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陈中华:敲诈勒索的死者家属、渎职的民警都要严惩
近日,湖南衡阳这起让人如鲠在喉的社会纠纷,彻底撕开了当下部分社会乱象的遮羞布:善意救人者被迫破财消灾,无理讹诈者借机漫天要价,基层调解丧失是非底线,简单粗暴的 “和稀泥” 处置,让正义让步于闹事,让善良败给了贪婪。 事件始末清晰、证据确凿,全程被监控完整记录。一名老人因自身身患多种基础疾病,身体不适走入路边牌馆,突发晕厥倒地。事发瞬间,牌馆店主夫妇没有袖手旁观、没有避祸躲闪,第一时间主动上前搀扶照料,迅速拨打 120 急救电话,尽己所能开展紧急施救。全程无推搡、无延误、无过错,所有举动都是普通人最朴素、最珍贵的善意。遗憾的是,老人最终因自身基础疾病急性发作,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这本是一场让人痛心惋惜的意外天灾,无人为之过错,无人需要担责。可谁也未曾想到,逝者家属不仅没有半分感念与体谅,反而将亲人离世的悲痛,扭曲成借机敛财的工具,将矛头直指好心施救的店主夫妇。家属毫无情理与法理,张口索要十万元巨额赔偿,更是抛出一套颠倒黑白的强盗逻辑:“你不扶他,就跟你们无关,你扶了、管了,就要跟你们负责。” 这套荒唐的说辞,彻底颠覆了公序良俗。救人有错、行善担责,袖手旁观反而无责无过,这是对善意的极致羞辱。更为恶劣的是,家属为逼迫店家妥协,公然以闹事施压,扬言要将逝者遗体抬至店铺门口堵门闹事,用丧葬纠纷、软暴力滋扰的方式,裹挟普通商户、胁迫无辜善人。 面对无休止的纠缠、赤裸裸的要挟,小店店主不堪其扰。开门做生意讲究和气生财,经不起长期围堵骚扰,耗不起无尽的时间、精力与舆论内耗,更担心家人遭受身心困扰、门店彻底无法经营。最终,在基层调解的 “折中处置” 下,无任何过错、全程善意救人的店主,被迫无奈支付 1.9 万元,草草了结这场无妄之灾。 整件事看下来,最让人寒心的从来不是老人意外离世的悲剧,而是人性的贪婪丑陋与基层处置的底线失守。 从法律层面而言,本案的责任判定本应一目了然,没有任何争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也就是专门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的 “好人条款”,早已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立法初衷极为纯粹,就是为普通人的善意兜底,消除民众救人的后顾之忧,杜绝 “救人反被追责” 的荒诞现象。 结合完整监控证据来看,老人离世的核心原因是自身基础疾病突发,与店主的帮扶、施救行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店主夫妇全程主动施救、积极送医,无过失、无过错、无侵权,是标准的见义勇为、善意救助行为。于情于理于法,店家都无需承担一分钱的赔偿责任。家属所谓 “扶了就要负责、救了就要赔钱” 的论调,既违背世间情理,也完全没有法律支撑,纯属无理取闹、恶意讹诈。 更进一步说,家属的行为已不只是道德层面的讹诈。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的核心要件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本案中,家属明知店主无责,仍张口索要十万元巨额赔偿,并扬言抬尸堵门、围堵滋扰,以 “恶害相通告” 的方式胁迫店主处分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要挟手段,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本应依法立案侦查,而非将其纳入所谓 “调解” 范畴息事宁人。 比起逝者家属人性的贪婪与道德的崩塌,更刺痛公众底线、透支法治公信力的,是本案中和稀泥的人民警察与失守的基层执法。执法者本该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社会善意的兜底者,可此次处置,却彻底暴露了部分基层民警 “重维稳、轻是非,重摆平、轻法治” 的惰性执法弊病。 整场纠纷的核心矛盾清晰明了:无过错店主善意救人、全程合规,逝者家属无理讹诈、软暴力施压,扬言抬尸堵门、滋扰商铺正常经营,其行为已然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正常营商环境,属于明确的治安违规行为。