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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面对厦门敌敌畏消杀的舆情,绝对不能先刑事拘留后调查
公安机关办案应当坚持证据先行,应当在取得初步犯罪证据之后,再依法适用刑事拘留,应当避免被舆论裹挟仓促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近日,厦门绿林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媒体曝光,使用敌敌畏对餐饮门店开展消杀作业,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广泛担忧。当地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公安机关对 6 名涉案人员予以刑事拘留;与此同时,第三方机构对消杀过的场所、餐厨用具开展检测,检测结果却显示各项安全指标符合标准。通报中一边定性行为 “涉嫌违法违规,性质十分恶劣”,一边出现检测合格的客观结论,这一矛盾信息提醒我们:面对舆论热点案件,刑事强制措施必须锚定扎实的初步证据,不能把媒体曝光、公众愤慨等同于刑事犯罪成立。 热点舆情之下,公众期待看到快速处置,这份守护食品安全的朴素正义诉求值得理解。但越是舆情汹涌,执法办案越应当保持克制理性。接到曝光线索之后,优先开展不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手段:封存涉案药剂、调取业务合同与台账、固定视频证据、采样检测、询问相关人员,把事实基础夯实。只有收集到确凿初步证据,证实行为已经满足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够依法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如果在部分关键危害后果事实尚存疑问的情况下,先行适用刑事拘留,后续侦查一旦无法补齐刑事犯罪要件,当事人被剥夺的人身自由、遭受的名誉损害难以修复。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和恪守刑事程序并不冲突。对真正触犯刑法的行为人,法律自有严厉惩处;但刑事手段的启动,必须严守证据门槛。 本案通报里第三方检测合格,并不代表企业行为没有危害,也不代表可以免除行政层面的违法责任,只是提示我们案件的刑事危害后果层面尚存需要进一步查清的疑问。后续侦查需要厘清:检测合格能否完全排除曾经形成现实危险;不同涉案人员,哪些属于实际决策实施者,哪些只是普通从业人员,区分每个人的行为边界。 舆论可以发现问题,但舆论不能代替侦查,更不能代替法院定罪。媒体曝光只是办案的起点,并不是定罪的终点。办理涉舆情案件,要分清线索与证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人身自由是公民重要基本权利,每一次强制措施的适用,都应当经得起证据、法律与时间的检验。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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