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劳荣枝申诉状全文

劳荣枝申诉状全文

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劳声桥,男,身份证号:******************,电话:***********,住址:江西省*****************,系劳荣枝(已经执行死刑)的二哥。

代理人:熊达,北京市德渊律师事务律师。

地址:北京市*******************

电话:*************

申诉请求:请求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刑终236号刑事裁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刑核95814630号刑事裁定,指定江西省以外的人民法院重审。

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一案,申诉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且有强有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劳荣枝犯罪情节极为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特提出申诉。

事实与理由:

数个新发现的有力证据与劳荣枝本人供述以及其他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劳荣枝是一名被欺骗、被玩弄、被虐待、被压榨、被迫害、被陷害的身世极为悲惨的受害者。

最为令人不寒而栗的是,法子英和其同伙采用了一整套当时社会背景下非常常见的,犯罪分子极为阴狠毒辣的控制女性的犯罪的手段。这些手段包括逼迫卖淫偿还巨额所谓“恋爱分手费”;包括拍摄“小姐”裸照要挟;包括通过逼迫参与犯罪过程中辅助性的事情,制造出其参与共谋、分工合作、实行犯罪的假象,精心陷害被控制女性包括长期残忍殴打虐待加恐吓;包括保护“小姐”免于变态嫖客或其他人的伤害(很多时候“英雄救美”实际上是“鸡头”自导自演,这也是被害女性所谓“崇拜”犯罪分子的真相);包括充当“大哥”确保“小姐”不会被嫖客白嫖不给钱;包括帮助和教“小姐”躲避“扫黄”;包括不时用小恩小惠“驯化”被控制女性“听话”等一系列专业化的控制和压榨“技巧”,被控制女性成为犯罪分子泄欲、赚钱和犯罪的工具,劳荣枝的境遇相比奴隶有过之而无不及。

劳荣枝对于法子英等人核心作案过程完全无从知晓,仅仅作为工具参与一些无关紧要的工作,起到极为轻微的辅助性作用。最终事实证明,法子英和他的同伙精心陷害劳荣枝是有效的,办案人员根本不相信劳荣枝的话,而劳荣枝自己也说不清楚自己的悲惨和冤屈,最后被糊糊涂涂判了死刑。

事实上,劳荣枝一个弱女子落入魔掌,身不由己,被凶残的犯罪分子精心陷害、被胁迫卷入犯罪,掉进深渊,一生尽毁,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且勉强,遑论判其死刑。

一、原江西两审法院裁判以及最高法死刑核准认定本案的事实完全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1996年至1999年间,劳荣枝与其情人法子英共谋抢劫等,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或绑架他人勒索财物。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共致7人死亡。

以上认定完全错误。

(一)本案并非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犯罪,而是法子英与高征(化名)二人(甚至更多同伙)实施犯罪。

江西两审法院以及最高院的裁定认定四起案件的发生均是劳荣枝色诱被害人,然后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抢劫、绑架和杀人行为,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本案法子英不是与劳荣枝二人共同作案也不是单独作案,而是与另一同案犯高征(化名)共同实施四起犯罪行为,高征(化名)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法子英逼迫劳荣枝卖淫偿还35万元巨额所谓“恋爱分手费”,这根本不是个案,犯罪分子以恋爱为名欺骗单纯的女生“谈恋爱”出去旅游“见世面“”,之后就以偿还巨额恋爱费用为威胁,逼迫卖淫。这是当时社会背景下非常常见的犯罪分子极为阴狠毒辣的控制女性的手段之一。

为了更好的控制劳荣枝,作案过程中,法子英会威逼劳荣枝按照其命令在抢劫成功后接送钱来的人,或者抢劫得手后取钱以及转移财物等辅助性的事情。通过精心设计陷害,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制造出劳荣枝参与共谋、分工、实行的假象。既不让劳荣枝知晓案件关键事实从而保护了犯罪分子自己,又让劳认为自己已经参与了犯罪,害怕无法在警察面前说清楚导致自己被判刑,从而不敢报警。最终达到更加严密控制劳荣枝这样的女性以压榨她们的目的。这是当时社会背景下非常常见的犯罪分子极为阴狠毒辣的控制女性的手段之一。

犯罪分子长期残忍殴打虐待,残酷压榨自己控制卖淫的“小姐”,同时又小恩小惠哄着她们,这些被欺骗和控制的“小姐”们对犯罪分子又恐惧又极为憎恨,所以这些犯罪分子同样害怕被其控制的“小姐”对自己不利,所以这些犯罪分子都不跟“小姐”住一起,劳荣枝也是如此,按照法子英的说法,想睡劳荣枝的时候就睡一下,对劳荣枝没有任何感情。他们害怕“小姐”知道太多底细去报警,根本不敢让“小姐”知晓捆人、抢劫、杀人等行为。所以劳荣枝“一到杀人就不在现场,一到杀人就不在现场,一次不知道,两次不知道,次次不知道”是非常真实的情况,只是女公诉人年轻缺乏社会经验,对于那一段历史极为无知而已。

除了控制劳荣枝卖淫以及辅助其犯罪外,法子英还控制着至少另一名与劳荣枝类似的“小姐”,办案机关根本没有查清。另外与劳荣枝类似,何某(女)、苗某(女)、某女硕士等人在法高二人犯罪过程中起到一些极为轻微的辅助作用。

(二)本案四起犯罪事实全部认定错误

1.南昌案

原审法院认为:1996年6月初,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江西省南昌市,租住于南昌市某地。劳荣枝化名“陈佳”到南昌市某夜总会从事陪侍服务,结识顾客熊某甲(被害人,男,殁年37岁),并与法子英共同确定熊某甲为作案对象。同年7月28日中午,劳荣枝打电话将熊某甲诱骗至前述租住处。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伙同劳荣枝捆绑熊某甲手脚,抢走熊某甲的金项链、手表等财物及家门钥匙,威逼熊某甲说出家庭住址。法子英将熊某甲勒死并分尸,将尸块分别装入两个编织袋、两个旅行包中。当晚,劳荣枝独自前往南昌市东湖区熊某甲家,用劫得的家门钥匙试开门锁返回,后伙同法子英携带尖刀来到熊某甲家,剪断熊某甲家及对面住户门口的电话线,开门入室。法子英用尖刀、绳子、皮带等控制住熊某甲之妻张某甲(被害人,殁年28岁),劳荣枝在房间翻找财物,劫得手表、首饰及现金人民币8090元、110港元、10美元、企业债券(面额人民币1000元)、银行存单(金额人民币95000元)等财物。之后,法子英用皮带将张某甲勒死,用裙带将熊某甲之女熊某乙(被害人,殁年2岁)勒死,并将熊某甲部分尸块从其租住处转移到熊某甲家。劳荣枝、法子英逃至江西省九江市法子英母亲家,将劫得的财物交由法子英姐姐法某保管,后被公安人员查获。二人所抢手表、首饰等财物价值人民币30274.13元。

真实的情况是:

本案是法子英和其同伙高征(化名)所为。法子英15岁因持刀抢劫被劳教3年,1981年又持刀抢劫被判10年,后减为8年,1989年出狱后以开要债公司和开赌场为生。起初法子英使用卑鄙无耻手段强奸了小学教师劳荣枝,又隐瞒其已经结婚生子的真实情况,并且用家人人身安全威胁她和他“谈恋爱”,法因为在九江把当地黑社会老大用鱼叉在胸前捅了12个窟窿,黑老大侥幸不死,法子英被黑老大30几个小弟满城追杀,后当地警方也开始搜捕他,在这样的情况下,劳荣枝被法子英边欺骗边威胁,逼迫她停薪留职(一年),带着她自己的3000元钱跟着法子英出去玩了一圈,回到南昌后没钱了。劳荣枝厌恶法子英好逸恶劳,赌博成性,要和法子英分手,法子英告知劳荣枝分手可以,不过要赔偿35万元恋爱费用,不然就卖淫还钱,劳荣枝在法子英淫威之下被迫接客,接客过程中认识了熊啟义,被熊啟义看上,劳荣枝也希望熊啟义救她出火坑,所以两人就好上了,熊啟义只有一个女儿,希望劳荣枝给他生个儿子,就给劳荣枝租了房子,劳熊二人以恋人名义同居,出入各种场合两个多月,熊啟义被杀前几日,还取20万元钱打算给劳荣枝买房子,法子英看到劳荣枝这颗摇钱树跟着熊啟义跑了就不甘心,数次跟踪二人,一次跟踪时被身材高大的熊啟义发现后暴打一顿,躺床上吃药修养了数日,期间高征(化名)照顾他并且为他买药买饭。法子英从此对熊啟义恨之入骨,伺机报复。

