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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聊城的女教师捅死男友案,理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
2025年12月12日,山东聊城,结婚仅43天的小学女教师刘某,因劝阻男友吸食电子烟发生冲突,打斗中持刀致对方死亡。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认为,整场悲剧是激情失控下的意外,应当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结合完整案发经过、两罪法定构成、家庭冲突特殊场景,从情理与法律适配角度来看,本案定性存在调整空间,认定过失致人死亡更贴合全案客观事实。 一、先厘清两罪核心区分标准:有无主动伤害他人的主观追求 根据刑法条文与最高法裁判指引,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致死最本质分界,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主动伤害对方的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全程没有想要打伤、打痛对方的主观目的,冲突中情绪失控、行为失当,应当预见动作会造成重伤死亡,却因一时激愤疏忽大意;对受伤、死亡结果完全排斥、事后全力补救,法定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可三年以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行为人明知持械、击打要害会造成肉体损伤,仍主动发起攻击性动作,主动追求伤害后果,仅对死亡持过失心态,量刑十年起步直至死刑。 大众普遍产生 “本案属于过失” 的认知,核心源于全案五大客观细节,足以证明刘某不存在故意伤害男友的主观恶意: 第一,二人婚前感情和睦,矛盾仅源于备孕、吸电子烟一件生活琐事,不存在积怨、报复、蓄意伤人的动机。刘某母亲证实二人日常牵手相伴,从未发生激烈冲突,争执只是临时情绪爆发,事前无任何伤人预谋。 第二,冲突具备极强突发性、短时性,全程几十分钟,双方互相撕扯扭打,属于情侣间典型激情缠斗,并非刘某单方面蓄意施暴。张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高达 225.8mg/100ml,情绪冲动在先,先推开刘某、后将其按压操作台掐颈扇脸,刘某全身 13 处、29 处伤情,颈部多处皮下出血,人身受压制是她持刀的直接诱因。 第三,持刀捅刺属于拉扯过程中的失控举动,而非刻意攻击要害。张某看见刀具立刻松手后退、侵害终止,二人仍处于近距离拉扯纠缠状态,刘某是慌乱之中挥刀,并非站稳后主动瞄准胸口猛刺,区别于蓄意持械报复。 第四,案发后刘某第一时间施救,拨打 120、119,路上主动投案自首,全程崩溃恐慌,足以证明她完全排斥男友死亡的结果,与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人漠视伤亡后果的心态存在本质区别。 第五,刘某仅构成轻微伤,足以说明其暴力行为克制,全程只是被动反抗、应激反击,不存在持续主动殴打、伤害对方的持续行为。 二、法院整体评判冲突链条存在局限,割裂了冲突的因果诱因 一审法院将 “持平底锅砸头”“持刀捅刺” 割裂串联,认定刘某持续升级暴力、具有伤害故意,但该评判忽略家庭冲突双向刺激、情绪连锁反应的特殊性: 最初冲突导火索是张某醉酒吸电子烟,刘某为备孕劝阻被推开,矛盾根源在被害人;刘某上楼冷静后,张某回家再次爆发争吵,矛盾二次激化是双方共同作用结果,不能单方面归责刘某 “主动挑事”。 刘某持平底锅击打头部,是二人互相推搡撕打后的应激反应,属于情侣争吵中常见的过激拉扯工具行为,不同于有预谋的重型器械伤人,主观上只是想制止对方、发泄愤怒,并非意图造成重伤。 张某将刘某摁在操作台掐颈扇脸,是对女性的压制式暴力,男女力量天然悬殊,刘某身处弱势、心理极度恐惧,持刀是求生本能反应。即便张某松手后退,二人距离极近、肢体仍互相拉扯,恐惧情绪并未瞬间消散,不能机械认定 “侵害结束,反击即为故意伤害”。 最高法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评价家庭、亲密关系冲突,不能用事后冷静理性标准苛求当事人,应当结合冲突当下紧张恐惧的心理状态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本案机械以 “张某松手后退” 作为分割线,忽略女性被压制后的持续恐慌情绪,简单将应激反击定性主动伤害,未充分考量冲突的双向诱因。 三、从主观心态、危害预期看,刘某符合过失犯罪构成要件 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本案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刘某在互相拉扯中拿起水果刀,主观上仅想威慑、挣脱对方,轻信拉扯过程中不会刺中要害,完全没有预见会造成心脏破裂、死亡的严重后果。 工具是家中日常水果刀,并非提前准备的凶器,属于冲突现场随手抓取,无预谋准备伤人的客观行为; 冲突发生在自家客厅密闭空间,近距离拉扯状态下,刀具极易误伤,刘某因情绪崩溃、大脑空白未能预见风险,符合 “应当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的过失特征; 对比同类判例:无积怨、家庭临时缠斗、事后全力施救、主动自首,多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只有蓄意持械、持续击打要害、事后逃避救治,才会定性故意伤害致死。 反观本案,刘某无任何报复心理,事发后痛哭施救、主动报警投案,所有行为都体现她完全不愿看到死亡结果,完全匹配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与故意伤害罪 “放任伤害发生” 的主观心态存在根本区别。 四、量刑失衡凸显定性偏差:过失致人死亡更适配本案罪责 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量刑层级过重,根源在于罪名定性偏差: 若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结合自首、积极施救、家属主动登门赔罪、纠纷系家庭琐事、被害人存在醉酒施暴过错等多重从轻情节,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责刑相互匹配; 现定性故意伤害致死,法定十年以上直至死刑,即便叠加自首从轻,仍判处死缓,忽视案件亲密关系、临时激情、被害人过错、全力补救等减轻要素,普通民众难以认同裁判尺度。 不少同类情侣、夫妻激情冲突致死案件,双方无深仇大恨、事后主动自首施救,法院综合案情认定过失致人死亡,平衡情理与法理。本案仅因刀具造成致命伤,直接拔高罪名,未充分考量冲突诱因、双方过错、行为主观目的,存在裁判尺度失衡问题。 五、家庭亲密冲突案件,司法裁判应当兼顾人情温度 司法裁判不能只机械罗列动作链条,更要兼顾家庭纠纷的特殊性:情侣、夫妻之间的争吵撕扯,大多是情绪短时失控,极少存在蓄意伤害、剥夺生命的主观恶性,区别于社会陌生人暴力犯罪。 本案中,刘某是教师,无前科劣迹,性格单纯,冲突起因是出于优生优育的合理劝阻;被害人醉酒、先行暴力压制,存在明显过错;案发后家属多次下跪致歉,被告人主动投案、全力抢救,具备全部从轻从宽情节。 如果简单将所有持械冲突致死全部归为故意伤害,忽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冲突诱因、事后补救,会让公众感受到司法冰冷,难以实现法理情统一。将本案认定过失致人死亡,既依法惩戒过激行为,又兼顾家庭琐事冲突的特殊性,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容易获得社会认同。 综上所述,聊城 28 岁女教师捅人致死一案,不能仅凭 “持刀造成致命伤” 简单定性故意伤害。综合二人无积怨、琐事激情冲突、被害人醉酒先行施暴、女方受压制应激取刀、事后全力施救主动自首全部事实,刘某主观上无伤害对方的刻意追求,仅因情绪失控轻信不会发生致命后果,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当前刘某已提起上诉,期待二审法院全面复盘冲突全过程,摒弃机械割裂行为片段的裁判思路,兼顾亲密家庭冲突的特殊场景,调整罪名定性,作出罪责刑相适应、兼顾法理与人情的公正判决,让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司法温度。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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