造重大人身伤亡、公共安全事故,让全社会群众共同承受风险。 山西胡文海案:当事人长期举报村干部贪污侵占集体资产,联合121名村民集体上访长达8个月,所有合理诉求全程无人处置、无人回应,长期维权彻底无望后,持械行凶,造成14人死亡、3人重伤的惨烈后果; 陕西张扣扣案:当事人母亲早年遇害案件原审裁判存在明显不公,其父二十余年持续申诉全部石沉大海,全家维权无门,当事人内心怨恨长期积压,除夕当日报复仇家,造成三人死亡; 厦门陈水总案:为更正社保年龄、维护自身社保权益奔波两年,全程遭遇多部门推诿扯皮、办事不作为,诉求始终无法解决,最终在城市快速公交纵火,酿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的特大悲剧; 除此之外,同类极端案件层出不穷: 2009年贵州遵义何胜凯,因土地纠纷判决不服、申诉无门,闯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凶,造成一名法警死亡; 2010年湖南朱军,民事纠纷维权多年无果,持枪闯入永兴县人民法院,两名法官遇害、一名法官重伤; 2008年上海杨佳,非机动车被扣引发警民矛盾,多次投诉、信访全部没有实质处理,闯入公安分局造成六名民警死亡; 2011年江西抚州钱明奇,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存在重大异议,认定自身遭遇行政不公,长年上访没有任何解决结果,先后在检察院、区政府、药监局周边制造三起爆炸,三人死亡、五人受伤,本人也当场身亡。 上述案件案情各有区别,但底层根源高度统一:政法系统公正缺失、公民权利合法救济渠道完全堵塞、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失效。这些以鲜血、生命为代价的悲剧,清晰证明政法不公是社会动荡的重要导火索,维护全程司法公正、畅通维权渠道,是守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经之路。 当普通公民对司法终审彻底丧失信心,对公权力公正性产生根本性质疑,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全社会公共安全都会直面直接威胁,司法公信力也会在持续的群众对抗中彻底崩塌。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律师承接超期申诉案件开展专业代理,正是化解此类风险、筑牢社会稳定的前置防线。曹志彬一案中,律所全程代理推动再审改判,既还给当事人清白,也化解持续二十年的长期信访矛盾,从源头消除不稳定隐患。 在全国同类大量超期申诉案件中,律师介入能够引导当事人理性、合法表达诉求,系统梳理案件事实、收集补强关键证据,督促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原审错误、启动纠错程序。律师代理非但不会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反而能够弥补司法程序短板、修复受损的司法公信力,从根源减少矛盾激化、极端事件发生概率。部分法院、律协将代理超期申诉的律师视作“麻烦制造者”,是对律师社会治理职能的深度误解,更是对全社会稳定风险的严重漠视。 四、制度反思一:风险代理限制背离民生诉求,阻碍弱势群体维权 在超期申诉代理争议之外,现行法律服务收费相关制度中针对风险代理的限制性条款,同样存在明显制度缺陷,亟待全面反思调整。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划定禁止风险代理案件范围,婚姻继承、社会保险、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纠纷,全部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案件均不得适用风险代理模式;《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第十五条同步规定,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禁止和申诉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协议。 从立法表面意图来看,相关限制条款初衷看似保护弱势群体、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收费秩序,但落地实践中,该规定严重背离底层群众民生维权诉求,直接成为经济困难群体寻求法律帮助的硬性阻碍。 立足社会现实客观分析,风险代理模式本身是破解底层群众“没钱打不起官司”困境的重要解决方案。大量超期申诉当事人、工伤维权农民工、讨要劳动报酬的务工人员,普遍经济拮据,无力预先支付大额律师代理费,直接陷入“有理无处诉、有冤无处申”的绝境。 风险代理机制允许当事人在案件维权成功、权益得到保障之后,再支付律师服务报酬,大幅降低维权前置门槛,让低收入、无积蓄弱势群体也能获得专业法律服务。同时,风险代理将律师劳动报酬与案件维权结果深度绑定,倒逼律师投入全部精力梳理卷宗、走访取证、推进再审申诉,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既能提升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也能整体提升司法体系公信力。 有观点提出,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完全替代风险代理,化解困难群众维权难题,但基层实践中,法律援助申请门槛高、办理流程繁琐,大量弱势群体根本无法顺利完成申请。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完整身份证明、详细经济困难佐证材料,低保人员需要多层级开具贫困证明;农民工讨薪案件,还需要先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劳动关系证据,大量灵活务工人员没有留存书面材料,取证流程耗时数月;部分地区法律援助窗口额外要求提供房产、存款明细等资产证明,对于文化程度低、身处困境的群众而言,整理全套申请材料难度极大,许多当事人还未走完流程便主动放弃维权。 从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审视,全面禁止风险代理的规定存在明显短板。