1996年7月28日,与熊啟义缠绵之后,劳荣枝离开出租屋买东西,早就尾随盯梢的法子英和高征(化名)二人一起撬开出租屋门将正在酣睡的熊啟义捆绑,之后高征(化名)离开,法子英叫醒熊啟义,之后劳荣枝回来看到现状向法子英求情,跪求放过熊啟义,说只要放过熊啟义自己什么都答应他,此举更加激怒了法子英,法子英支走劳荣枝说和熊啟义谈判,但是却勒死了熊啟义并分尸,并跟劳荣枝说已经将熊啟义放了。之后劳荣枝去熊啟义家是为确认其是否回家,并非为了和法子英一起杀害其妻女和劫取财物。之后高征(化名)按照法子英要求用摩托车运送了部分熊啟义的尸体到熊啟义家附近(高征帮助法子英在出租屋捆绑熊啟义后,劳荣枝回到出租屋之前就已经躲开,之后法子英拿装着熊啟义尸块的袋子让其用摩托车运送,法子英谎称是猪肉,所以高征此次也不知道法子英杀了熊啟义),法子英拿熊啟义尸块进熊家,见到熊啟义妻子后,展示熊啟义尸块(大腿),威胁熊啟义妻子交钱,熊啟义妻子吓坏了乖乖交钱,但是法子英还是残忍杀害其妻女并劫取财物。劳荣枝也按照法子英的命令来到熊啟义家。

为了陷害劳荣枝,造成劳荣枝全程参与犯罪过程的假象,法子英命令劳荣枝在法从熊啟义老婆手上抢到钱并完全控制场面后,从法手中接手财物带到汇合地点,在人民医院等他,然后二人回到九江,法子英将抢的金首饰全部交给其姐姐保管,法子英的姐姐明确陈述对此劳荣枝根本不知情。

本起案件中,劳荣枝对于法子英杀熊啟义并且碎尸,以及杀熊啟义妻女并不知情,同样也不知道高征参与了作案过程,甚至当时根本不知道高征的存在。

法子英恨死了“抢走”劳荣枝,断其财路,还把他暴打一顿的熊啟义,所以把熊啟义杀人碎尸,灭其全家,就是为了报深仇大恨。

劳荣枝当庭陈述她与熊啟义法子英的关系,与证人杨先生二十年前的记录基本一致,相互印证,符合常识常理,也符合当时大的社会背景,很好的解释了法子英杀人后碎尸以及灭人全家的动机。

2.温州案

原审法院认为:1997年9月,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浙江省温州市,劳荣枝入住温州市某饭店,法子英租房居住。二人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温州市某KTV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劳荣枝与同在该KTV工作的被害人梁某(女,殁年20岁)商谈转租住房事宜过程中认为梁有钱,与法子英商议后决定抢劫梁某。同年10月10日上午,劳荣枝与法子英以租房为名来到梁某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伙同劳荣枝用电线、布条等物捆绑梁某手脚,劫得欧米茄手表、手机等财物。二人逼迫梁某打电话骗一有钱人过来继续实施抢劫,梁某便以身体不适为由邀KTV领班刘某甲(被害人,女,殁年27岁)过来。其间,同在KTV工作的卢某听说梁某患病前来探视,梁某借故打发卢某离开。刘某甲到来后,法子英持刀威胁,伙同劳荣枝用电线、绳子等物捆绑刘某甲手脚,劫得手机、银行存折等财物,逼迫刘某甲说出存折密码。法子英留在现场,劳荣枝携带劫得的一部手机及存折,到储蓄所支取现金25750元,并打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取出,前往所住饭店收拾东西逃离。法子英用电线、皮带等将梁某、刘某甲勒死。

真实的情况是:梁某是劳荣枝广州就认识了的同事,因为劳荣枝话多嘴碎,在与梁某的交谈中透露了自己被法子英殴打以及法子英种种劣迹,梁某劝劳荣枝报警并离开法子英,结果被法子英得知后恨死了梁某,而且知道梁某的男朋友极为有钱,后来又看到了梁某的名表,租房时临时起意把梁某抢了,当时是法子英和高征(化名)二人先入室捆了梁某后叫劳荣枝进来接人,捆好人之后高征离开,所以劳根本不可能看到法子英和高征捆绑梁晓春,劳荣枝拿着存折去取钱离开后,法子英将二人勒死。

捆绑被害人用的是电线、布条和皮带说明法子英现场取材绑人,作案也是临时起意而为。

法子英故伎重演,故意设计陷害劳荣枝,造成劳荣枝全程参与犯罪过程的假象,命令劳荣枝入室接人,拿存折取钱,劳荣枝不敢不从,否则会被打个半死。劳荣枝根本没有参与抢劫杀人过程,不知高征(化名)参与该案,更不知捆人杀人,法子英也不可能让她知道。

3.常州案

原审法院认为:1998年夏天,被告人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江苏省常州市,租住于常州市天宁区某地。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结识顾客刘某乙(被害人,男,时年33岁),并与法子英共同确定刘某乙为作案对象。某日晚,劳荣枝将刘某乙诱骗至前述租住处,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刺伤刘某乙,劳荣枝用铁丝将刘某乙捆绑在扶手椅上,二人封堵刘某乙嘴巴,向刘某乙索要财物。其间,法子英离开租住处欲将刘某乙停在楼下的汽车挪走,劳荣枝再次威胁刘某乙。二人劫得刘某乙放在汽车内的现金5000元,逼迫刘某乙给其妻刘某丙打电话索要财物。次日上午,刘某乙打电话给刘某丙,让刘某丙将家中所有现金带到指定地点。劳荣枝前往指定地点将刘某丙带回租住处,与法子英共同劫取刘某丙携带的现金70000元,法子英用绳子捆绑刘某丙,封堵刘某丙嘴巴。劳荣枝、法子英先后离开租住处。

真实的情况是:常州案“受害者”刘华嫖宿年仅13岁的苗某,动作粗暴,造成苗某阴道撕裂大出血,而苗某是法子英手下的小姐,苗某就找到法子英,然后法子英就叫来高征将刘华绑架。本案根本没有劳荣枝色诱刘华情节。

法子英在此案中再次故技重演陷害劳荣枝,造成劳荣枝全程参与犯罪过程的假象,劳荣枝按照法子英的命令接了刘华的老婆,面对法子英的淫威,劳荣枝不可能不去接刘华老婆。同时她根本不知道前因后果,不知道苗某“卖处”,更不知道高征的存在。

本案中,现场沙发和地板上的血迹根本不是刘华的血,而是苗某阴道撕裂流的血。事后证人杨先生带着苗某到过常州打算找刘华赔偿,但未找到人,此行到过案发现场。

据杨先生证言,本案法子英给了10000元给高征作为酬劳,但是劳荣枝根本不知道高征拿走了10000元,所以判决书显示劳荣枝供述法子英抢了75000元,法子英自己供述抢了85000元。办案人员讯问过程中刘华夫妇告知被抢了85000元,办案人员看跟劳荣枝表述不一样,就没有在笔录中写清楚,刘华夫妇数次询问笔录反复变化,是因为根本不敢说自己嫖宿处女的事情,圆不了谎言。

另外,嫖客一般会把自己接上头的“鸡头”带的全部“小姐”嫖到,所以刘华很可能有与劳荣枝接触并且发生不止一次钱色交易,劳荣枝记忆中与刘华的交集也是能解释通的,只不过由于时间久远,再加上超长时间非正常审讯,劳荣枝记忆混乱,讯问笔录上体现的已经只有记忆碎片胡乱拼接出来的根本不是真实事实的“事实”。

