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陈中华:司法乱象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
近期,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武汉南湖派出所民警先后被实名举报索贿、性骚扰,两起案件叠加消极履职、暴力打压维权群众、执纪处置偏软等多重乱象,接连刺痛公众对政法公平的信任底线。一边是手握执行裁判权的法院干部拿胜诉群众诉求要挟敛财、暴力拘禁信访人;一边是基层民警借办案职权向报案群众索要钱物、长期言语肢体骚扰,查实多重违纪后依旧在岗履职。 一桩桩个案的背后,是一连串触目惊心的司法腐败与程序失范事件,充分说明:司法乱象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司法体系本应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提供坚实保障。然而,一系列令人瞠目结舌的乱象,不断消耗民众信任,为司法队伍整顿敲响警钟。 一、从高层到基层:多起案件撕开司法系统多重病灶 2025 年 2 月 15 日,原司法部部长唐一军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经查,唐一军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权帮助亲属承揽金融业务;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司法活动;家风不正,对配偶失管失教;毫无纪法观念,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公司上市、职务提拔、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值得警惕的是,短短不到七年时间,吴爱英、傅政华、唐一军三任司法部部长相继落马。除此之外,原公安部部长、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吉林省检察院原检察长杨克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张本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沈德咏,四大直辖市多名原公安领导干部纷纷被查处。一大批身居高位的司法政法高官落马,他们大搞政治操弄,不仅危及国家政权安全,还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足见司法领域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 腐败并非仅仅发生在高层,基层司法的程序崩坏、权力滥用同样触目惊心。 从浙江绍兴新昌县的行政诉讼案件说起,原告梁涛 2023 年 2 月 15 日收到法庭取消 16 号开庭的通知,可随后竟在法院网上查到该案 16 号的开庭记录以及判决时间为 15 号的败诉裁定书。这一 “法院裁定穿越” 事件,案件尚未开庭,裁判文书已然生成,严重违背正常司法程序,暴露出流程监管巨大漏洞,严重挫伤司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回顾 2013 年震惊全国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更是司法腐败的标志性案例。当事人倪某因对案件判决存疑,跟踪取证发现上海高院多名法官频繁出入高档会所,接受宴请、异性陪侍,多人参与嫖娼活动。事件曝光之后,涉事四名法官三人被开除党籍、提请开除公职,一人留党察看、提请撤职。最高人民法院时任院长周强直言,这是法院的耻辱,是司法公信的灾难。 类似事件层出不穷。青岛法院原副院长刘青峰权色交易,收受财物高达 3364 万余元,最终被举报落马;上海某律所老板与第三者反目,爆出春节行贿名单,牵涉公职人员 58 人;辽宁丹东东港市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公然向当事人放出 “我违法了,你去投诉我都可以,就是不接收材料、不予答复” 的粗暴言论,赤裸裸的衙门作风,令群众维权求告无门。 中央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还曝光,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接受当事人请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部分地方法院存在卷宗丢失、超审限办案、拒不落实审委会决定、内部管理混乱等顽疾。 再回到近期两起广受舆论关注的基层公权滥用事件。 (一)邯郸丛台法院:七年执行难叠加索贿、羞辱、非法打压信访群众 当事人武丽娜 2019 年便拿到工程款胜诉判决,七年时间执行程序层层受阻,查封违规、资产租金遭截留,生效判决沦为一纸空文。市委书记公开接访日,执行局长郭红波假意承诺协调纠纷哄骗当事人放弃信访,深夜随即致电公然索贿;索要财物未果后,以低俗话语骚扰当事人,假借院长名义对其人格羞辱。 更恶劣的是,当事人提交举报材料维权时,被多名法院工作人员围堵限制人身自由三天,多名男性工作人员当众撕扯衣物、暴力殴打致其受伤入院;事后违法作出 15 日司法拘留,又逼迫她签署放弃信访、不再举报的保证书。当事人早已向院长实名举报郭红波违纪线索,院领导全程漠视回避,记者核实线索时或否认、或挂断电话,内部监督完全失效。直至网上录音证据曝光,邯郸中院仅作出停职处理,尚未对全院涉事工作人员、失职领导班子全面倒查。 (二)武汉洪山民警田某:借办案索贿两万、长期性骚扰,处分后仍正常在岗 市民何女士因医美侵权报警维权,对接民警田某抓住群众急于办案的心理,以打点关系为由两次索要现金合计 2 万元,还以 “没钱就没有精力办案” 施压要挟。微信聊天、录音完整记录其长期发送低俗挑逗话术、主动肢体触碰,甚至向当事人提出开房要求,在当事人明确拒绝后依旧持续纠缠骚扰。 当事人 2021 年实名举报当晚,田某便带人上门威胁;后续数年持续滋扰当事人及其家属。受害者两次就猥亵行为报案,辖区公安先后以 “无违法事实”“超过行政追责时效” 不予立案。