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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贪官污吏个个可杀,从严惩处讲讲而已
贪官污吏,祸国殃民、蛀蚀社稷、盘剥百姓、败坏纲纪。自古以来,吏治清则天下安,吏治腐则民心乱。手握人民赋予的公权力,不思履职为民、造福一方,反而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大肆敛财,动辄千万、上亿甚至数十亿,吞噬国有资产、掏空民生保障、破坏政策落地、损害群众根本利益。 当前我国反腐斗争持续深入、打虎拍蝇力度不减,但在司法量刑层面,依然存在明显的 “口号从严、判决从宽” 现象。大量涉案金额极其巨大、贪腐周期极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贪官,最终极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高压反腐流于形式。必须结合刑法法定条款、司法实践乱象,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健全司法纠错机制,纠正不公裁判,真正让法治反腐长出牙齿、落地见效。 一、刑法明文规定:巨额贪腐、情节极恶,依法可判死刑,严惩有法可依 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戒标准十分清晰,严惩巨贪、保留死刑,是国家立法明确的底线原则,绝非无法可依、无刑可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依法可以判处死刑。 结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贪污受贿三百万元以上即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早已达到量刑升格、从重处罚标准。而近年来落马的大量省部级、厅局级干部,涉案金额动辄数亿、十几亿,持续贪腐十几年甚至二十年,利用公权力疯狂敛财、权钱交易、破坏政务生态,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 “四个特别” 极刑适用条件。 同时法律明确设置终身监禁制度,对罪大恶极的巨贪,可判处死缓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彻底杜绝贪官 “花钱减刑、提前出狱” 的漏洞。国家立法本意非常明确:对极致腐败零容忍,以最重刑罚震慑权力滥用、守护公共利益、回应群众呼声。 立法已然从严,但司法判决层层放水,法定死刑条款长期休眠,最终造成法律很硬、判决很软、贪官很稳、民心很寒的现实乱象。 二、司法现实乱象:亿元巨贪普遍免死,从严惩处沦为纸面口号 纵观近几年全国重大贪腐案件公开判决,呈现出高度统一的宽松化趋势:无论涉案金额多大、贪腐情节多恶劣、造成损失多惨重,巨贪几乎全员免死,死刑立即执行极少适用,死缓、无期、长期徒刑成为贪官 “标配结局”。 农业农村部原部长唐仁健,十七年持续贪腐,受贿 2.68 亿余元,长期利用国家部委职权破坏乡村振兴、民生惠农政策落地,祸及亿万群众,最终仅判处死缓; 山西吕梁原主政官员涉案 10.4 亿元,刷新地方官员贪腐纪录,祸害一方经济民生,最终仅判死缓、终身监禁; 黑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李海涛,二十年贪腐、受贿 1.5 亿余元,长期盘踞高位滥权敛财,最终仅判处无期徒刑; 多名省部级高官涉案数千万、上亿,全部依靠 “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如实供述” 等从宽情节大幅轻判。 纵观近年反腐判例,十亿级、亿级巨贪几乎无一人死刑立即执行。退赃成了免死金牌、悔罪成了保命筹码、长期贪腐成了 “酌情从轻情节”。 反观普通刑事案件,百姓一旦触犯重罪,一律顶格严惩、绝不姑息;而知法犯法、手握重权、危害远超普通犯罪的贪官,却屡屡重罪轻罚、法外开恩。守法百姓负重前行,贪官污吏罪轻罚微,巨大的量刑反差,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所谓从严惩处,大多停留在通报文字、会议讲话、宣传报道中,并未真正落实到司法判决上。 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纠正司法偏软乱象,完善错案纠错、不公裁判整改机制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确保司法公正、纠正量刑失衡、杜绝司法松弛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绝非干预独立审判,而是管方向、管原则、管底线、管监督、管纠错,确保司法机关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坚守法治底线,杜绝自由裁量权滥用,杜绝 “对贪官过度宽容、对百姓过度严苛” 的司法双标。 当前部分贪腐案件量刑偏轻、尺度失宽、背离民意、背离立法初衷,属于典型的裁判尺度失衡、司法导向偏差。对此必须依托党的司法领导体系,健全三大监督纠错机制: 第一,强化党委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政治监督、履职监督,紧盯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导向,督促法检机关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杜绝随意从宽、过度从轻。 第二,健全检察抗诉、再审监督机制。对于涉案金额极大、情节极其恶劣、群众反响强烈、量刑明显畸轻的贪腐案件,依法启动再审、抗诉、复查程序,对不公正、不合理、明显偏轻的裁判坚决纠正、推倒重来。 第三,畅通民意监督、申诉监督渠道。人民群众感受最直观、判断最真切,对群众普遍质疑、舆论高度关注的贪腐轻判案件,必须纳入专项核查清单,杜绝司法闭门办案、脱离民心。 只有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才能有效纠正司法实践中 “慎杀过度、宽纵过度” 的偏差,纠正裁判不公、量刑失衡问题,让司法判决既符合法律条文,更贴合民心正义、彰显反腐力度。 四、民心即天理:贪官不杀无以平民愤、无以儆效尤 贪官所贪之财,不是私人利益,而是国家税收、民生专款、教育医疗养老资金、乡村振兴资金、救灾帮扶资金,是千千万万普通百姓的血汗钱。贪官身居高位、手握特权、知法犯法、监守自盗,破坏社会公平、践踏公权尊严、蚕食执政根基。