4.合肥案

原审法院认为:1999年6月,被告人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安徽省合肥市,租住于合肥市某地。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化名“沈凌秋”在合肥市某歌舞厅从事陪侍服务,结识顾客殷某(被害人,男,殁年34岁)。二人共同确定殷某为作案对象,法子英提前订制钢筋笼用于关押人质。同年7月22日上午,劳荣枝将殷某诱骗至前述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伙同劳荣枝将殷某关进钢筋笼内,用布条、铁丝将殷某手脚捆绑于钢筋笼上,并用铁丝缠绕殷某颈部。为逼迫殷某尽快交付财物,法子英威胁要当面杀人给殷某看。当日中午,劳荣枝购买一台旧冰柜用于存放尸体。后劳荣枝看守殷某,法子英到劳务市场以雇用零工为由,将木匠陆某(被害人,男,殁年31岁)骗至前述租住处。法子英在厨房持刀将陆某杀死,并将陆某的头颅割下拿给殷某看,后将尸体放入冰柜。当日21时许,殷某给其妻刘某丁打电话,让刘某丁携款到合肥市某饭店与法子英见面,并按劳荣枝和法子英要求书写两张字条,交代刘某丁一定要配合。劳荣枝在字条上添加“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法子英携带字条前去收钱,但因故未果。当日23时许,劳荣枝和法子英再次逼迫殷某打电话给刘某丁。23日上午,殷某被迫再次书写两张字条,交代刘某丁一定要合作。法子英携带自制手枪及上述字条来到殷某家,向刘某丁索要钱财。刘某丁外出筹钱,法子英在殷某家等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28日,殷某、陆某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前述租住处被公安人员发现。经法医鉴定,陆某系左侧颈动脉、右侧头臂干和肺脏被刺破急性大失血死亡,殷某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长期潜逃,于2019年11月28日在福建省厦门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真实的情况是:本起案件极为复杂,但杨某证言显示装尸体的冰箱是小何(化名)所买,并非劳荣枝所买,在法子英被捕前一天晚上还给小何(化名)打电话询问劳荣枝是否在她家里,可见当时劳荣枝已经离开了法子英跑了,这与劳荣枝自己的陈述是完全吻合的,另外合肥当地出租车司机潘先生证实,案发当天法子英和警察枪战,合肥全城戒严,警察盘查所有路口所有交通工具,劳荣枝如果是第二天跑的话根本跑不出去合肥,同时该名出租车司机还证实,当时合肥的确有晚间双层大巴车开往武汉,“案发现场距离合肥市城隍庙服装市场不远,也就是三站路程。合肥市城隍庙服装市场停有长途双层大巴车专线去武汉的汉正街批发市场,也有去杭州四季青服装批发市场。这些大巴车都是晚上出发天亮到武汉,客户进货后,再坐此大巴回到合肥城隍庙市场的。大巴车的司机,我们还认识,一起吃过饭。我们夜班出租车司机,都是在夜里等大巴车到合肥城隍庙后去揽生意,拉人拉货的。所以,我认为劳荣枝当庭说,她22号晚上做双层大巴车离开合肥,去武汉。这个话,是真话实话。”这与劳荣枝自己陈述说“当天晚上看到陆某被杀后吓到手足无措,借口买夜宵跑了,然后坐双层大巴到了武汉”相互印证。

卖冰箱的老板和三轮车夫关于三十来岁女子买冰箱的证言也与杨某关于小何的外貌特征描述极为吻合,同时与杨先生所述在深圳遇见“小何”时其承认是自己买的冰箱相吻合,形成证据链,符合常识常理,足以证明劳荣枝在该案中并未购买冰箱,冰箱就是小何买的。劳荣枝在合肥案中第一次得知了法子英杀人,受到惊吓后跑掉了,证实了在以往高征和法子英二人作案过程中,劳荣枝是真的根本不知道二人捆绑、抢劫、杀人等细节的。

同时目击证人、现场烟头等证据证明,还有第三人至少一名男性,一名女性在法子英作案前后到过出租屋。

由于劳荣枝被吓跑,所以法子英在此案中无法逼迫劳荣枝去接人拿钱,只能自己亲自跑去跟殷建华老婆见面要钱,所以也因此最终被抓。

(4)本案还有其他受害者和犯罪行为未被查清

1.法子英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未被查清

法子英除了法院认定的四起犯罪之外,据证人杨某陈述,法子英至少曾经在江苏南京犯下一起抢劫案,但是此案没有立案,另外劳荣枝供述的黄梅小池镇入室抢劫案也没有查清。办案人员以没有立案记录为由认定案件没有发生极不负责,因为当时公安机关追求破案率,基层“不破不立”是非常普遍的做法。

2.常州案“受害者”刘华有强奸幼女罪、伪证罪重大嫌疑。

证据显示,江苏常州案中,13岁的苗某系被刘某买处,造成阴道撕裂大出血,刘某的行为涉嫌强奸幼女罪,在警方调查劳荣枝案过程中,刘华夫妇故意隐瞒真相,他们二人的虚假证言也是导致劳荣枝被错杀的重要原因,二人行为涉嫌伪证罪,刘华在涉嫌犯强奸幼女罪之后又涉嫌伪证罪,强奸幼女罪的追诉期应从伪证罪开始重新起算。

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劳荣枝犯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几乎全部是口供,但是

(一)劳荣枝自己的口供前后完全不一致,庭上供述与口供完全不一致,同一份口供中也是充满了矛盾,对案件关键事实的陈述完全不清楚,也不符合常识常理。

(二)法子英口供前后不一致,数份口供对关键事实的陈述相互矛盾,也不符合常识常理。

(三)劳荣枝的口供和法子英的口供相互矛盾,对案件关键事实的陈述完全无法印证。

(四)劳荣枝的口供和法子英的口供与其他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对案件关键事实的陈述完全无法印证,也不符合常识常理。

(五)侦查机关共有68份劳荣枝的讯问笔录,只出示48份,有20份笔录未出示,对劳荣枝有利的口供基本不写,即便写了也不拿出来,故意记录对劳荣枝不利的口供甚至是诱供劳荣枝说出对其不利的口供。

(六)劳荣枝自己在一审庭审笔录间隙写下近万字自辩内容,这些内容与劳荣枝口供涉及的案件关键事实完全不一致。

三、办案人员涉嫌犯罪

(一)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

1.本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违法启动法律援助程序,在家人已经委托律师的情况下,拒不让其会见劳荣枝,极大可能是为了枉法裁判而拒绝劳荣枝家属合法委托的律师介入,办案人员具有陷害劳荣枝的重大嫌疑。涉嫌滥用职权罪。

2.毁灭伪造证据,实际上劳荣枝有68份口供,但办案人员只提供了48份。此举涉嫌毁灭证据罪。

3.口供获得过程中,办案人员不在讯问场所而在医院讯问,二十四小时长时间讯问,给劳荣枝买衣服买口红甚至炒菜的红脸白脸轮着演的方式,严重违法违规。

(二)二审阶段

本案二审禁止关键证人曹某出庭作证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二审证人曹某为给劳荣枝作证,证实劳荣枝被胁迫不惜驱车千里从湖南益阳赶往江西南昌高院,但是却遭到江西警方非法控制长达一天一夜,手机还被没收。第二天两警察将其送上回湖南的高速公路,并让其承诺此事到此为止,再不来江西。办案人员控制曹先生人身自由不让其去法庭的做法,涉嫌妨害作证罪。

(三)死刑复核阶段

死刑复核阶段多次拒绝辩护律师会见劳荣枝,关键证人杨某去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会见经办法官也被拒绝。

1.南昌第一看守所拒绝辩护律师会见

熊达律师2023年7月接受劳荣枝家属委托成为劳荣枝刑事辩护律师之后13次申请会见劳荣枝(9次网上申请会见,4次现场申请会见)均被拒绝,最后给出的原因是劳荣枝自己不愿意见熊达律师。但是2023年12月18日,劳荣枝家属在会见劳荣枝的时候劳荣枝亲口说根本没人跟她说新证人的事,也没人跟她说熊达律师会见的事。

