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陈中华: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坚决按生效的裁判文书执行
珠海这起租房纠纷令人五味杂陈。房东马女士走完完整司法流程,拿到了生效判决,判令租客腾退房屋、补缴拖欠的租金与杂费,现实中却迟迟拿不回属于自己的房子。租客母亲拖欠房租后选择失联搬离,把年仅 13 岁的儿子独自留在出租屋内。房屋断水断电,屋内霉菌滋生、蟑螂遍地,少年辍学在家,只能靠点外卖维持生存。因为屋内住着未成年人,腾退执行陷入僵局,房东被建议自行寻找失联的租客,合法权益悬在空中。 很多人第一眼的目光集中在处境可怜的孩子身上,也应当看见房东的难言苦衷。没有人愿意和一个未成年孩子为难,如果租客能按时交租,谁也不愿走到诉讼这一步。这套房产是房东的合法财产,持续被无权占用,每个月都在实实在在产生经济损失。打官司耗费时间、金钱精力,生效判决却落不到实处,这种 “赢了官司输了权益” 的处境,同样值得被理解与共情。房东没有监护这名少年的法定义务,不应当为租客的违约、监护人的失职持续承担代价。 悲剧的根源,在于孩子父母监护责任的严重缺位。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让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父亲每月给孩子转账几千元生活费,但给钱不等于完成监护;母亲偶尔现身又迅速消失,拒绝社区、妇联的帮扶介入,把未成年孩子丢在恶劣的环境里,以此对抗房屋腾退的司法判决。13 岁正是义务教育阶段,孩子本该坐在课堂读书,却长期失学独居。金钱供养替代不了人身照料、安全保护、教育陪伴。成年人之间的租赁矛盾,不该转嫁到孩子身上,更不该把未成年人变成对抗执行的挡箭牌。 保护未成年人和维护房东合法产权,二者本不该是非此即彼的对立选项。法律并没有规定,房屋里面有未成年人就可以无限期停止强制执行。实务当中有成熟的处置思路:法院牵头联动公安、社区、民政、教育部门,先行评估孩子的安全状态,落实临时安置,必要的时候依法启动国家临时监护,再推进房屋腾退,把安置孩子作为执行方案的一部分,而不是搁置执行的理由。 执行局长期以该理由不采取任何措施,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要求书面释明理由,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面对失联、逃避义务的租客,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拘传租客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查清其真实财产状况与实际履行能力。甄别其究竟是客观上确无能力履行判决,还是刻意藏匿财产、恶意规避执行。如果经核查确实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应当按规定对接相应救助渠道,兼顾法理与人情;倘若查实有履行能力却刻意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则应当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惩戒,情节严重的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坚决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 现实的堵点在于,监护人健在,却抵触所有外部救助,口头声称 “不需要帮助”。但监护人的拒绝,不能成为职能部门止步的理由。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监护人怠于履职,让孩子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处境,即便监护人不同意,民政部门依然可以开展临时监护,相关机构也有权申请撤销失职父母的监护资格,抚养费的义务并不会因为撤销监护而免除。教育部门也应当介入,督促监护人送孩子重返校园,保障少年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一纸司法判决,代表法律对是非的评判。如果生效判决长期无法落地,不仅房东持续蒙受损失,也会削弱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善意文明执行,不是无限度向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妥协,而是多部门协同,把两件事同时办好:一方面把孩子从危险的居住环境中解救出来,妥善安置、保障就学;另一方面依法落实腾退判决,守护产权人的正当权益。 孩子是这场困局里最大的受害者,但责任要归于失职的监护人。既不能漠视少年的困境,也不能忽视普通人财产权被侵害的现实。成年人的矛盾,理应由成年人承担后果,不该让无辜的房东,来为别人的家庭过错兜底。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