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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未成年人可以缺知,但公检法不可缺德
2025 年 6 月 27 日,甘肃天水,14 岁的初二学生小新刚走出校门,就被同年级的 "同学" 拦住,抢走手机、夹上公交车、骗进出租屋。接下来是十多个小时的噩梦 —— 棒球棍、武士刀刀鞘轮番招呼在后背和腿上,烟头烫进右手中指,跪在地上被逼着借钱,耳边是 "用刀划伤你"" 把你卖到缅北 " 的恐吓。他两次发求救信号,警方来电核实时遭施暴者一通谩骂,随即手机关机。次日清晨,孩子趁众人熟睡从二楼翻窗跳下,浑身是伤逃进隔壁院落,才捡回一条命。 一个 14 岁的孩子,在本该最安全的放学路上被自己的同学拖进地狱十个小时。而更值得追问的,是这个案子从报警、鉴定到定罪量刑的每一个环节,为什么处处都在 "打折"。 三个施暴者全是未成年人,为了 4500 元房租,就能对朝夕相处的同学下此毒手。持械、拘禁、烟烫、威胁 "卖缅北"—— 手段之凶残早已超出 "年少无知" 能解释的范畴。这背后是法律意识的严重缺失:他们未必知道这些行为每一件都足以构成重罪,也未必知道 "未成年" 三个字从来不是任意妄为的免责金牌。 而受害者小新同样 "缺知"。手机被夺、人身受控,两次求救都因缺乏应对经验而失败;面对持刀的施暴者,一个 14 岁孩子能做的只剩跳楼。法律和自救知识进不了课堂,暴力却在短视频里无孔不入 —— 这是比个案更可怕的社会隐忧。 被打得遍体鳞伤、被烟头烫伤、跳楼逃生,鉴定结果是 "轻微伤"。轻微伤意味着:这些暴行无法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只能在抢劫罪里作为量刑情节被 "顺带一提"。至于那十个小时里每一秒的恐惧、被 "卖到缅北" 的恐吓、事后的辍学、性格突变、拒绝与人接触 —— 心理创伤在法律的天平上一文不值。 再看赔偿:三名被告人家庭总共赔偿 12680 元。十个小时的拘禁、烟烫、持械殴打,加一个孩子被毁掉的人生,在判决书里就值一万两千多块。法律评价伤害,从来只看验伤报告上的数字,却看不见孩子熄灭的眼神。这是现行伤情与损害评价体系的硬伤,也是本案最令人心冷的地方。 家属申请抗诉,要求对非法拘禁数罪并罚;检察院以 "拘禁属抢劫手段、已在抢劫罪中评价" 为由不予抗诉。从刑法理论看,"择一重罪" 确有依据,刑法本就讲究吸收与竞合。但问题在于:当拘禁这一手段的恶性 —— 持续十余小时、持械殴打、恐吓威胁 —— 已远超实现抢劫所必需的程度时,一刀切地 "吸收",等于让最恶劣的部分在法律上隐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立法者专门为 "拘禁中的暴力" 设了从重条款,就是不想让这种恶行被轻描淡写。办案机关一句 "数罪并罚没有法律依据" 就终结讨论,家属的合理质疑有没有被正面、充分回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就该让被害人感受到 —— 而不是只让法理在书面上自洽。 再看办案本身。下午 3 点孩子发出求救,民警致电核实,电话那头一通谩骂后关机 —— 一个 14 岁孩子的手机会被陌生人骂着挂断再关机,这本身就是 "手机已被人控制" 的铁证,理应触发立即排查。晚上 9 点,家长拿着定位冲向派出所,得到的答复却是 "片区大、排查难"。 孩子就这样多受了一整夜的罪。报警的黄金时间,就在 "排查难" 三个字里被白白浪费掉了。 这起案件里,施暴者是可恨的,受害者是无辜的,而比个案更刺眼的是:法律在对施暴者 "网开一面" 时总是熟练,在保护受害者时却总是迟到。 未成年人可以缺知,但公检法不可缺德。未成年缺知,需要补上的是法治教育和家庭监护;公检法办案缺位,需要补上的却是对每一条生命、每一分正义的敬畏。未成年人保护绝不等于纵容恶,宽严相济也绝不能只宽不严。倘若施暴者付出的代价与其恶行严重不匹配,倘若受害者的创伤永远得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正视,那么下一个放学路上被拖进出租屋的孩子,可能就没有跳楼的力气了。 未成年人保护,保护的是孩子,不是保护恶。更要记住 ——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每一个孩子的合法权益,绝不能沦为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的挡箭牌!宽容,只给可救之错;当暴力已经碾碎同龄人的一生,再拿 "保护未成年人" 当挡箭牌,那就是纵容,就是失守!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来不是纵容的通行证。对施暴的少年,我们可以给改过的路;对被伤害的少年,我们必须给完整的公道。双向保护,缺一不可。 家庭、学校、社会,你们的防线呢?一个孩子被关进出租屋十个小时,两次求救,救援却迟迟不到。等正义姗姗来迟,孩子已经用跳楼的方式,把自己救了出来。 法条是冰冷的,少年是活生生的。让法律的牙齿咬住恶,让法律的手臂抱住弱。我们守护的,不只是一个个个案,而是每一个孩子放学路上,那一点最基本的安全感。这,才是未成年人司法真正的底线!希望中央政法委重视此案,严惩办案中不作为和违法违纪的公检法人员。 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是老百姓们用来形容当碰到孤立无援之时,无人能给予自己丝毫帮助的一种情况,通俗点说,就是自己一个人非常的无助,没有人来帮助你,就算求助于天地神灵,也无法解决你的问题。当然,也有一些曾经权焰熏天的高官,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比如说大家能够耳熟能详的明朝大奸臣严嵩,把控朝政几十年,用权焰熏天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天下之人谁敢不仰其鼻息,可是当走到他的穷途未路之时,天下之人无不恨之入骨而无人愿给予相助,到最后,只能和幼小的孙子相依为命,他死的时候,寄食于墓舍,既无棺木下葬,更没有前去吊唁的人。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大社会功能。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基本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整体稳定,均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于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形态。它不仅仅涉及经济利益问题,更广泛涉及人权、人命等根本价值。有的司法人员通过腐败行为谋取私利,而无辜者却因此身陷囹圄,甚至人头落地——司法不公,能够让该死之人逍遥法外,让该活之人含冤而死。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从根本上动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对此掉以轻心,任其蔓延泛滥,最终将葬送我们党的执政根基。 回顾历史,鸦片战争期间,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之际,岸边竟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旁观自己朝廷的军队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官兵纷纷跳水逃生时,围观居民竟发出阵阵喝彩。英军后来北上进攻,沿途亦有类似情形。至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百姓不仅围观,甚至主动加入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王朝的子民之所以对朝廷如此缺乏忠诚,固然与清初的残酷屠杀有关,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清王朝持续多年大兴文字狱,压制思想,加之清末司法腐败猖獗,冤狱频仍,民怨积重难返。在这样的制度与社会背景下,民众“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即便没有外敌入侵,大清王朝也难逃覆亡的命运。
司法公正,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实质上是一场双赢的制度博弈。公正司法所牺牲的,仅仅是少数违法乱纪的权势人物的不当利益,而赢得的是整个政权的合法性与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必须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 “司法机关独立办案” 演变为 “独立王国”,使其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于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依法严惩不贷。不要让普通群众陷入 “告状无门” 的困境,避免因正当诉求渠道不畅而诱发胡文海、钱明奇、陈水总、杨佳、张扣扣、欧金中等极端个案,酿成私力复仇、自行执法、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的悲剧,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唯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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