2.经办法官拒绝接见申诉人新委托的律师

熊达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作为新的辩护律师给绳万勋法官的书记员打了95次电话,但是只接了一次,还说是打错了就挂断电话,其他还有几次用别的电话打通,只要告知是熊达律师就说一句打错了,然后挂断电话再不接听,十几次通过12368留言,要求见法官,一次都没见,反映南昌看守不让熊达律师见劳荣枝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经办法官也不管。十次到最高院第三办公区窗口交材料,新证人申请见劳荣枝案经办法官,也不见。

3.经办法官拒绝核实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证据。

熊达律师2023年7月将本案关键证人证言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窗口递交,后来值班法官明确告知已经转交给经办法官(绳万勋),证言上面留有熊达律师的电话,但是经办法官从来没有联系过熊达律师,最高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书中只字未提证人证言。

4.劳荣枝执行死刑当天拒绝接见证人,没有叫停死刑执行

2023年12月18日上午,申诉人家属在会见劳荣枝的时候劳荣枝亲口承认认识南京一个造价师,而且没人跟她说过有新证人为她作证的事。12月18日当天上午8点,申诉人与新证人杨先生以及熊达律师一同到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窗口,最高人民法院值班的刑事庭法官联系上了绳万勋,告知杨先生与劳荣枝和法子英在南京一起密切交往了3个月,知晓本案几乎全部真实情况和关键细节,而且经过劳荣枝二哥确认杨先生还知道劳荣枝大脚趾外翻,胸前有个小洞等完全不可能为外人所知的隐秘身体特征。并且证人明确表示可以与劳荣枝本人对质,也可以与经办该案的法官对质,我们要求给两天时间核实新证人证言,但是绳万勋在这样关键的时刻居然依然拒绝见新证人,拒绝叫停死刑执行,拒绝查清真相。草菅人命,严重渎职。

江西方面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可能真的判断错了事实,判劳荣枝死刑尚且情有可原。最为恶劣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最高法死刑复核的时候已经有数个重要证据足以证明劳荣枝冤枉,确故意视而不见,令人愤慨。

江西南昌第一看守所有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最高人民法院经办法官绳万勋等办案人员相关行为涉嫌渎职罪、故意杀人罪。

(四)申诉阶段

申诉人已于2023年12月30日和代理人熊达律师一起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递交了申诉状,在委托手续齐全,申诉书形式和内容完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戴某某无理非法拒收申诉材料,后通过中国邮政快递邮寄送达,显示已经签收,但是至今没有任何答复。此举是严重的不作为。

四、新证据证明劳荣枝被法子英高征(化名)等人胁迫参与犯罪

(一)曹某某证人证言

一方面,曹某证实,法子英是有徒弟的有同伙的,而且他们形成了一种成熟的控制女性帮助自己犯罪而且不被女性知晓的犯罪模式。

另一方面,曹某证实,江西高院及江西警方彻底剥夺了劳荣枝自辩以及辩护的权利,先入为主,不惜践踏法律,践踏人性,不惜违背事实,王八吃秤砣铁了心要置她于死地。

(二)杨某某证人证言

主要内容为证人在2005年写入电子设备的文档,修改时间为‎2004‎年‎5‎月‎3‎日‏‎6点06分52秒,不可能造假,该证言全面推翻了两审法院认定的全部事实。

2023年12月18日家属执行死刑当天会见劳荣枝时,劳明确告知四名家属,她认识一名南京造价师。

而杨先生在1998就是造价师和建造师(当时允许一人持有双证),在南京某市政工程工地上做工程监理。当时就是在南京认识并且同劳荣枝法子英交往三个多月时间。

另2022年12月9日《澎湃新闻》报道:通过代理律师询问劳荣枝“你有什么话想对劳二哥或者其他家人说的吗?”

劳荣枝说:“希望家人们照顾好身体,希望哥哥姐姐的孩子们都能好好学习,考个985,至少考个211。如果考不上的话,对女孩,我建议去考造价师;男孩,我建议去考建造师。这些都很好就业,工资也不错,比考研性价比高”。

(三)劳荣枝在庭审笔录上的自书辩驳内容

劳荣枝自己在一审庭审笔录间隙写下114处9427字自辩内容,这些内容很好的解释了劳荣枝口供形成过程的真实情况,证明了劳荣枝讯问笔录乱七八糟不可信,也把劳荣枝自己经历真实的案件事实讲清楚了,也与杨先生、曹先生以及出租车司机潘先生所提供的证言完全能印证,也与其他证据印证,更符合常识常理,符合当时的时代背景。

(四)劳荣枝执行死刑当日劳荣枝两个姐姐一个哥哥及另一位家属四人会见劳荣枝详细情况

一是,证明劳荣枝认识杨先生,与杨先生证言印证,说明杨先生说的是真的;二是证明熊达律师13次申请会见(9次网上申请会见,4次现场申请会见)劳荣枝,而江西南昌第一看守所说是劳荣枝不愿见熊律师纯粹是南昌第一看守所在撒谎;三是也证明劳荣枝心地善良,此案冤枉。

综上,一个单纯的弱女子,受过良好教育,性格温和,除了由于缺乏对于社会和人心阴暗的了解不会自保外,没有任何过错,陷入坏人魔掌被欺骗、被玩弄、被虐待、被压榨、被迫害,被法子英等犯罪分子精心陷害卷入犯罪过程无法脱身。而本应保护她、拯救她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不但没有能拯救她,没有保护她,反而冤枉她、侮辱她、诽谤她、嘲弄她、欺骗她,最终将她一步步推向死亡的深渊。其数万字自辩声声哀鸣,字字血泪。其最后与家人见面时还念念不忘帮别人还“花呗”,不希望给别人造成麻烦,到生命最后时刻还在傻傻的相信自己还有一个月时间,还能跟家人见面。足可见劳荣枝毫无城府,本性纯良。本案是一个彻彻底底的冤案,恳请贵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核实证据,查清事实真相,还劳荣枝一个清白!

陈中华:认定劳荣枝殷某华,应该立刻马上为法子英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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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直接的证据被执行死刑,下次不知道会不会轮到你?任何案件,不管大小,都必须要有铁定证据。否则冤案就会没完没了。律师所做的,并不是给罪犯洗脱罪名,而是防止他被扣上本不属于他的罪名。衷心希望每一个案件都能获得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我们的后人,才会有一个更加公开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否则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司法不公平正义的受害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劳荣枝死刑。2023年12月18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劳荣枝执行了死刑。我认为认定劳荣枝殷某华,应该立刻马上为法子英平反,因为是劳荣枝杀死殷某华,不是法子英杀死殷某华

2023年12月18日劳荣枝家属的几点声明

一、劳荣枝数位家属于12月17日(周日)上午11点接到南昌中院电话通知下午3点到九江中院等他们,南昌中院李晨法官通知他们18日上午9点半到南昌会见劳荣枝。

二、12月17日,劳荣枝哥哥劳声桥连夜赶到北京,12月18日上午8点00分,劳荣枝二哥劳声桥赶到最高人民法院,与17日连夜从外地赶来的新证人杨某某,熊达律师三人一同面见了最高法刑事庭法官,当时向刘昌松律师要最高法经办法官的联系方式,刘昌松不给,还说熊达律师忽悠当事人忽悠到现在。不过很快通过刑事庭法官与劳荣枝案经办法官取得了联系。熊达律师提出该名证人能够改写全案事实,而且之前提供的证言内容只有不到证人知道全部信息的五分之一,请求最高院刀下留人,给两天时间听听证人要说的话。杨姓证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面前明确表示,自己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真的,对于本案事实和细节,可以与常州案刘某对质,与本案任何经办人员对质,接待法官对于杨姓证人说要跟经办法官对质表示震惊,但还是如实记录了下来。

三、12月18日上午9点半,劳荣枝二姐等4名家属在南昌中院见到了劳荣枝,劳荣枝明确记得有个造价师,南京人(应该是南京遇到,劳荣枝记成南京人了),劳荣枝明确说从来没人告知熊达律师和他哥哥到南昌第一看守所来要求会见她,也从来没人告诉她有人愿意给她作证证明她是被胁迫的,劳荣枝说工作人员告知她还有一个月时间才执行,希望还能再见到哥哥姐姐,另外厦门那边还有她一个手机,她还欠了200元花呗,那个是她男朋友的母亲的名义办的,希望家人帮她还;劳荣枝还说,她是被冤枉的,她告诉哥哥姐姐和家人可以挺直腰板做人,因为她从来没有杀过人,也没有同别人合谋杀人。现场有工作人员全程录音。

四、与劳荣枝会见约30分钟后,劳荣枝家属相信了劳荣枝还有一个月时间才会被执行的话,工作人员也没有告知劳荣枝马上将会被执行死刑,于是开车回九江,上高速公路后,看到劳荣枝被执行的消息,回去取骨灰。

几点疑问:

1、法律规定,死刑执行通知下达后7日内执行,一般会到第七日当天才执行,为何头天送达家属,第二天执行?而劳荣枝本人则是直到执行前都没有告知她?