腐败问题如果放任不管,将会严重侵蚀党的执政根基,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因此反腐斗争必须久久为功。 普通百姓一生勤恳、遵纪守法、养家糊口,稍有违法即受严惩;贪官滥用公权疯狂敛财、祸国殃民,却能重罪轻罚、保全性命、安稳坐牢、平安落幕。 贪官不杀,天理不容,难平民愤,无以儆效尤。纵容巨贪保命轻罚,既是对受害群众、受损公共利益的漠视,更是对后续潜在腐败分子的变相纵容,无法形成强力震慑,难以杜绝前腐后继、屡禁不止的腐败乱象。 这种不对等的司法结局,严重撕裂社会公平、透支政府公信力、伤害群众法治信仰。司法裁判从来不是机械套用条文,必须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脱离民心的判决,再 “合规” 也失去正义底色;对巨贪无底线宽容,就是对守法百姓最大的不公。 五、正本清源、从严落地:让反腐不再是空话,让贪官付出极致代价 反腐不是一阵风,严惩不能只停留在口号。想要彻底扭转司法偏软、量刑宽松的乱象,必须重拳整改、刚性落地。 一是激活死刑法定条款。对涉案金额数亿以上、贪腐周期长、系统性腐败、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毫无实质悔罪诚意的顶级巨贪,坚决依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打破贪官 “再贪也不会死” 的侥幸心理,真正做到杀一儆百、震慑群贪。 二是刚性适用终身监禁。对罪行极其严重、不宜处死但绝不能放归社会的巨贪,一律终身监禁、永不减刑、永不假释,让腐败权贵牢底坐穿、付出终身代价。 三是依托党的司法领导全面纠错。常态化开展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复盘,对历年明显畸轻、裁判不公、尺度失范的生效判决,依法启动监督纠正程序,倒逼司法回归从严反腐正轨。 四是统一司法尺度、杜绝双标。坚决摒弃 “优待贪官、苛待百姓” 的司法偏差,坚持同罪同罚、重罪重罚、严罪严判,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贪官污吏,蛀国害民、罪无可赦。贪官不杀,天理不容,难平民愤,无以儆效尤。从严反腐,不能只停留在通报措辞,必须落实在每一份判决、每一次量刑、每一次纠错之中。坚定不移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纠正不公正裁判、整治量刑宽松乱象,激活法律严惩利器,让权力腐败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真正以雷霆反腐之势肃清吏治、平复民心、稳固根基,让法治正义真正照亮全社会。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大社会功能。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基本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整体稳定,均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于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形态!它不仅仅涉及经济利益问题,更广泛涉及人权、人命等根本价值。有的司法人员通过腐败行为谋取私利,而无辜者却因此身陷囹圄,甚至人头落地 —— 司法不公,能够让该死之人逍遥法外,让该活之人含冤而死!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从根本上动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对此掉以轻心,任其蔓延泛滥,最终将葬送我们党的执政根基! 回顾历史,教训历历在目。鸦片战争期间,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之际,岸边竟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旁观自己朝廷的军队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官兵纷纷跳水逃生时,围观居民竟发出阵阵喝彩。英军后来北上进攻,沿途亦有类似情形。至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百姓不仅围观,甚至主动加入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王朝的子民之所以对朝廷如此缺乏忠诚,固然与清初的残酷屠杀有关,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清王朝持续多年大兴文字狱、压制思想,加之清末司法腐败猖獗、冤狱频仍,民怨积重难返。在这样的制度与社会背景下,民众 "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即便没有外敌入侵,大清王朝也难逃覆亡的命运。前车之鉴,不可不察! 司法公正,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实质上是一场双赢的制度博弈。公正司法所牺牲的,仅仅是少数违法乱纪的权势人物的不当利益,而赢得的,是整个政权的合法性与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必须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 "司法机关独立办案" 演变为 "独立王国",使其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于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依法严惩不贷!不要让普通群众陷入 "告状无门" 的困境,避免因正当诉求渠道不畅而诱发胡文海、钱明奇、陈水总、杨佳、张扣扣、欧金中等极端个案,酿成私力复仇、自行执法、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的悲剧,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唯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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