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民警负有制止违法滋事、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公民权益的法定职责。面对借丧事闹事、以悲情裹挟规则的不法行为,警方本应当果断亮剑、刚性执法,依法训诫闹事家属、制止恶意滋扰行为,清晰划分权责边界,坚决为无辜行善者撑腰、为社会正气护航。 但现实的执法结果,却是典型的无底线和稀泥、无原则息事宁人。涉事民警完全摒弃了执法办案 “分清是非、定分止争” 的核心准则,本末倒置奉行 “维稳优先、对错靠边” 的错误逻辑。面对家属明目张胆的讹诈与滋事威胁,不惩戒违法、不驳斥谬论、不守护无辜,反而倒逼毫无过错的救人店主掏钱妥协,用善良者的经济损失、合法权益的退让,换取一时的矛盾平息、表面的局面安稳。闹事无成本、行善有代价,违法被纵容、守法被亏欠,这种扭曲的处置方式,不是柔性调解,是执法失职、是底线失守,更是对法治权威的公然消解。 若经调查核实,涉事民警在明知店主无过错、家属系讹诈滋事的情况下,仍通过违法 “调解” 迫使无过错方处分财产、放任违法闹事行为,则已涉嫌构成渎职类犯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涉事民警的行为,应当依法启动追责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我们必须严肃厘清一个核心事实:调解达成的金钱赔付协议,绝不代表家属诉求合法,更不代表店主存在任何过错。店主支付的 1.9 万元,不是赔偿款,而是被恶意纠缠、暴力裹挟后的 “止损费”“安宁费”,是普通人无力对抗闹事讹诈、无力消耗维权成本的无奈妥协。 这种处置方式,传递出极其恶劣的社会导向:只要敢闹、敢缠、敢施压,无理诉求就能得逞;只要安分守己、善意助人,就必须为别人的意外悲剧买单。长此以往,法律的威严会被消解,正义的底线会被击穿,社会的善意会被彻底透支。 如今社会早已步入老龄化,街头商铺、公共场所随时可能出现老人突发疾病、意外晕厥的紧急情况。倘若每一次善意施救,换来的都是漫天索赔、纠缠闹事、赔钱兜底,普通人心中的善意终将被恐惧取代。往后路人遇见危难,第一反应不再是伸手相助,而是避之不及、冷眼旁观;沿街商户看到身体不适的路人,只会慌忙关门避险,不敢有半分善意。当行善的成本远高于冷漠的代价,无人敢救人、无人愿行善的社会悲剧,终将反复上演。 每一次基层执法,都是一场面向大众的法治宣讲,民警的处置尺度,直接决定社会人心的温度、道德风气的走向。《民法典》的好人条款绝非一纸空文,国家立法善意就是为见义勇为兜底、为普通人行善撑腰。基层民警作为法治落地的最后一环,手握执法权、裁判权,更应敬畏法律、坚守底线,绝不能把执法履职简化为 “抹平矛盾”,更不能让法定职责沦为无原则和稀泥的工具。处置民间纠纷、化解基层矛盾,核心是明辨是非、弘扬正气,而非牺牲公道、迁就歪风。 亲人离世的悲痛值得共情,但悲情从来不是违法讹诈的护身符,伤痛更不能凌驾于法律规则、社会公理之上。最让人寒心的从来不是人性的自私,而是手握公权的执法者主动向不法让步、向闹事妥协,精准委屈守法善人、纵容无理闹事者。这种和稀泥式执法,看似化解了个案矛盾,实则埋下巨大的社会隐患,一点点透支着群众对公安执法、对法治社会的信任。 对此,必须正本清源、追责纠偏,杜绝和稀泥式执法泛滥。一方面,要对恶意讹诈、扬言堵门闹事的逝者家属依法严肃训诫,厘清责任、驳斥歪理,彻底破除 “闹大就有理、闹事就得利” 的错误认知;另一方面,必须对本次处置失当、履职缺位的涉事民警复盘追责,纠正 “重摆平、轻是非” 的执法偏差,倒逼基层执法回归法治本源。同时,店主完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撤销受胁迫达成的不合理调解协议,追回无端赔付的 1.9 万元,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讨回公道。 一个健康的社会,绝不允许贪婪践踏善良,绝不允许闹事裹挟规则,绝不允许正义向歪风低头。唯有是非分明、奖惩有度、执法有刚,坚决为善意兜底、对讹诈亮剑,才能守住社会的道德底线,让每一份挺身而出的善良,都能被温柔守护、被法治撑腰。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