公序良俗倡导社会和谐、互助友善,法律本应是保护弱者、主持公道的坚实屏障,现行限制条款却将经济困难群众隔绝在法律服务门外,让蒙冤群众无力维权,极易催生极端报复行为,和和谐友善的公序良俗完全相悖。 核心价值观层面,“公正”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风险代理禁令让低收入群体难以和企业、行政机关等强势主体平等对抗,动摇司法公正根基;“法治”核心要义是全方位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相关限制条款剥夺当事人自主选择适配收费模式的权利,和法治精神相冲突;“友善”提倡人与人协作互助,风险代理本可搭建律师与困难群众协作维权的良性渠道,却被制度硬性约束,不利于矛盾柔性化解。 五、制度反思二:申诉时效规定违背正义本质,应彻底取消 更深层次的制度短板在于,现行控告、起诉、申诉全流程时效限制,从底层逻辑上和“正义永不缺席”的核心司法理念相互冲突。 明朝嘉靖年间海瑞治理淳安,平反十年陈年冤案的故事流传至今:吏员潘天琪与徐氏被恶意诬陷通奸杀人,三县联合审理定罪,徐氏十年间从未停止鸣冤,最终海瑞重审案件,查清背后官商勾结、刑讯逼供全部真相,无辜之人得以洗清冤屈。海瑞“冤案无论时隔多久,必定追查纠正,不惧办案繁琐”的司法精神,精准诠释公平正义的本质:无论时间流逝多少年,侵害公民权利、制造冤错案件的事实客观存在,错误裁判必须纠正,公平正义必须兑现,不应当设置时间门槛。 现行法律设立诉讼时效、申诉时效,简单将“时间经过”等同于“公民权利灭失”,大量当事人因超过期限被法院直接驳回申诉请求,永久丧失司法救济途径。该规则存在多重现实硬伤: 第一,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欠债还钱、侵权担责是社会普遍共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客观事实,不会因为时间推移自动消失,侵权责任人、枉法裁判者,不能依靠时效规则免除自身法定责任; 第二,基层群众法律认知普遍不足,广大农村、偏远地区群众完全不了解诉讼时效、申诉期限相关法律概念,很多当事人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错过维权窗口期; 第三,权力主体刻意拖延、隐瞒信息规避责任现象突出。不少行政诉讼、民行交叉案件中,行政机关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刻意拖延答复、隐瞒维权渠道,人为耗尽申诉时效,借此逃脱法律责任; 设立时效制度的初衷本是稳定长期社会法律关系,但落地实践中,时效规则反而成为掩盖司法不公、行政违法的“遮羞布”,催生大规模“状告无门”群体,持续积累社会不稳定隐患。 基于制度缺陷与现实风险综合考量,立法机关应当尽快修订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相关法律,彻底废除全部控告、起诉、申诉时效限制,让公民寻求公平正义不存在任何时间门槛,真正实现有错必纠、久冤必雪。 六、核心共识:司法公正是政权存续的根基,律师代理是重要保障 法律是治国安邦的重要工具,完善良法是善治社会的前提。国家立法全部制度设计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如果现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风险代理禁令、诉讼申诉时效制度等规则,已经成为阻碍司法公正落地、侵害群众合法维权权利的制度障碍,就应当及时启动立法修订、制度优化,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人民、主持公道的坚实武器。 同时必须明确: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事业、人民群众利益危害最严重的腐败类型。司法不公、枉法裁判,会造成无辜群众蒙冤入狱,甚至付出生命代价,严重损害党委政府公信力,败坏党风政风,对全社会司法公信力造成毁灭性打击。 历史早已留下深刻警示:晚清时期司法长期腐败、底层群众诉求无人理会,民心彻底涣散。鸦片战争时期,清军与英军交战,沿岸百姓冷眼旁观,甚至乐见清军战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普通民众主动为外国军队推车、搭设攻城梯子。清王朝失去民众拥护的核心根源,就是常年司法不公、漠视底层民生疾苦,最终民心尽失、政权分崩离析。 与之对应,全面保障司法公正属于全社会共赢的治理路径,只会约束少数特权群体的非法不当利益,换取全体民众民心拥护,筑牢政权长期稳固根基。 因此,党和国家应当持续强化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督促各级法院、检察院主动排查、及时纠正不公生效裁判,坚决杜绝“独立办案”异化为不受监督的“司法独立王国”;对于徇私枉法、贪赃枉法、制造冤错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从严从重追责惩处,绝不姑息。 各级人民法院、各地律师协会也应当及时纠正对律师代理超期申诉案件的片面错误认知,客观正视律师在司法纠错、源头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层面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多方协同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守护社会长治久安。 律师依法代理超期申诉案件,绝非逾越法律边界、扰乱司法秩序的越界行为,而是法律明文授予的法定执业职责,是推动司法纠错落地的核心支撑,更是防范极端事件、守护社会稳定、夯实政权根基的法治担当。 社会上各类指责律师承接超期申诉案件的声音,本质是片面看重程序形式、漠视实质正义,是对群众维权诉求、社会稳定风险的双重漠视。唯有彻底摒弃程序形式主义桎梏,全面修订完善诉讼时效、风险代理限制等配套法律制度,全方位畅通群众合法维权渠道,保障律师依法完整履行代理职责,每一件陈年冤错案件都能得到复查纠正,才能杜绝各类极端悲剧反复上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真切感受公平正义,长久实现社会安定有序、政权稳固长治久安。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