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没有任何人天生就是杀人犯,村民杀死村书记不应判死刑

陈中华:没有任何人天生就是杀人犯,村民杀死村书记不应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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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普宁黄某欢杀害村书记一案,二审最终维持死刑判决。从法理条文上看,判决看似合规,但放在真实的基层现实里,这是一次极度失衡的裁决:被逼到绝境的百姓判了死刑,长期推诿漠视群众死活的基层治理乱象无人问责、毫发无损。这种判法,只会让全国的基层干部越来越肆无忌惮。

回看完整案情,没有人是天生的杀人犯。2024725日案发当天,黄某欢遭遇人生最极致的绝境:年迈父亲刚刚病逝,母亲重病住院,家里接连遭遇重大变故,整个人精神崩溃、身心俱疲。为了给父亲办理火化手续、注销户口,同时核实父亲征地补偿款迟迟未到账的问题,他找村书记黄某其沟通求助。

面对群众家中丧事、急难诉求,村书记没有半点体恤和帮扶,全程冷硬敷衍、一推了之,只轻飘飘一句找村委会文书,直接把走投无路的村民打发走。最终在快递站偶遇村书记的瞬间彻底爆发,酿成悲剧。很多人站在纯粹的法律角度空谈杀人偿命,却刻意回避了最核心的前因:这不是无端恶性杀人,是被村书记推诿懒政活活逼出来的极端悲剧。

最不公平的地方就在这里:本案两级法院只盯着杀人犯罪这一个结果,机械顶格判处死刑,却完全无视案件背后的治理顽疾。黄某其作为村级负责人,手握基层服务职权,面对村民急难愁盼,不作为、不担当、冷硬推诿,漠视群众生死困境,是诱发命案的根本诱因。但直至二审终审,没有任何部门对涉事村干部的履职失职、漠视群众诉求行为作出任何问责、处分、追责。

这就造成了最可怕的社会导向:干部推诿扯皮、草菅民困,零代价;百姓被逼绝境、一时冲动,赔上性命。

如果这类案件一律死刑、一杀了之,看似维护了法律威严,实则彻底惯坏了所有基层干部。往后基层干部更加有恃无恐:反正敷衍群众、推诿扯皮、漠视民生没有任何成本,就算把老百姓逼到跳楼、逼到极端反抗,最后死的、判刑的永远是老百姓,自己依旧安然无恙、稳坐岗位。懒政、怠政、冷硬执法、推诿避事只会成为基层常态,干群矛盾只会越积越深,同类极端悲剧只会越来越多。

真正合理、兼顾情理与社会公平的判法,从来都是可以判刑、绝不纵容暴力,但绝不顶格死刑。

黄某欢冲动杀人,触犯刑法、致人死亡,理应接受重刑惩罚,无期徒刑、长期监禁完全足以惩戒罪行、警示世人。但保留性命,最大的意义在于留住案件热度、倒逼一案双查:案件不会随着死刑执行彻底落幕,社会舆论会持续紧盯背后的基层治理漏洞,倒逼纪检、督查部门彻查该村征地分配乱象、村干部不作为的问题,倒逼基层整改作风、追责失职干部。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震慑所有基层干部:推诿群众、漠视民苦是要付出代价的,逼出人命是要被追责问责的,再也不敢随心所欲敷衍百姓、躺平懒政。

现在的终审结果,等于用判决告诉所有基层干部:哪怕你不作为、乱作为、逼死群众,只要你没亲手动手,就永远不用担责;而老百姓只要被逼反抗,就是必死之罪。

法律的底线是公平,不是单向欺压弱势群体。普宁此案的死刑判决,赢了条文,输了民心;严办了绝境百姓,纵容了懒政干部,这才是最让人寒心的地方。唯有对行凶者酌情免死、重刑惩戒,同时从严追责失职干部、根治基层推诿顽疾,才能真正匡扶正义、震慑懒政,杜绝更多家破人亡的基层悲剧。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大社会功能。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基本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整体稳定,均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于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形态。它不仅仅涉及经济利益问题,更广泛涉及人权、人命等根本价值。有的司法人员通过腐败行为谋取私利,而无辜者却因此身陷囹圄,甚至人头落地——司法不公,能够让该死之人逍遥法外,让该活之人含冤而死。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从根本上动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对此掉以轻心,任其蔓延泛滥,最终将葬送我们党的执政根基。

回顾历史,鸦片战争期间,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之际,岸边竟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旁观自己朝廷的军队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官兵纷纷跳水逃生时,围观居民竟发出阵阵喝彩。英军后来北上进攻,沿途亦有类似情形。至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百姓不仅围观,甚至主动加入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王朝的子民之所以对朝廷如此缺乏忠诚,固然与清初的残酷屠杀有关,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清王朝持续多年大兴文字狱,压制思想,加之清末司法腐败猖獗,冤狱频仍,民怨积重难返。在这样的制度与社会背景下,民众“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即便没有外敌入侵,大清王朝也难逃覆亡的命运。

司法公正,对执政者与民众而言,实为一项双向受益的制度安排。其所付出的代价,仅仅是对少数违法乱纪、恃权妄为者不当利益的依法调整;而所收获的,则是政治合法性的坚实巩固与人民群众的真诚信赖。得民心者得天下,乃亘古不易之理。党的领导必须全面而切实地贯彻于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之中,对于明显失当的裁判,应及时依法督促纠正。绝不能放任“司法独立办案”异化为“独立王国”,使个别司法人员借机徇私枉法、任性妄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消极不作为乃至滥用权力的司法人员,必须严肃追究、依法惩治,绝不姑息。更不可让普通群众陷入“告状无门”的困境,避免因正当诉求渠道不畅而诱发胡文海、陈水总、杨佳、张扣扣、欧金中等极端个案,酿成私力复仇、自行执法滥杀无辜的悲剧,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唯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发展才能行稳致远,人民生活才能安宁幸福,党的执政基础才能更加牢固长久。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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