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关于废除民事行政诉讼期限,和刑事追诉时效的立法建议

陈中华:关于废除民事行政诉讼期限,和刑事追诉时效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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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潇湘晨报:31岁的山东女孩张叙白(化名)出生时被亲生父母送养。2003年至2010年,继父张耀盛(化名)多次对她实施性侵害。2025年6月,她报警称自9岁起被继父强奸。兰陵县检察院认定张耀盛涉嫌猥亵儿童罪,但以追诉时效已过为由决定不起诉。她不服,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要求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叙白还称,成年起诉继父后,曾觉得因此对不起养母,想缓和关系:“因为我心里始终觉得是对不起养母,我没有想过是她没有保护好我。我想的都是她对我的养育,是我用生命都还不清的。但她在求情电话里边说,‘我知道他(继父)是这样的人,但是我没有想到他会玩你’。在她的认知里,就没有‘强奸’这个词。我那么依赖她,她也说把我当成亲生女儿,她肯定能说出一句公道话,但是始终都没有。”

养母在此前与张叙白的通话中称:“白养你这几年了,你就将就将就过不行吗?过去的事情就让它过去吧。”“然后还说他强奸你,是你活该,他为什么不去强奸别人?我其实听到这些话的时候,我就彻底地觉得她不是人,她不配当妈妈,她连人都不配当。”张叙白红着眼睛说道。来源:潇湘晨报编辑:赵文琪 责编:高薇监制:闫继伟。

该案引发广泛社会讨论,核心争议点:未成年人遭受长期性侵,受害儿童受心理压制无法及时报案,待成年后具备维权勇气与能力时,却因追诉时效届满,即使侵害事实可以认定,也无法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暴露出现有追诉时效制度在保护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方面存在明显短板。

司法救济缺位是极端事件的根源,纵观近代各类恶性极端案件,历史与现实的血泪教训反复印证一条铁律:司法裁判不公、纠错渠道封闭、合法申诉救济途径失灵,状告无门是催生报复伤人、公共安全恶性事件的核心诱因,长远动摇群众法治信仰、政权稳定根基。

山西胡文海案:当事人长期举报村干部贪污侵占集体资产,联合121名村民集体上访长达8个月,所有合理诉求全程无人处置、无人回应,长期维权彻底无望后,持械行凶,造成14人死亡、3人重伤的惨烈后果;

陕西张扣扣案:当事人母亲早年遇害案件原审裁判存在明显不公,其父二十余年持续申诉全部石沉大海,全家维权无门,当事人内心怨恨长期积压,除夕当日报复仇家,造成三人死亡;

厦门陈水总案:为更正社保年龄、维护自身社保权益奔波两年,全程遭遇多部门推诿扯皮、办事不作为,诉求始终无法解决,最终在城市快速公交纵火,酿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的特大悲剧;

除此之外,同类极端案件层出不穷:

2009年贵州遵义何胜凯,因土地纠纷判决不服、申诉无门,闯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凶,造成一名法警死亡;

2010年湖南朱军,民事纠纷维权多年无果,持枪闯入永兴县人民法院,两名法官遇害、一名法官重伤;

2008年上海杨佳,非机动车被扣引发警民矛盾,多次投诉、信访全部没有实质处理,闯入公安分局造成六名民警死亡;

2011年江西抚州钱明奇,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存在重大异议,认定自身遭遇行政不公,长年上访没有任何解决结果,先后在检察院、区政府、药监局周边制造三起爆炸,三人死亡、五人受伤,本人也当场身亡。

上述案件案情各有区别,但底层根源高度统一:政法系统公正缺失、公民权利合法救济渠道完全堵塞、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失效。这些以鲜血、生命为代价的悲剧,清晰证明政法不公是社会动荡的重要导火索,维护全程司法公正、畅通维权渠道,是守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经之路。

当普通公民对司法终审彻底丧失信心,对公权力公正性产生根本性质疑,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全社会公共安全都会直面直接威胁,司法公信力也会在持续的群众对抗中彻底崩塌。

一、立法建议事项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修订程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予以修订,彻底废除我国民事诉讼时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刑事追诉时效全部时间限制制度。

诉讼时效、刑事追诉时效、行政起诉时效制度,是源自古代的陈旧法律规则,在现代法治、现代刑侦技术条件下,已经完全丧失正当性,应当予以废除。现行时效制度的核心逻辑为“时间久了,证据灭失,不宜再审理”,但该逻辑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存在根本性、结构性缺陷,已无法适配现代公平正义理念与数字化司法实践。

建议确立统一司法裁判规则:司法机关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不再以“时间经过”作为权利消灭、责任免除的法定依据;只要案件客观事实能够查清、证据足以证实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事实,无论违法行为经过多少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均应当依法立案、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全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杜绝不法行为人借助时间流逝逃避法律责任。

二、立法修订的时代背景与制度溯源

民事诉讼时效、行政起诉期限、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诞生于传统司法条件落后的历史阶段。其设立的核心逻辑与唯一正当性为:古代侦查手段匮乏、物证保存困难、档案管理简陋,陈年案件普遍存在证据灭失、事实无法查清的问题,为节约司法资源、避免陈年旧案无序纠缠社会治理,故而设置时间期限,划定法律保护边界。

