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杜绝地方自我纠错的弊端 2026年7月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正式实施,以制度化规则理顺逐级信访流程,明确书面优先、属地处置、进京走访前置省级文书、全程督办追责等硬性规范。其初衷是压实基层责任、引导群众依法有序维权、化解无序越级访带来的治理内耗。但立足

陈中华: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才能杜绝老百姓状告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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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正式实施,以制度化规则理顺逐级信访流程,明确书面优先、属地处置、进京走访前置省级文书、全程督办追责等硬性规范。其初衷是压实基层责任、引导群众依法有序维权、化解无序越级访带来的治理内耗。但立足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地方干部由上级任免而非民众直选的基本国情,新规落地更要厘清一层核心治理逻辑:属地管理不等于中央甩手,分级负责不代表中央放弃直接介入重大疑难纠纷,中央必须保留对地方事务的直接监督、提级处置权力,杜绝地方自我审查、自我纠错的机制性弊端。

一、立足国情:地方官员对上负责为主,天然存在回避纠错的内在动力

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选拔、考核、任免,并非群众直选,干部考核、评优、追责的核心标尺掌握在上级手中。这一制度安排充分保障全国政令统一,但也客观形成治理短板:当群众诉求指向本地行政、司法履职失范时,地方机关天然存在护短倾向。

若信访处置仅停留在转回属地自查模式,等于让犯错单位自我评判、自我追责。基层一旦存在征地拆迁、民生保障、司法申诉、基层执法等问题,地方出于维稳考核、政绩评比、错案追责等现实考量,极易出现推诿拖延、敷衍答复、程序性办结却不实质化解矛盾的现象。大量涉诉信访、长期积案早已印证:单纯依靠属地自查,大量群众合理诉求陷入循环交办、原地打转的困局,群众穷尽县、市、省多级渠道仍维权无门,最终被迫越级进京反映问题。

此次信访新规设置进京走访需持省级处置文书的门槛,本意是倒逼省市两级直面矛盾、前端化解,减少无效越级走访。但绝不能简单理解为中央只做登记分流,不再介入地方实体纠纷。如果将前置文书门槛异化为中央拒收群众诉求的屏障,面对省级处置不公、地方层层包庇的情况,中央依然只转办不核查,会直接切断群众最高层级救济渠道,放大基层有错、上级护短、投诉无门的治理困境,背离信访工作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根本定位。

二、单一制宪制逻辑:中央拥有统筹监督全国地方事务的法定权责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央享有最高治理权,地方权力由中央授予,不存在独立于中央的地方自治权力。《信访工作条例》同样清晰划分央地权责:一方面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把普通民生矛盾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明确党中央统一领导全国信访工作,最高法、最高检、国家信访局具备监督、督办、提级复查、异地核查的法定职能,专门应对地方无法公正处置的疑难重大案件。

属地处置是治理分工,而非责任分割;基层优先办理是流程优化,而非中央免责。对于普通邻里纠纷、小额民生事项,由属地就近处置,符合高效便民原则;但遇到地方利益深度捆绑、本地机关难以公正自查的案件——比如长期冤错申诉、地方行政权力侵权、群体性积案、基层系统性不作为等——中央机关必须突破转办了事的传统模式,启动直接督办、提级办理、跨区域异地核查机制。

历史上多起重大冤错案件平反、重大地方乱象整治,均依靠中央层面直接介入、绕过属地自查才得以纠正,充分证明:中央兜底监督是弥补地方自我纠错失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可替代的制度设计。倘若中央仅做材料中转站,放弃直接核查权,单一制统筹优势便无从发挥,央地监督链条将出现致命断层。

三、辩证看待信访新规:规范越级访不能弱化中央兜底救济通道

本次来访登记新规的各项条款,本身具备极强的法治化正向价值,不能片面解读为抬高群众维权门槛:

其一,推行书面、网上信访优先,规范走访场所,是降低群众维权成本之举,线上渠道不受地域限制,避免群众长途奔波;

其二,15日内书面告知、全程跟踪督办、对不作为单位通报曝光,以硬性时限和追责机制倒逼地方必须实质解决诉求,杜绝只登记不办事

其三,区分重复访、终结访与合法诉求,依法处置缠访闹访,厘清合法维权与违法扰序的边界,维护正常政务秩序。

但规则落地必须配套中央层面的兜底纠错机制,规避政策执行走偏:

第一,明确省级答复不公的救济出口。 群众持有省级文书但对处置结果不服,国家信访局、两高不能简单不予登记,应当建立专门提级复核通道,对存在明显偏袒、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的事项,直接启动异地复查、专项督查,不退回原属地再次自查,从根源打破地方自查闭环

第二,细化中央直办案件清单。 针对涉司法错案、地方政府重大行政侵权、基层系统性不作为、跨区域复杂纠纷等,直接划定中央机关直办范围,不受逐级走访流程限制,杜绝地方层层拦截群众诉求。

