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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国家赔偿不应止于关押期间,取保监居间接损失都应赔偿
国家赔偿制度是法治国家约束公权力、救济私权利、落实有错必纠、侵权必赔原则的核心制度,是公民、市场主体抵御司法公权力侵害的最后一道法治屏障。其立法初心,在于填平公权力违法行使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害,让无辜受损者得到完整救济,让失范权力受到刚性约束。但长期以来,我国《国家赔偿法》司法实践陷入固化误区:赔偿范围仅局限于刑事拘留、逮捕等完全羁押的关押期间,将取保候审、各类监视居住等长期限制性人身自由措施排除在赔偿之外,同时机械固守“只赔直接损失、不赔间接损失”的裁判惯性,导致大量无辜当事人“受损最重、救济最少”,形成明显的制度性不公。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国家赔偿必须打破“唯关押论”的狭隘局限,实现从“片面补偿”向“全面救济”的转变,真正彰显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要义。 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短板,是对“人身自由受限”的认定标准过于僵化,人为割裂刑事强制措施的侵权共性。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住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拘留、逮捕一样,均为法定刑事强制措施,本质都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人身自由、行动权限、社会活动的强制性限制,只是约束强度存在差异,而非有无侵权的本质区别。拘留、逮捕是对人身自由的完全剥夺,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对人身自由的分层限制,都会对公民正常生活、劳动就业、生产经营、社会名誉造成持续性负面影响,侵权事实客观存在、侵权后果真实可查。 但在司法实践中,赔偿口径呈现出极端失衡的状态:当事人最终被撤案、不起诉、宣告无罪的,仅看守所实际关押天数可获得人身自由赔偿,而长达数月甚至数年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控期间,一律不予补偿。这种裁判规则直接催生了司法机关的程序套利乱象:部分办案机关面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刻意规避长期羁押对应的高额赔偿,采取“短期拘留+长期取保、监视居住”的办案模式,用最长十二个月取保候审、六个月监视居住的期限拖延办案、搁置案件,最终以存疑不起诉、撤案结案,彻底规避绝大部分国家赔偿责任。这种粗放办案模式,不仅降低了公权力不当追诉的违法成本,更让无辜公民为司法机关的履职疏漏买单。 河南驻马店王飞、刘素敏夫妇错案,正是这一制度缺陷的真实缩影与沉痛警示。二人作为地方劳动模范、养殖能手,经营着年产值数千万的规模化养殖与加工产业,只因政策补贴争议被立案追诉,累计被羁押712天,后续长期处于强制措施管控状态。最终因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依法认定无任何犯罪行为,却仅获得41万元人身自由与精神损害赔偿。其长期管控期间产生的规模化生猪死亡、厂房设备闲置、原料成品霉变、订单违约赔付、企业破产倒闭、巨额经营负债等一系列毁灭性损失,被司法机关全部认定为“间接损失”不予赔付。昔日上亿规模的实业主体彻底崩盘,夫妻二人背负巨额债务、无家可归,只能靠零散务工维持生计。一案之中,公权力错误追诉造成的人身禁锢、产业毁灭、人生崩塌多重损害,最终仅赔付表层的关押损失,深层、持续性的重大损害全部由无辜当事人自行承担,充分印证了当下国家赔偿“半截式救济”的严重弊端。 国家赔偿局限于关押期间,本质上违背了侵权责任的核心法理与市场经济的法治逻辑。从公法侵权原理来看,国家赔偿的核心原则是全面填平损害,只要公权力行为与公民损害之间存在明确、必然、可预见的因果关系,无论损害形式是直接人身禁锢、分层自由受限,还是衍生性财产损失,都应当纳入赔偿范围,不能因损害表现形式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民营企业家、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者而言,人身自由与生产经营高度绑定、密不可分,经营者一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人代管企业、无法处置生产物资、无法维系经营运转,由此引发的产业消亡、财产减值、商誉损毁,并非市场经营风险,而是公权力不当追诉直接引发的确定性、不可逆衍生损害,属于应当被填平的侵权后果。 一概否定非关押期间的人身损害、一刀切排除合理间接损失,不仅是法理适用的僵化偏差,更会严重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损害司法公信力。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而规范运行、权责对等的公权力,是市场公平竞争的根本保障。若公权力履职失范造成的损害无需全额担责,无辜市场主体的经营性损失无从救济,就会形成“权力犯错、百姓买单”的不公局面,极大挫伤民营企业家创业经营信心,加剧市场主体对司法公正与产权保护的疑虑,破坏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同时,片面的赔偿规则无法倒逼司法机关审慎履职,难以从源头遏制随意立案、粗放办案、久拖不决等乱象,不利于规范司法权力运行。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打破“仅关押期间赔偿”的制度桎梏,是全面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修复制度短板,需要从人身救济与财产救济双向发力,构建全方位、全覆盖的赔偿救济体系。在人身自由赔偿层面,应当打破羁押与非羁押的二元割裂标准,将取保候审、住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全部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根据强制措施的管控强度,设立梯度化赔偿标准,实现完全羁押、高强度隔离、中度管控、轻度约束的分层赔付,精准匹配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 在财产损失赔偿层面,必须破除“间接损失一概不赔”的僵化壁垒,重构财产损失认定规则。区分纯粹市场经营风险与公权力侵权衍生损失,将与错误刑事强制措施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可量化、可核验、不可逆的经营性损失,包括养殖种植活体灭失、生产设备闲置损毁、订单违约合理赔付、企业必要运营成本、商誉减值等确定性间接损失,依法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彻底改变“企业破产无人赔、产业覆灭无救济”的不公现状。同时通过细化司法解释,明确损失认定标准、举证规则与排除情形,既保障无辜当事人完整权利,又避免赔偿泛化,兼顾公平正义与财政合理负担。 法治的真谛,在于权责对等、有错必纠、有损必赔。国家赔偿从来不是简单的“按天计价、关押赔付”,而是对公权力失范行为的全面追责、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完整修复。司法机关的每一次错误追诉、每一场不当强制措施适用,对无辜当事人而言都是人生轨迹的颠覆、财产权益的重创、精神权益的摧残。仅仅赔偿关押期间的人身损失,远远无法填平司法错误带来的全方位伤害。 立足新时代公正司法的改革要求,唯有突破“唯关押论”的狭隘赔偿思维,将全部限制性人身自由措施纳入赔偿范围、将合理确定性间接损失纳入救济体系,才能真正实现无罪即无责、侵权必赔偿、有错必纠正。唯有让公权力为自身全部侵权后果负责,才能筑牢人权保障底线、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守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让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在每一起国家赔偿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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