但在当前数字化司法、智能刑侦、电子存证全面落地的新时代,该制度赖以存续的核心前提已经彻底失效。现行时效制度不仅失去存在基础,反而频繁制造司法不公、背离民众朴素正义,沦为弱势群体维权障碍、不法分子的“合法避风港”,具备全面废除的现实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废除全部时效制度的核心理由与现实依据

(一)权利不应因时间流逝而消灭,时效制度严重违背朴素正义与法治原则

无论民事侵权、刑事犯罪,侵权人、犯罪人所造成的损害都是客观存在的,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单纯因为岁月推移就失去法律保护。山东张叙白被继父长期性侵害一案充分暴露时效制度的重大弊端:受害人幼年遭受长期性性侵,受恐惧、羞耻、认知能力限制,多年不敢报案、不敢维权,等到成年鼓起勇气维权,却被司法机关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不予起诉。施暴者的不法行为真实存在、侵害后果终身存续,却仅凭时间经过就免于追责,严重违背社会朴素正义观。时效制度将时间经过凌驾于客观事实之上,让无辜受害者无法维权、让不法行为人合法脱责,法理基础严重缺失。

(二)现代技术已经彻底突破证据灭失的局限,时效制度立论基础完全崩塌

时效制度赖以存在的唯一理由是“年代久远、证据灭失、无法审理”,但该理由在现代技术条件下已经不再成立。随着 DNA 鉴定、电子存证、档案数字化、区块链保全等技术全面普及,很多陈年案件的证据可以长期、完整、稳定地固定与保存,事实可以被完整还原、核验。就如本案名誉侵权、网络诽谤纠纷,网络发言记录、传播轨迹、互动数据等电子证据可以长期留存、永久溯源,侵权事实不会随时间自动消失。现代刑侦与存证技术,彻底推翻了传统时效制度“时间越久越无法查清”的陈旧逻辑,时效制度的技术基础已完全消亡。

(三)时效制度极易被不法分子恶意利用,成为逃避法律追责的法定避风港

时效制度存在重大制度漏洞,客观上纵容不法行为、偏袒侵权主体。不法行为人完全可以采取拖延沟通、隐匿行踪、虚假哄骗、威胁恐吓等方式,长期压制、阻碍受害人依法维权,静静等待时效期限届满,最终依靠法律时效规则合法逃脱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严重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违背公平司法原则。

(四)信访、申诉维权周期漫长,普通民众极易被动错过时效,导致实体正义落空

普通民众在遭遇侵权、违法、犯罪侵害后,普遍优先选择向各级机关信访、申诉、投诉、反映问题。该类官方维权途径层级多、流程繁琐、审批周期漫长,维权过程往往耗时数年。多数普通当事人并不熟悉法律程序、不了解时效规则,在漫长的维权等待、程序流转过程中,会在完全不知情的状态下超过法定时效、起诉期限,最终导致自身合法实体权利彻底丧失。

现行法律虽然设置了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救济规则,但规则条文繁杂、适用门槛极高、举证难度极大,普通民众根本难以掌握与运用,维权风险极高。程序规则的不合理,直接导致大量合法维权案件程序败诉、实体落空,程序不公最终彻底吞噬实体正义。

(五)例外规则碎片化、裁判尺度混乱,修补式立法治标不治本

为弥补时效制度造成的个案不公,立法与司法机关不断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增设例外、延长、兜底条款,导致时效规则体系碎片化、杂乱化,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裁判尺度不一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持续修补例外规则,只能零星补救个别个案,无法根除时效制度固有的结构性缺陷。唯有彻底废除全部时间限制,统一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案件受理、审理、追责的唯一标准,才能实现司法公平统一、维护法治权威。

四、具体立法修订方案

1.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除法典中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全部条款,彻底废除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民事纠纷不再设置时间限制,只要当事人举证能够证实侵权事实、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依法受理、审理、裁判,全面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

2.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删除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期限中止、期限延长全部条款,彻底废除行政诉讼时间限制制度。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主张行政行为违法、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能够举证证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群众行政救济权利。

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删除刑法关于刑事追诉时效、追诉时效延长、追诉时效中断的全部条款,彻底废除刑事追诉时效制度。一切刑事犯罪行为,无论经过多少年,只要现有证据足以查实犯罪事实、锁定犯罪嫌疑人,公安、检察机关必须依法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落实有罪必追、有责必究的法治原则。

4. 确立统一司法裁判原则:明确我国民事、行政、刑事司法审判统一标准,摒弃一切时间维度的追责限制,完全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案件受理、审理、裁判、追责的唯一依据,从立法层面彻底杜绝不法主体依靠时间流逝免除法律责任。

综上,民事诉讼时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刑事追诉时效,是传统落后司法条件下的阶段性产物,完全无法适配我国现代数字化司法、精细化办案、高质量法治建设的新时代需求。该制度片面追求司法效率,牺牲个案公平正义,纵容不法侵权与违法犯罪行为,压制弱势群体维权通道,消解司法权威与社会公信力。

废除全部时效时间限制制度,回归“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本源,让每一起侵权、违法、犯罪行为都能被法律依法评价、严肃追责,让每一位无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兜底保护,是践行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趋势与迫切现实需求。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法工委高度重视时效制度折射的制度弊端,启动专项立法调研与法律修订工作。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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