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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媒体的职责是真实报道,该不该告由法律说了算
据媒体报道:2026年8 月 26 日,长沙某餐厅内,来自福建的女孩小熊称,被4岁男孩“摸了屁股”。这起事件,媒体给当事女孩下了一个新罪名,叫 "纠缠式维权",还配了一句判词:"该停了。" 什么叫纠缠?滥用权利、无理取闹,才叫纠缠。可这位女孩做了什么?餐厅里被人触碰,她感到被侵犯;对方道了歉、赔了医药费,但她坚持要一份正式的书面道歉,或一家三口拍视频道歉;有关部门组织三次调解,没成;于是她决定走诉讼。 这一路走下来,哪一步不是法律给她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清清楚楚 —— 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就符合起诉条件。三次调解不成就起诉,这是法定程序的正常推进,不是纠缠。法院收不收、怎么判,是法院的职权,轮不到媒体在立案之前先给人定罪。 再来看那句最煽情的话:"将 4 岁幼童置于 ' 被告席 ' 上。"—— 这是彻头彻尾的误导。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4 岁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真要告,告的是孩子的父母,不是把 4 岁的孩子摆上被告席。媒体这句 "状告 4 岁幼童",是拿孩子当挡箭牌,先给女孩扣一顶 "欺负小孩" 的帽子。这不叫报道,这叫立场先行。 还有人替女孩 "大度":"孩子无意碰的,都道歉了,还想怎样?"—— 我请持这种说法的人想想:民事侵权,几时以 "故意" 为要件了?孩子小,可监护人在餐厅里没看住奔跑的孩子,这个监护过失是实打实的。道了歉、赔了钱,就该翻篇?她的不适、她的心理阴影,谁来负责?她要求的不过是一份正式的书面道歉 —— 按《民法典》第一千条,赔礼道歉本来就是法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她提出的方式与请求,有法律依据,不是讹人。 这个社会太喜欢教受害者 "大度" 了。"孩子还小"" 无意之举 ""都道歉了还想怎样"—— 这套话术的潜台词从来都是:你的感受不值钱,你的不适,要为一个 "不懂事" 的孩子让路。可恰恰是这种和稀泥的 "大度",让真正的性骚扰受害者不敢开口。今天舆论嘲笑她 "为了这点小事告状",明天真正被侵害的人,还敢走进派出所吗? 我不否认,确有借 "反性侵" 之名行炒作之实的人,杭州那位造谣被拘留的王某某就是教训。但个案是个案,不能因为有人滥用,就把每一个行使权利的人打成 "纠缠"。媒体的职责是分清是非,不是给权利划价 ——"值不值得告",从来不是媒体说了算;"有没有权利告",才是法律说了算。 权利可以放弃,但不可以被嘲笑。她不是在纠缠,她是在行使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法律权利。真正该停的,不是她,是那张动辄给人扣 "纠缠式维权" 帽子的嘴。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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