2、熊达律师预约九次会见,到南昌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劳荣枝时不是说看守所工作人员征求了劳荣枝本人意见,劳荣枝拒绝见熊达律师吗?为啥劳荣枝说根本没人问她?

3、不是说劳荣枝根本不认识新证人吗?为啥劳荣枝说认识一个南京的做工程的建造师?

(以上全部事实由劳荣枝家属提供,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以上内容放弃版权,欢迎转发)

劳荣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认可,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在案件中也没有参与辅助杀人、绑架,也没有合谋行为。所谓“女魔头”说法只是媒体基于传说的猜测和猎奇标题罢了。法子英的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并没有确认劳荣枝参与合谋杀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劳荣枝杀人。

在庭审中,劳荣枝供述其在朋友婚礼认识了法子英,被法子英诱骗外出赚钱。“法子英是个非常凶险的人,他就是个魔鬼。”她提到,1996年到1998年期间,自己有二次流产,还遭到法子英的侵犯和控制,和他在一起时,身上从来不超过100块钱。之所以没有报警或离开法子英,是因为怕家人遭到报复。

被迫犯罪本来就是无罪的,更何况没有任何劳荣枝犯罪的物证!开庭时劳荣枝清晰表达了她的立场和观点:1、自己是被胁迫参与作案,本身也是受害者。法子英只视她为工具,有打骂虐待,还以其家人生命安全作为要挟,逼迫她听命行动。2、无亲手杀人情节;无合谋作案地位;3、所有命案发生前,都不能预知被绑架的受害人一定会被杀害,杀人都是法子英的独自决定。

另外,也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劳荣枝亲手杀人。一个是所谓死亡的被害人被杀时,现场都没有其他目击者,也没有消息说公诉方拿出了其他具有“唯一确定性”的客观物证,可以直接证明劳荣枝有亲手杀人的行为。另一个方面,同案另一个犯人法子英在被处决之前留下的口供里,把所有杀人行为都大包大揽到自己身上。

唯一一个和“劳荣枝杀人”有关系的口供,是他曾说过自己去其中一位被害人家里前,交代劳荣枝“如果我十二点还没回来,你就把人杀了逃跑吧”,但是后期又推翻了这个口供,说实际是自己杀掉的。因此,无论是物证还是人证,都没有可以证明劳荣枝动手杀人的证据。仅仅依据口供断案,就不可能还原事实真相进而得出公正的判决。

其次,想证明劳荣枝“共同合谋作案”也缺乏证据。毕竟两个犯人中的另一个已经被处决,而留下的口供又都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想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合谋”,缺乏直接证据,只能靠联想和推测把间接证据作为主要指控证据,但都缺乏一锤定音的效果。当年劳荣枝只不过二十岁的女孩,说她贪财我信,说她合谋杀人是主犯我怎么也不信,劳荣枝跟法子英前二十多年没有犯罪,离开法子英后二十多年也没有犯过罪。

还有,庭审披露公安机关对劳荣枝审讯的时间精确到23小时58分,仅差2分钟。侦查机关种种迷一样的操作让人费解,比如律师会见不顺利、法援律师的占位、家属委托的律师无法介入等等,这也是让一些律师、劳的家属和劳的支持者大力诟病的地方。我觉得,侦查机关要从本案中反省一些作法。说白了,办案要依法操作,证据是诉讼的基础,也是诉讼的灵魂。

劳荣枝受胁迫共同犯罪的辩解有大量证据证实,具有极大可能性。刘军、陈冬春、孙存娣等人证实内容均能从不同侧面佐证劳荣枝的辩解:刘军客观存在,其是否与劳、法有实交集不影响法子英以其恶名相威胁。陈冬春证实了法子英对劳荣枝的控制,看别的男人一眼就要遭暴打;孙存娣证实劳荣枝很怕法子英,还说被强奸,可能被法子英控制。还有桂金莲证实法子英疑似去劳荣枝家踩点。这些证明内容,都与劳荣枝头骨被打凹陷、嘴角打伤留痕、被强奸、法子英以杀其全家相威胁的辩解相互印证。劳荣枝的相关辩解有大量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证实,不予认定违背证据指向。

法子英、劳荣枝案之所以举国震惊、全民愤慨,就在于涉案被害人众多,法子英杀人如麻、手段极端残忍、挑战人性底线,人所共愤。但对于劳荣枝而言,案发时其年仅20岁,南昌案件之时其刚刚步入社会,家庭情况正常,有稳定的工作。在遇见法子英之前,其人生轨迹既正常又阳光,同学孙存娣证实劳荣枝”人特别好,对我特别好,对别人也特别好,不相信她会犯罪”;在离开法子英之后、其逃亡的20年间艰难求生、从未违法犯罪,足见其与法子英并不是“一路人”,更没有任何实施抢劫、绑架、杀人的犯罪动机、社会和个人因素。法子英数次杀人及清理现场工程量巨大,但全程均为独自完成且有意隐瞒劳荣枝,也反映出二人并不具有杀人的共同预谋。

回顾法子英的成长轨迹,他 15 岁就因为抢劫罪和流氓罪被劳教 3 年,17 岁就因为抢劫入狱、伤害他人被判有期徒刑 10 年,这里有一个小细节不知道你有没有发现,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 3-10 年,顶格判就是 10 年,法官对一名未成年人顶格量刑意味着这起案件有加重情节,加重情节最可能的就是致人重伤或死亡。法子英,还未成年就已经是罪案磊磊了。他自我评价的时候也说:喜欢打架、争强好胜,专跟人争强斗狠,因为一些小事就和人打架。母亲管不住他,哥哥姐姐也拿他没办法。

这种特质在犯罪中也有很强的体现。他绑架殷某后,可能是因为法子英长得其貌不扬,所以殷某不太相信他会杀人,结果法子英就出门找了一个小木匠陆某,杀死陆某给殷某证明自己会杀人。在杀死小木匠的过程中,他连捅十几刀, 最后砍下头颅, 让人不寒而栗。劳荣枝关于受到法子英“杀其全家”的胁迫、不敢离开法子英等辩解不仅有其合理性,也有孙存娣、桂金莲、陈冬春等人证言直接印证、曹小庆证言间接佐证。孙存娣等人证人与当事人相互之间没有利害关系,证明内容客观可信,足以与劳荣枝关于“受胁迫”参与犯罪的辩解形成坚实的印证关系。

对一个人的程序不公,就是对全体人民的现实威胁。要让每个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待劳荣枝也必须坚持这样的原则。本案司法机关先入为主、进行有罪推定,无视劳荣枝从未参与杀人实行行为的事实,推定其应为杀人犯罪行为及结果负主犯罪责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推定所需的确定无疑的证据或基础事实作为依据,推定结论还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以及合理怀疑。司法机关应当在审判活动中彰显法治思维和司法理性,不应倒果为因、不分皂白,更不应公开发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支持的主观评判、不理性言论,再去迎合自己“制造”的“汹汹民意”作出违法裁判。

实际上相比较于证据和事实,司法程序才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无论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如何裁决本案,合肥两院和江西两院必有一方要被“打脸”。通俗来讲,同一个案件,不可能出现两个结果,更不可能出现两个事实的认定,如果同一个案件认定了两个事实,那就是在拿我国的司法开玩笑!很多人其实忽略了司法程序的重要性,也忽略了这背后的逻辑关系,或许更没有想到这背后其实还有着一些利益的冲突,而“劳荣枝案”恰恰都涉及了这些问题。相比较于所谓的证据,“司法程序”是否合法才是决定劳荣枝是死是活的关键。

