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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律师协会强制入会强制收费,严重违背法治化的基本原则
一、建议背景与体制现状 我国现行律师行业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的双重管理模式。该体制设立初衷,是通过行业自治减轻行政压力、实现行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服务。 但经过多年运行,律师协会早已脱离“行业自律组织”的设立初衷,实际演变为: 1. 与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合、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变相行政附属机构; 2. 权责边界模糊、监督闭环缺失、当事人救济无路的封闭内部惩戒体系; 3. 只重管理收费、不重权利保障、严重制约法律服务行业良性发展的冗余机构。 尤其基层律协普遍存在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兼任律协秘书长的现状,导致:监管者与行业自律管理者高度重合、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一体化、自我纠错形同虚设,体制性弊端日益突出,已经不适应新时代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监管的改革要求。 同时,双重监管体系直接滋生大量恶意重复投诉乱象,极大浪费司法行政资源、无端加重律师执业负担、挤占正常政务工作精力,是当前法律服务监管体系的突出堵点。 二、现行律师协会体制存在的七大根本性弊病 (一)机构性质模糊,法定定位冲突,法治逻辑自相矛盾 律师协会名义上是民间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无权作出行政处罚; 但实务中律协长期行使准行政惩戒权(训诫、通报、谴责、中止会员资格、限制执业等),实质干预、限制律师与律所合法执业权利。 形成严重法治悖论: 不是行政机关、却有行政惩戒权;不是公权力、却限制公民执业权;惩戒错误、当事人无司法救济途径。 (二)惩戒闭环封闭、内部包庇严重、当事人“状告无门” 1. 律协惩戒属于内部行业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普遍不予受理、不予审查; 2. 律协复查机制由业内人员组成,同行互评、内部闭环,纠错率极低; 3. 主管司法局与律协“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复查自己,外部监督完全失效; 4. 普通律师、律所遭遇违规惩戒、恶意惩戒、程序违法惩戒时,无复议、无诉讼、无有效监督、无纠错渠道,实质形成法治盲区。 (三)强制入会、强制收费,违背市场化法治原则 依据现行《律师法》,律师、律所强制入会、强制缴纳会费,无自愿选择权。 律协每年收取巨额行业会费,但经费使用不透明、服务职能薄弱,重管控、轻服务、重处罚、轻保障,长期存在权力与义务不对等现象。 (四)政企不分、政社不分,违背法治政府改革方向 当前基层律协核心运行模式: 司法局公律科 = 律协秘书处 行政监管人员 = 行业惩戒人员 导致: 1. 行政监管职能与行业自律职能完全混同; 2. 行政权力借助社团外壳规避司法审查; 3. 行业惩戒沦为行政干预执业的“灰色手段”; 4. 一旦程序违法、事实错误,行政机关可以以“行业自律行为”规避法律责任,严重破坏依法行政原则。 (五)职能重叠、机构冗余、浪费行政资源,滋生重复投诉乱象 司法局本身已全面承担:执业许可、年度考核、投诉查处、行政处罚、行业监管、法治督导等全部法定职能。 双重监管架构下,恶意投诉人、缠诉人员普遍利用“司法局、律协双渠道”重复投诉、双向投诉、循环投诉: 投诉人在司法局投诉处理完毕、答复终结后,又另行向律师协会重复提交同一事实、同一诉求的投诉;或先向律协投诉、再向司法局反复举报。 该乱象造成严重后果: 1. 无端成倍增加司法局、律协公职人员工作压力,一事双查、重复核查、重复答复,大量政务资源被恶意消耗; 2. 严重加重被投诉律师、律所的执业负担,无休止配合双重调查、重复举证、反复说明,正常执业秩序被恶意干扰; 3. 同一事实两套审查流程、两套文书、两次核查,造成行政内耗、监管低效、程序冗余; 4. 部分投诉人利用双监管漏洞,刻意施压、恶意打压正常执业律师,扰乱行业生态。 此类重复、叠加、恶意的双向投诉,完全是双重管理体制造成的制度性漏洞,无任何正向治理价值,只会消耗公共资源、制造执业矛盾。 (六)严重影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约法治营商环境 现行体制下,律协惩戒随意性大、程序粗糙、证据标准宽松、救济缺失,大量合法执业行为被内部违规定性,大量律所、律师遭受不公惩戒却无法维权。 