核查后仅认定田某撤销挂职副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与政务撤职处分,职级下调但依旧正常在岗,保留接触办事群众、办理案件的执法权限,受害人长期活在被持续报复的恐惧之中。 两起基层案件,和前述一系列司法乱象高度同源:一是权力寻租,把群众寻求公平救济的刚需当成敛财筹码,利用案件处置权索要钱财;二是人格侵害,借助身份优势对当事人实施言语、肢体骚扰,肆意践踏群众尊严;三是打击报复,群众一旦举报维权,便通过拘禁、上门威胁、持续滋扰等方式施压封口;四是领导包庇、内部失管,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干部对群众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放任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存续。 二、司法腐败危害深重,动摇社会法治根基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社会稳定都与司法息息相关。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人心向背。历史足以警示,晚清时期司法腐败横行,司法不公,民心离散,外敌入侵之时百姓冷眼旁观,便是深刻镜鉴。 司法腐败是危害极大的腐败。很多司法乱象直接关乎人权、人命。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收受好处,致使无辜之人身陷囹圄,真正作恶者逍遥法外,形成 “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 的荒诞局面。司法不公,不仅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更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致命打击,动摇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 司法公正,本质上是一场双赢。牺牲的只是少数徇私枉法的权势者,换来的是民心稳固。“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亘古不变的铁律。 三、共性症结凸显:本级自查天然存在短板,执纪问责普遍失之于宽 从高官落马到基层窗口乱象,再到邯郸、武汉两案,舆论强烈不满的核心矛盾,不在于是否给予处分,而是处置力度与违纪恶行严重不匹配,暴露出政法系统三大治理短板。 第一,属地自查容易 “大事化小、内部护短”。无论是丛台区法院内部核查线索,还是洪山公安分局自主处置涉事民警,都难以跳出 “熟人圈子” 的利益羁绊。武汉田某兼具索贿、性骚扰、打击举报人多项查实违纪,最终仅作职级调整,未调离执法岗位、未清除出公安队伍;邯郸郭红波多项涉嫌犯罪行为曝光后,仅先行停职等待核查,尚未同步深挖参与暴力殴打、违法拘留的全体工作人员与包庇纵容的院领导。仅处理单个一线干部,放过背后失职、失察、纵容的管理层,属于典型的避重就轻。大量历史案例同样印证,依靠本单位自查自纠,很难彻底撕开利益藩篱。 第二,惩戒标准缺乏刚性约束,弹性过大震慑不足。对于手握执法、执行核心权力的政法干警,索贿、骚扰、打压维权群众属于突破职业底线的严重违纪,但现有处置尺度缺少硬性红线:没有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必须调离一线、清出队伍;机械套用追责时效、证据标准驳回受害人刑事、行政报案,忽视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持续侵害群众的特殊情节,让受害者维权无路可走。 第三,权力运行全流程监督存在巨大盲区。法院执行局掌握查封、拍卖、款项兑付全部权限,派出所民警独立对接报案群众、处置案件,部分立案窗口程序管控失效,缺少强制同步录音录像、案件流程线上公开、群众举报跨层级督办等硬性制度,导致干部可以私下单独接触当事人、随意拿捏案件进度,滋生权力寻租、欺压群众的灰色空间。 四、治本之策:全面启动提级彻查,从严追责 + 完善制度双管齐下 政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安、法院干部代表国家公权,绝不能任由少数害群之马肆意侵害群众权益。针对层出不穷的司法乱象,必须坚持党的全面统一领导,落实提级核查、一案双查、从严整改,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演变为 “独立王国”,杜绝同类乱象反复发生。 (一)对典型个案分别成立上级独立调查组,无死角全域追责 针对邯郸丛台区法院事件:由邯郸市委政法委、市中院、市纪委监委组建独立专项调查组,脱离丛台区法院本级自查体系。一是从严核查郭红波索贿、性骚扰全部事实,涉嫌职务犯罪部分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二是逐一查清参与围堵、殴打、违法拘留当事人的全部工作人员,区分责任从严处分,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同步移送公安追责;三是落实一案双查,倒查院长、分管副院长监管失职、包庇纵容责任,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同时全面复盘七年积压执行案件,纠正违法查封、截留资产问题,兑现当事人合法债权。 针对武汉洪山民警田某事件:由武汉市公安局、市级纪委监委提级复核全案。一是重新复核受害人猥亵报案不予立案结论,完整采信聊天记录、转账、录音等全部证据,依法纠正不合理处置;二是重新评估田某岗位适配性,对同时存在索贿、性骚扰、打击举报人多重违纪的民警,坚决调离执法一线,依规启动辞退、清退流程,杜绝 “处分不下岗”;三是倒查南湖派出所、洪山分局分管领导、纪检干部监督缺位责任,对压瞒举报线索、处置偏软人员同步追责。 对新昌 “穿越判决”、东港法院窗口粗暴对待当事人等历史典型案件,也应当建立回溯复盘机制,倒查流程漏洞与相关人员责任,不能大事化小,简单以工作失误一笔带过。对于唐一军等一系列落马高官暴露出的干预司法、卖官鬻爵线索,要深挖辐射出来的关系网,清除潜藏队伍内部的害群之马。 (二)统一完善刚性惩戒规则,收紧基层公权力约束 划定政法干警 “负面行为一票处置清单”:将利用办案、执行职权向群众索要钱物、言语肢体骚扰当事人、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非法限制群众人身自由、违规干预案件办理等行为列为严重违纪,明确一经查实,必须调离一线执法、执行岗位,情节恶劣者坚决清除出政法队伍,杜绝从轻降格处理。 强制落实执法司法全程留痕制度:法院接待信访、执行约谈、立案接待,派出所接待报案、单独会见当事人场景,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存档;案件进度、款项处置线上全公开,严禁干警私下单独约见、拿捏当事人。压实卷宗管理、审限管理,杜绝卷宗丢失、未审先判等程序乱象。 改革涉警涉法举报处置机制:群众实名举报政法干警违纪线索,统一由市级纪委、政法委分流督办,不得交由涉事单位自行核查,从源头规避内部压件、护短问题。 (三)健全举报人、受害人全方位保护机制 针对大量案件当事人举报后遭受持续威胁、滋扰的困境,完善跨区域报案、异地核查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一旦查实公职人员上门威胁、骚扰家属,单独从重加重处分;对处分、不予立案结果不服的群众,开通上级快速复核通道,确保每一条群众维权线索都能得到公正、无偏袒核查。 从高级别司法高官的权钱交易,到地方法院未审先判、窗口粗暴对待群众,再到邯郸法院执行局长索贿施暴、武汉民警借案敛财骚扰群众依旧在岗,一桩桩案例敲响从严治警、从严治院的警钟。司法乱象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本级自查、从轻处置无法修复受损的司法公信力。 必须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全面统一领导,对暴力执法、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坚持严惩不贷。唯有坚持提级彻查、一体追责、标本兼治,既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又补齐权力监督制度短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让司法重新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坚实盾牌,重拾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与信心。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大社会功能。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基本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整体稳定,均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于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形态。它不仅仅涉及经济利益问题,更广泛涉及人权、人命等根本价值。有的司法人员通过腐败行为谋取私利,而无辜者却因此身陷囹圄,甚至人头落地——司法不公,能够让该死之人逍遥法外,让该活之人含冤而死。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从根本上动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对此掉以轻心,任其蔓延泛滥,最终将葬送我们党的执政根基。 回顾历史,鸦片战争期间,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之际,岸边竟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旁观自己朝廷的军队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官兵纷纷跳水逃生时,围观居民竟发出阵阵喝彩。英军后来北上进攻,沿途亦有类似情形。至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百姓不仅围观,甚至主动加入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王朝的子民之所以对朝廷如此缺乏忠诚,固然与清初的残酷屠杀有关,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清王朝持续多年大兴文字狱,压制思想,加之清末司法腐败猖獗,冤狱频仍,民怨积重难返。在这样的制度与社会背景下,民众“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即便没有外敌入侵,大清王朝也难逃覆亡的命运。 司法公正,对执政者与民众而言,实为一项双向受益的制度安排。其所付出的代价,仅仅是对少数违法乱纪、恃权妄为者不当利益的依法调整;而所收获的,则是政治合法性的坚实巩固与人民群众的真诚信赖。得民心者得天下,乃亘古不易之理。党的领导必须全面而切实地贯彻于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之中,对于明显失当的裁判,应及时依法督促纠正。绝不能放任“司法独立办案”异化为“独立王国”,使个别司法人员借机徇私枉法、任性妄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消极不作为乃至滥用权力的司法人员,必须严肃追究、依法惩治,绝不姑息。更不可让普通群众陷入“告状无门”的困境,避免因正当诉求渠道不畅而诱发胡文海、陈水总、杨佳、张扣扣、欧金中等极端个案,酿成私力复仇、自行执法、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的悲剧,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唯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发展才能行稳致远,人民生活才能安宁幸福,党的执政基础才能更加牢固长久。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