有关于本案司法程序有瑕疵的问题,最早其实是听到辩护律师的一些言论,比如法院在家属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还强行启用法援律师,比如对劳荣枝审讯的一些涉嫌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又比如法院擅自添加罪名的质疑,有关于三人合议庭的争议似乎更多。这些质疑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需要质疑一方拿出比较有力的证据来予以支撑和证明。而在本案当中,有一个司法程序的质疑是需要江西两院拿出证据来证明的。

在二审的过程当中,护律师提出了对司法程序的质疑,但检察官对此均不认可,但是在一些其他方面的一些质疑,也都被法官认定为是不合理的质疑,也就不用依法进行排除合理质疑的程序。这段话是什么意思?检察官对案件审理的司法程序有监督的职责,辩护人提出司法程序有问题,检察官回应说没问题。这里也必须要有检察官回应,因为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而对于本案的一些事实认定问题,监护人又提出了一些质疑,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辩护人提出的质疑是“合理质疑”的话,法官必须要对其进行回应,或者是认同,或者是依法排除这些合理的质疑。但实践当中,法官是有权利确定这些质疑是合理质疑还是不合理质疑,所以辩护人的种种质疑,在二审期间基本上没有得到重视。

这里必须要提到检方所说的几个关键词:这个案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子案件就是合肥案件,法子英是在做合肥案的时候被抓住,所以他也接受了合肥当地的人民法院的审理。也正是因为合肥警方对于合肥案的侦查,也让南昌检察官所说的明知放任和间接故意杀人为了“笑话”。江西法院对于劳荣枝案的审理有一个最为尴尬画面,那就是有关于合肥案当中的受害人殷某华究竟是由谁所杀的认定。

合肥中院当时在审理此案的时候,法子英最一开始说是劳荣枝杀的,后来又改口说是他杀的,最终法院认定的是法子英杀害了殷某华,而且这个案子也盖棺定论了。但在劳荣枝案当中,劳荣枝的很多口供和法子英当初的口供根本对不上,这个情况其实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现审理法院无法推翻原认定结果的话,就应该采纳之前法院认定的结果,如果现审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推翻之前的认定,就应该走正常的司法程序。

那究竟是合肥中院当初认定的结果是正确的,还是南昌中院在20年之后认定的结果是正确的,这就要看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合肥中院当初是如何认定殷某华是法子英所杀的?其实主要证据根本就不是法子英的口供,而是合肥警方对现场的勘查。这里有一个刑事案件的常识,判断遇害人是什么时候死亡的,法医通过测试温基本上就能够准确的判断出时间。

言外之意就是,合肥中院认定殷某华是法子英所杀的证据,是法医对死者进行尸检之后,得出的客观物证。而南昌中院没有对杀害殷某华的凶手作出认定,则完全是根据口供以及证词证言。要知道在主观性的证据和客观性的物证面前,是要以客观性物证为主的,正所谓口说无凭,人家实实在在的物证摆在那里,南昌中院推翻人家的物证,又没有自己新的物种予以支撑,这就有问题了。

更让人质疑的是,既然无法判断殷某华究竟是由谁所杀害的,在南昌中院还是认定了劳荣枝具有间接故意杀人的罪行。检方给出的理由是,劳荣枝知道法子英可能会杀人,而没有制止却放任了。这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明知放任”和“间接故意杀人”,如果这种情况就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是不是所有见死不救的情况都要按照间接故意杀人来处理?

如果最高院认可了江西方面的这个说法,也就是,虽然江西方面无法证明劳荣枝亲手杀人,但他们认为劳荣枝知道法子英有可能杀人,又明知放任,所以劳荣枝就应该负有间接故意杀人的责任。在司法程序上,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如果刑事案件出现了司法程序有问题的情况,那么全案都要重新审理。比如三个被告人当中有一个人提起上诉,对于另外两个人的情况也要重新再审,也就说明三个被告人的最终判决结果都是有可能会发生改变的。

合肥中院当初在审理法子英案件的时候,把劳荣枝认定成了从犯,而南昌中院把劳荣枝认定成了主犯,同一个案件出现了两个不同的事实,这本身就是不对的。所以抛开一切的因素之外,针对同一个案件出现两个不同事实认定的结果,这就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了,这也是无论最终的结果如何,江西法院和安徽法院都会有一方被打脸。从实践当中来看,如果对于同一个案件,两个法院给出了不同的事实认定,一般情况下,两个法院应该一起对这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但这种事情基本没有发生过。

就像当初的冤假错案——呼格吉勒图案,这个刚成年的小伙子和办案人员之前并不认识,可为什么办案人员能够在极其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侦查审查审理执行死刑这一系列复杂的过程。这起冤假错案之后,很多人都受到了嘉奖,甚至有人还完成了升迁,这就不得不让人怀疑这里面是否有其他的原因。要知道劳荣枝和法子英的这个案件,可是一个极其重大的案件,能够破获如此重大的案件,对于办案人员来说也会得到立功授奖,甚至还有可能很快的升迁。

劳荣枝刚被抓之后,媒体上就开始宣传劳荣枝是女魔头,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这也直接给了读者先入为主的印象,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在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之前,是不允许有这些未审先判的推定宣传。而且在一审宣判之前,检察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更是把劳荣枝我会成了一个智商和情商都非常高的恶性犯罪分子,说白了,这其实就是一种宣传,进一步让普通老百姓认定劳荣枝就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人。

真实是舆论当中就出现了这样的声音,劳荣枝才是幕后出主意的那个人,法子英只是被动的执行,因为检察官说了,劳荣枝的情商和智商都非常高,法子英只是一届莽夫,一系列的宣传和舆论,就直接把劳荣枝先给钉在了十恶不赦的立柱上。如果说这个案子可能真有隐情的话,从正常的司法程序上来看,江西高院和安徽高院应该一起审理这个案件,这是正常的司法程序,但江西方面并没有这么做。

比如,南昌警方无缘无故控制想要为劳荣枝作证的证人,以及我们之前所提到的那些有可能涉及到程序违法的相关行为,再比如大家所说的法官采纳的一些证据,基本上都是不利于劳荣枝的,而且在二审结束之后,江西高院举报吴律师的那件事,以及“劳荣枝案”入选2022年人民法院十大案件这件事。而在本案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证词证言,就是常州案幸存者刘某的证词证言,正常来说,应该让他到法庭上和劳荣枝对峙,也应该让辩护律师现场质证,毕竟人说的话有真有假,多用一些方法进行验证,才能够更好的确保说的话的真实性。

当然有些实话并不是所有专业人士或知情人士都敢说的,就“劳荣枝案”而言:20多年前的合肥中院已经认定劳荣枝是从犯,而且当时也是在事发的时代,也进行了现场的侦查以及相关的检验,最关键的是,这个案子已经结案了。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来说,劳荣枝就是一个从犯,那为何江西方面非要把她重新审成一个主犯?而且在推翻了合肥中院的判决的事实面前,又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更是没有走相应的司法程序。

要知道现在谁还做处理不讨好的事?更何况是在明显违规的情况下,还要做一些处理不太好的事?既然做了,如果说背后没有什么利益可图,谁又会相信?最高院对本案的死刑复核最大的看点就是,如何裁决同一案件两个法院不同判罚的问题。如果核准了“劳荣枝案”的死刑复核,那合肥法院就要将当初的法子英案发回重审,当然,这并不影响继续判劳荣枝死刑,最大的变化无非也就是将劳荣枝从“从犯”重新认定成“主犯”。

表面来看,这样的结果或许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但这也势必会当初办理法子英案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合肥中院会认吗?安徽高院会认吗?说不好,安徽法院还会助力辩护律师认定劳荣枝就是从犯。正所谓事出反常必有妖!一个推翻了其他法院盖棺定论的案件,一个把其他法院认定为从犯的犯罪嫌疑人判了三个死刑的案件,一个遭到了这么多法律专业人士质疑的案件,怎么可能会成为一个铁案?这个案件充满了疑点,同时他也曝光了背后很有可能存在的真正原因。

