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谈婚论嫁并不等于彩礼成立,孙宇晨给景甜的钱不应返还

陈中华:谈婚论嫁并不等于彩礼成立,孙宇晨给景甜的钱不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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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孙宇晨起诉景甜及其父母,主张双方相处七个多月、已经谈婚论嫁,涉案三千余万元转账属于彩礼,请求全额返还。但我认为,双方谈婚论嫁、相处七个多月,人不能被白处,该笔款项不应当直接按照彩礼规则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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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有明确的构成要件:第一,给付行为一般依托当地婚嫁风俗习惯;第二,给付的直接目的是为缔结正式婚姻;第三,给付场景往往和订婚、议婚仪式绑定,给付对象通常指向女方及女方家庭,有明确的聘金、聘礼的指向性含义。恋爱期间,哪怕双方已经谈婚论嫁,相处长达七个多月,只能证明二人存在结婚的主观意向,彼此投入了时间、情感,不等于恋爱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大额转账,就自动升格成为法律上的彩礼。谈婚论嫁、共同相处只是恋爱交往的客观状态,彩礼是依附民俗的特定给付行为,情理感受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定性,二者不能直接画上等号。

司法实践对此区分得十分清晰。恋爱交往本身是双向的情感投入,男女双方都付出时间、精力、情绪价值,情感付出本身无法用金钱量化计价。恋爱期间,一方出于追求、维系亲密关系而向另一方给予大额财物,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只有款项给付本身就具备彩礼的仪式属性、习俗属性,才适用彩礼返还规则。

本案当中,原告方称双方交往七个多月,双方谈婚论嫁、父母见过面,三千余万元全部通过银行转账,分别打至景甜以及其父母账户。即便上述情节全部属实,依旧不能直接推导出案涉钱款就是彩礼。

首先,缺少民俗彩礼的外在表征。传统彩礼一般发生在订婚、商议嫁娶的特定节点,往往有双方家庭共同参与的订婚仪式、聘金交接的明确沟通记录,转账备注、聊天记录会直接指向聘礼、彩礼。现有公开信息,并未披露存在地方婚嫁习俗意义上的订婚聘金安排。仅仅父母见面、口头商议结婚,七个多月的相处交往,属于普通恋爱交往中的正常流程,不等于完成彩礼给付行为。

其次,款项的给付目的存疑。恋爱关系里,经济条件优渥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大额资金赠与,可以有多重动机:赠与对方改善生活、表达情意、资助个人事业,并非只有给付彩礼换取结婚这唯一可能性。附解除条件的彩礼赠与,核心是给付时双方明确达成合意:这笔钱就是为了结婚,结不成就要退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转账当时,双方达成不结婚就必须返还的合意,就不能强行把普通恋爱赠与拟制为彩礼。相处七个多月,人不能被白处,是大众朴素的公平感受。

再者,把转账给到女方父母,也不等于就是彩礼。现实生活中,恋爱期间,应对方要求转账至其父母账户的情形并不少见,该收款账户的选择,仅仅是资金走向,不能单凭收款人为父母,就直接推定款项性质为彩礼。

本案还存在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原告代理律师在采访中确认,相关代孕属于客观事实,但起诉诉求并未涉及该部分事实。代孕行为本身违背我国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果该巨额资金的给付,与代孕诉求存在关联,那么款项基础法律关系将发生根本改变,更不能套用彩礼规则处理。彩礼指向的是合法婚姻缔结,绝不能和违法代孕诉求捆绑在一起。

需要着重强调,以上全部只是基于公开报道的法理分析。本案还没有实体开庭,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双方沟通的原始证据均没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款项到底是彩礼、是无偿赠与、是借款还是其他性质,相处七个多月,人不能被白处这一情理观点能否被法庭采信,全部有待法院结合完整证据作出认定。

司法裁判应当严守彩礼的法定构成要件,恋爱有风险,金钱往来需审慎。法律保护婚约彩礼下的正当权利,但不会把所有恋爱期间的金钱付出,都包装成可以事后索回的彩礼;情感相处的时间投入属于情理评价,不能直接取代法律要件的审查。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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