第三,强化央地联动追责机制。 新规明确对应受理不受理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在此基础上,中央督办查实地方故意推诿、虚假办结、压制群众合理诉求的,同步联动纪检监察机关开展问责,打破地方内部大事化小的追责庇护。

四、治理正道:基层前端化解+中央后端兜底,构建完整维权闭环

地方由上级任免的体制,决定了治理必须依靠上下双向约束,不能单方面把矛盾全部压给基层、把监督全部寄望于地方自我约束。完整的信访治理体系应当形成两层防线:

第一层防线,属地靠前治理。 依托本次新规压实市县、省级信访处置责任,将小额、简单、本地可协调的民生矛盾就地化解,实现矛盾源头减量,减少群众越级走访成本,这是提升治理效率的基础。

第二层防线,中央兜底监督。 保留中央机关提级核查、直接处置的刚性权力,作为地方公正处置失灵后的终极救济渠道,专门破解地方利益捆绑、自我纠错失效的难题,守住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只强调属地责任、弱化中央监督,会让群众陷入告到中央,打回原地的绝望;只依赖中央接访、忽视基层前端化解,又会造成中央信访资源过载、治理效率低下。二者不可偏废。当下信访新规理顺逐级走访流程,本质是完善第一层防线,后续配套制度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在补齐中央兜底监督的第二层防线上,让分级办理中央统筹相辅相成。

五、司法公正:社会治理不可动摇的基石

司法,是守护公民权益与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司法体系的顶层监督中枢,承担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监督纠正下级裁判的宪法职责;国家信访局则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化解社会矛盾的核心桥梁。三者共同构成了公民权利救济、错案纠正与社会矛盾化解的顶层制度依托。

然而实事求是地审视,当前在涉诉信访处理、申诉复查受理以及冤错案件纠偏等工作中,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问题依然突出。申诉流程空转,部门之间层层推诿,案件在属地范围内反复循环交办,始终难以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正常的法定申诉渠道,因这一机制性梗阻而纠错效能大打折扣。

从近年重大冤错案件来看,绝大多数冤案的平反并未依靠常规逐级申诉渠道,而几乎都依赖不可复制的偶然性外部事件驱动——“亡者归来”“真凶落网等小概率事件成了启动再审的关键。这一现象揭示法定的纠错机制在现实中长期处于半休眠状态,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不枉不纵立法目标面临落实之困。

导致这一困境的深层原因,在于申诉复查机制存在结构性缺陷:自查模式从根本上违背回避法理,要求原审机关主动推翻自己作出的判决,主观上具有强烈的排斥性;同时,顶层监督的实质性审查功能有待强化,两高主动启动直接提审、跨省异地复查等实质性监督手段的力度仍有提升空间。

纵观近年来极端恶性案件,其底层根源高度相似:司法裁判不公、纠错渠道封闭、合法申诉救济途径失灵,是催生个人极端行为、冲击公共安全的重要诱因。山西胡文海案、陕西张扣扣案、厦门陈水总案、上海杨佳案等,无不是长期维权无果、诉求无人回应后,当事人放弃合法路径,选择以极端方式宣泄积怨,最终酿成惨痛后果。这些悲剧警示我们:维护司法公正、畅通维权渠道,绝非可有可无的善政,而是守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必需之举。

综上,信访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承载着群众对公权力公正的期待。在我国地方干部由上级统筹任免的国情之下,中央绝不能对地方事务放手不管。71日落地的来访登记新规,为规范基层信访办理划定清晰标尺,而制度效能能否充分释放,关键在于坚守单一制国家中央统筹监督的宪制优势:既要压实属地就地化解矛盾的责任,更要筑牢中央提级复核、直接督办的兜底渠道。

另外,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大社会功能。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基本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整体稳定,均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于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形态。它不仅仅涉及经济利益问题,更广泛涉及人权、人命等根本价值。有的司法人员通过腐败行为谋取私利,而无辜者却因此身陷囹圄,甚至人头落地——司法不公,能够让该死之人逍遥法外,让该活之人含冤而死。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从根本上动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对此掉以轻心,任其蔓延泛滥,最终将葬送我们党的执政根基。

回顾历史,鸦片战争期间,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之际,岸边竟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旁观自己朝廷的军队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官兵纷纷跳水逃生时,围观居民竟发出阵阵喝彩。英军后来北上进攻,沿途亦有类似情形。至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百姓不仅围观,甚至主动加入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王朝的子民之所以对朝廷如此缺乏忠诚,固然与清初的残酷屠杀有关,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清王朝持续多年大兴文字狱,压制思想,加之清末司法腐败猖獗,冤狱频仍,民怨积重难返。在这样的制度与社会背景下,民众“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即便没有外敌入侵,大清王朝也难逃覆亡的命运。

司法公正,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实质上是一场双赢的制度博弈。公正司法所牺牲的,仅仅是少数违法乱纪的权势人物的不当利益,而赢得的是整个政权的合法性与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必须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演变为“独立王国”,使其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于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依法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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