既损害法律服务队伍合法权益,也挫伤行业执业积极性,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利于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 (七)浪费财政与人力成本,监管效率低下 两套机构、两套审查、两套办案流程,人员交叉任职、业务高度重合,不仅增加财政运行成本,更导致监管标准不统一、处置结果不一致、权责划分混乱,极易出现同案不同罚、同诉不同果的乱象。 三、撤销律师协会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一)必要性 现有律协体制弊远大于利,自律异化为专断、监管异化为垄断、惩戒异化为内部管控,双重监管滋生大量恶意重复投诉乱象,浪费政务资源、打压正常执业,已经丧失存在价值,是当前律师行业法治不公、救济失灵、体制僵化、监管冗余的根源。 (二)合法性 行业自律职能完全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直接行使,无需依托社团组织行使准公权力。 取消律协、职能归位司法局,符合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权责统一的法治原则。 (三)可行性 司法局本身具备完整的律师监管队伍、监管体系、执法权限、投诉处理机制、年度考核体系。 律协现有全部工作(纪律惩戒、行业规范、培训考核、会员管理、行业服务)均可无缝划转司法局公律科统一行使,不存在职能断层、管理真空。 四、具体改革建议(核心方案) (一)建议全面撤销全国、省、市、区四级律师协会 彻底取消律师协会社团法人主体资格,废除行业自律惩戒闭环体系,消除“政社不分、以社团代行政”的法治乱象。 (二)职能全部整合划入同级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1. 原律协纪律惩戒、违规查处、行业规范职能,由司法局依法、公开、程序化行使,全部纳入行政法治监督体系; 2. 所有原律协惩戒行为,统一转化为行政核查、行政处理、行政监管行为,全面接受司法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 3. 彻底解决“行业处分不可诉、监管行为不可查、错误惩戒不可纠”的法治盲区。 (三)废除强制入会、强制会费制度 取消律师、律所强制入会义务,取消固定行业会费,彻底减轻行业负担,回归市场化、法治化执业轨道。 (四)统一投诉处置体系,彻底杜绝恶意重复双向投诉 1. 建立司法局唯一归口、一次办结、一案终局的投诉处理机制,取消律协独立投诉受理权限; 2. 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当事人的投诉,一经司法局受理办结,全系统闭环终止,严禁重复受理、重复核查; 3. 彻底封堵投诉人“司法局、律协双向缠诉、重复举报”的制度漏洞; 4. 大幅减负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保护律师正常执业秩序、节约公共政务资源。 (五)建立公开、透明、可救济的统一监管体系 1. 所有行业处罚、违规认定、执业监管全部留痕、全部公开、全部可复议、可诉讼; 2. 杜绝内部闭环、暗箱操作、同行包庇、同业打压; 3. 实现监管有权、监督有责、错责可究、权利可救济。 (六)彻底剥离“司法局干部兼任律协职务”的畸形体制 彻底斩断行政监管与行业自治混同的历史遗留问题,行政权归行政、监管权归法治,不再设置变相附属机构、不再规避司法审查。 五、改革重大利好 1. 彻底解决律师行业告状无门、救济失灵的法治顽疾; 2. 终结政社不分、权力虚化、责任虚化的体制漏洞; 3. 根治恶意重复双向投诉乱象,大幅减负司法行政机关、保护律师合法执业; 4. 实现律师监管法治化、公开化、可诉化、标准化; 5. 减轻律所、律师经济负担,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6. 精简机构、消除冗余、节约行政资源、提升监管公信力; 7. 完全契合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中央改革精神。 六、结语 现行律师协会体制,是特定历史时期的过渡产物,早已严重滞后于现代法治建设要求。 机构虚化、权力异化、监督弱化、救济缺失、权责混乱,且滋生大量恶意重复投诉、无端消耗政务与执业资源,已经成为制约律师行业公正监管、制约法律服务法治化、制约执业权利保障的体制性障碍。 建议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顶层制度改革:撤销全部律师协会,职能统一回归司法行政机关,以法治化行政监管替代封闭化行业自律,统一投诉处置闭环,彻底杜绝恶意重复缠诉乱象,全面理顺律师行业管理体制,提升法律服务行业治理现代化水平。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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