我希望每一份涉及生死的判决都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之上,而不受舆论裹挟。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展示,当事人的供述,都只有在法庭审理上才能得知。受害人的律师说当年的老虎钳铁笼子铁丝箱子等肯定不可能保留到现在。这不就是说明证据不足吗?据了解,劳荣枝的辩护人曾提出需要本案唯一幸存者刘某出庭质证,但刘某以涉及隐私为由不愿出庭,最终证人都没有证据也不足。

刑诉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特别是死刑案件,只有被告人口供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其他证据只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而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所为的应当慎重采用。

任何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司法机关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同时,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抽象的法律公正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去,实现个案公正与类案公正、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司法改革的步伐加快,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程序公正得到全面贯彻,特别是对冤错案的大力纠正,“两高”每年的人大工作报告都列举出一些依法纠正且影响重大的冤错案,实属不易,让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这些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纵观这些纠正的冤案,人们在欢呼司法正义的同时,也引起很多思考:为什么民间会存在这么多的冤案?为什么很多冤案都是由“两高”来推动纠正的?我国法律一直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而事实上纠正一个冤案却为什么那么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决定再审。检察院和法院是平反冤案的职能部门,各级法院、检察院都设立有刑事申诉审查部门,从事冤案审查。实践中,一些影响重大的冤案,极少能在司法机关通过正常申诉得以纠正,不少案件的纠正恰恰出于偶然事件,不得不纠。

很大一部分能够纠正的原因主要是靠“运气”,如“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否则纠正怕是遥遥无期。其次是靠蒙冤者及其家人的长期申诉信访,得以引起“两高”重视,重启复查予以纠正。如陈满案,申诉达二十余年,海南省高院、最高院都驳回了他的申诉,直到最高检抗诉才纠正的,很少受冤者有这样的耐心。上述案件几乎没有一件是通过正常的刑事申诉制度来平冤的。2017年最高检报告中提到的“假沈六斤”冤案,仅仅是一个“张冠李戴”乌龙案,将“方未社”错当成“沈六斤”被判死缓,最后都要在最高检督办下纠正的。

可以说,对于这些重大冤案来说,通过正常申诉途径纠正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象张氏叔侄、佘祥林、赵作海等都通过正常途径申诉过,但都被驳回了,他们有的早已心灰意冷,不寄希望于申诉,只待坐穿牢底,直到“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才出现转机的,冤案的平反有点靠“老天开眼”。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审判监督再审程序,形同虚设,起不到审判监督,纠正冤案的作用。

刑事司法追求的不枉不纵,“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成了美丽的神话,刑事诉讼纠错程序设置的良好愿望,与现在中大量冤案得不到纠正的矛盾,越来越突现。司法实践中,既然法律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再审纠错程序,为什么这些冤案不能通过正常的申诉途径来解决呢?主要是冤案申诉机制不合理。虽然刑诉法对申诉再审作了详细规定,冤案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进行申诉,但只有法院和检察院的抗诉能启动再审程序,所以我国目前错案发现的主导权应该掌握在法院和检察院手中,但是实践中检法两家却是十分被动,导致错案发现不及时或者对错案视而不见的现象大量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司法指导性工作,即使收到关于刑事错案的申诉材料,也会将其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审查。因此,在现行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中,刑事冤案的发现机构主要是地方司法机关。而许多重大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是省级以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申诉审查往往回到原来作出判决的法院。由原审法院审查自己负责的案件,本身就与回避原则有悖,容易引起申诉人的不信任,导致申诉滥的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法院审查案件的精力,使漏查错查出现的可能性加大,不利于冤案的纠正。

法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遏制犯罪、减少犯罪,惩治犯罪的目的也是如此。从劳荣枝逃亡二十余年中,虽然兢兢战战的逃亡生活,但仍然是凭劳动生活,在二十年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说明了劳荣枝本身是一个心底善良的女人,在于法子英的案子中,有属于被胁迫及精神控制作案的因素。怕被法子英报复家人胁从作案的因素很多。

人性的弱点是犯罪的根源所在,如果你看过电视剧《天不藏奸》或抖音老马拍案的系列案件讲解你就是知道,像法子英这样十恶不赦之徒,为了作案逼拉同伙帮忙,为了让同伙死心塌地,首先就是引诱犯罪或做局让你跳坑,让你为了自保,不得不参与犯罪。有人会说,本人就不会被胁迫,那恐怕只是少数人,或许到那时,你为了保家人,保命,与他们合作的很紧密,不过良心不灭之人总之设法逃脱胁迫。

法子英的案子,案中案非常多,按说所有案犯未捉拿归案,不应仓促执行法子英死刑,那样会时他整个作案细节达不到相互证实,正是这样的仓促执行导致了很多以发现的冤假错案,如,聂树斌、胡格案。如果当时不匆促执行了法子英死刑,通过相互印证就可知道,劳荣枝在整个犯罪案中,都犯了什么罪。根据网络暴露劳荣枝案新证人证言,当劳荣枝亲眼看见法子英杀人后便借机逃走,说明虽然劳荣枝对法子英杀人起了帮助作用,但并不是为了帮助法子英杀人。

吴丹红律师是一个非常遵守职业操守的律师,律师为委托人辩护,尽最大努力保护委托人的生命和利益,实际上就是在保护社会最底层,在保护无权无势百姓的生命与利益。大家细想,如果一个有后台权势的人犯罪,别说重判,就是公正判决也不可能,后台也不会同意比如那个“孙小果”,判了死刑都活了二十年,若不是孙小果再次犯罪,不是网络剥皮,判决法官都以为“孙小果”早就枪毙了,孙小果的后台还不是很厉害都能被洗白保命,那比孙小果后台更厉害的恐怕只判个缓刑而已。所以吴丹红律师是为最普通的人辩护生命权利,值得尊敬!

有人说吴丹红律师在接受劳荣枝委托前后观点不一样,这其实在正常不过,劳荣枝刚被抓时,几乎所有人对法子英、劳荣枝案的案情仅仅来自于法子英案判决的简单简报,对于法子英及劳荣枝的刑讯笔录一无所知,从抓捕到刑讯的程序是否合法一无所知,当接受委托,看到相关卷宗后发现漏洞,本着对自己的职业道德,对委托人的生命、利益负责,前后发表一些观点非常合理。何况,吴丹红律师接受老案委托后并无公开发表观点,其他网络对吴律师的传播毫无根据。所以!吴丹红律师是一位有职业道德操守,值得所有人尊敬的好律师。

自建国以来,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一直在为社会各种运动服务, 很多案件的法律程序漏洞百出,公、检、法 之间的本该相互牵制、监督功能变为相互协助服务,导致很多类似聂树斌、呼格案的冤假错案,由于程序错误,很多,恐怕成千上万的冤案冤死,所以现在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进步,首先提出每个案件的程序合法与程序正义,尽量避免错案发生。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是利民又利党国的。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当前,有些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裁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造成信访局门庭若市,而国家信访局实质上仅是一个中转局,一般是把上访的案件一级一级地向下转,最后还是转回当地查处,无形中导致老百姓状告无门,造成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像胡文海、陈水总、杨佳、张扣扣、欧金中一样,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国敌人的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的厄运。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另外从杨乃武和聂树斌冤案中看,坚持申诉终能推动冤案翻案古往今来,司法审判偶有偏差,冤假错案是法治进程中难以完全规避的瑕疵。但无数史实与司法实践印证一条规律:正义或许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冤屈或许深重,持之以恒依法申诉,是推动错案纠正、实现沉冤昭雪最重要的路径。晚清杨乃武案、当代聂树斌案、曹志彬案,跨越百年时空,三场跌宕起伏的洗冤历程,深刻诠释了 “永不放弃申诉、坚守法治信仰” 的力量,见证司法纠错、公平正义的终极归宿。

一、晚清杨乃武案:层层蒙冤,步步申诉,终破官弊昭清白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是晚清最具代表性的千古奇冤,一场由基层官吏武断判案、官官相护酿成的惊天冤案,却凭借当事人家属数年坚持、层层申诉、百折不挠,最终冲破官场壁垒、拨开层层迷雾,实现彻底平反昭雪。

同治十二年,浙江余杭豆腐店帮工葛品连突发疾病暴亡,知县刘锡彤主观臆断,仅凭街坊闲言碎语,草率认定杨乃武与葛品连妻子毕秀姑通奸弑夫。为坐实罪名,官府对二人严刑逼供、屈打成招,毕秀姑不堪酷刑认罪,杨乃武被革去举人功名,受尽折磨被迫招供,药店证人被威逼制造假证,二人被判处死刑,一桩无中生有的杀人冤案就此铸成。

冤案形成后,浙江府、省两级审理全程流于形式,各级官员相互包庇、徇私枉法,刻意掩盖审理漏洞、隐瞒案件疑点,数次复核均维持原判,让冤案层层固化。绝境之中,杨乃武及其家人从未放弃求生与申冤的希望,开启了长达数年、步履不停的漫漫申诉路。家人多次远赴京城,辗转都察院、刑部递交诉状,详细陈述刑讯逼供、证据造假、审理不公的全部事实。同时,浙江正直乡绅联名陈情,《申报》持续跟踪报道案件疑点、揭露官场黑幕,让这场基层冤案逐渐进入朝堂视野。

一次次申诉、一次次举证、一次次陈情,打破了地方官场的利益闭环。光绪二年,慈禧太后下旨将所有人犯、证人、棺木解送京师,由刑部全权重审,彻底剥离地方行政干预。刑部调取六百余份案卷逐字核查,深挖原审审理漏洞,最终在北京海会寺公开开棺验尸,以铁证证实葛品连系疾病身亡、绝非中毒遇害,彻底推翻原审虚假证据链。

历时四年漫漫申诉,蒙冤者终得清白。此案平反后,清廷严厉追责,余杭知县被充军流放,浙江巡抚、钦差学政等百余名徇私枉法、失职渎职官员被革职查办、永不叙用,彻底整治了晚清基层司法包庇乱象。这场洗冤历程充分证明:即便身处吏治腐败、司法混乱的绝境,只要坚守真相、持续申诉、永不妥协,沉冤存在昭雪的可能。

二、当代聂树斌案:廿载坚守、持之以恒,法治终还公道

如果说杨乃武案是古代百姓以坚韧对抗封建司法乱象的缩影,聂树斌案则是当代法治进程中,长期坚持申诉、推动司法纠错的标杆,印证新时代法治有错必纠的价值底线。

1994 年,河北石家庄发生一起命案,青年聂树斌被认定为凶手,在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的情况下,经过草率审理、仓促定罪,年仅 21 岁的聂树斌含冤离世。判决生效后,案件诸多疑点始终无法自圆其说,关键证据缺失、逻辑漏洞百出、审理程序瑕疵等问题暴露无遗。

从冤案铸成的那一刻起,聂树斌家人便踏上了长达二十余年的艰难申诉之路。二十余年间,家属从未放弃、从未退缩,无数次递交申诉材料、无数次往返司法机关、无数次举证陈情。哪怕多次申诉被驳回、前路布满阻碍,哪怕岁月更迭、阻力重重,始终坚信法理昭昭、冤屈可雪,执着坚守、绝不轻言放弃。

正义从不会辜负长久的坚守。随着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疑罪从无、有错必纠的法治理念深入践行。司法机关重启案件核查,全面复盘案件卷宗、重新梳理证据链条、深入核查案件疑点,充分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属于典型冤假错案。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聂树斌无罪。二十二年漫漫申诉,跨越半生坚守,逝去的少年终得清白,迟到的正义终于到来。同时,司法机关对当年错案责任人员依法追责,以严肃问责捍卫司法公正。

聂树斌案的平反深刻彰显:法治的进步,重视每一份坚守;真正的正义,不会无视长期不懈的申诉。一时的错判无法定格真相,长久的坚持终将破除迷雾。

三、曹志彬冤案:二十余年持续申诉,专业法律力量介入促成再审改判

曹志彬案是发生在河北的典型超期申诉平反案例,也是陈中华《诉讼期限,应当废除》一文重点剖析的真实样本,直观展现普通蒙冤者长期自主申诉的困境,以及专业律师介入对推动翻案的关键作用。

2004 年,河北省肃宁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曹志彬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决生效后,曹志彬始终坚称自身清白,自此开启长达二十余年的自主申诉之路。二十年间,他不断向各级司法机关递交申诉材料,但仅凭个人力量,难以系统梳理卷宗漏洞、固定案件疑点,多次申诉均未能推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长期陷入申诉无果的困境。从法定常规申诉时限来看,该案早已远超一般受理窗口,客观上遭遇时效规则带来的维权壁垒。

四处求助无门之际,曹志彬找到时任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顾问、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主任陈中华寻求法律帮助。陈中华细致阅卷、逐一核对全部证据材料,研判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链条存在重大瑕疵,具备再审改判空间。随后统筹安排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建璞律师、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共同担任曹志彬申诉、再审阶段辩护人,全程主导案件再审庭工作。

2025  12  10 日,肃宁县人民法院再审宣判,依法撤销原审有罪判决,宣告曹志彬无罪。时隔二十余年,曹志彬终于洗清罪名。后续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对当年捏造事实、诬告曹志彬的三名人员,以诬告陷害罪依法判处刑罚2-3年多。2026年7月20日,肃宁县人民法院决定给予曹志彬国家赔偿27万多元

曹志彬案清晰呈现两层现实启示:当事人坚持不懈自主申诉是启动救济的基础;但漫长申诉路上,普通人缺乏法律专业能力,极易长期停滞不前,专业律师的持续介入,能够打通程序堵点、有效推动错案再审纠错。同时此案也折射出,大量蒙冤者 “超期申诉” 并非主动放弃权利,而是受限于法律认知不足、经济困难、申诉渠道不畅,时效制度极易成为阻碍实质正义的制度门槛,呼应《诉讼期限,应当废除》一文中的制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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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年三案启示:坚持申诉,是正义落地的必经之路

跨越百年的三起经典冤案,一古两今,三种时代背景,为所有人带来深刻启示。

其一,真相不灭,持续坚守才有机会冲破迷雾

世间从无完美的司法审判,一时的主观臆断、程序疏漏、人为干预,可能造成一时的冤屈,但客观事实不会被永久掩埋。无论是杨乃武四年辗转京浙的持续陈情,聂树斌家属二十二年矢志不渝的奔走,还是曹志彬二十余年不曾中断的申诉,持续主张权利,才能不断向司法机关传递疑点。暂时的驳回、短期的困境、层层的阻碍,都不能代表真相永久封存;一旦中途放弃,沉冤大概率永无昭雪机会。

其二,司法向善,有错必纠是法治底色

从晚清朝堂破除官官相护、彻查冤案整肃吏治,到新时代司法秉持疑罪从无、坚持有错必纠、追责到底,百年司法变迁印证同一个真理:司法的生命力在于纠错,法治的温度在于护民。但也要客观看到,纠错之路充满阻力,不会自动到来。当事人持之以恒依法申诉,是推动司法机关启动复查、启动再审最重要的动力。

其三,信念不息,专业助力大幅提升平反可能

很多冤屈难以昭雪,一方面在于当事人中途退缩、半途息诉;另一方面在于普通民众缺乏法律专业能力,无法精准击中原审裁判核心漏洞。杨乃武案依靠乡绅文人协助梳理诉状;聂树斌案、曹志彬案平反过程中,代理律师持续阅卷、梳理疑点、专业论证,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长久申诉叠加专业法律支撑,更有利于拨开云雾,实现公正。

杨乃武案昭雪,破封建司法之弊;聂树斌案平反,显当代法治纠错决心;曹志彬案改判,印证超期申诉依然存在平反空间。百年沧桑,法理恒存:蒙冤只是暂时,持续申诉是寻求正义的必经道路;申诉之路或许漫长艰辛,但永不放弃,才有等到纠错翻盘的希望。

司法进程永远在纠错中完善,公平正义永远在坚守中抵达。一时的错判掩盖不了事实,暂时的阴霾遮挡不了阳光。无论身处何种困境、遭遇何种冤屈,坚守法治信仰、坚持依法申诉,有条件时积极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协助,持之以恒主张权利,才有机会等到沉冤得雪、公道降临。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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