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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律师应当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医师应当先治疗后收治疗费
当前,中国的医师和律师都是先收费后服务。有疾病的人虽然有医保,但不是人人都有医保,也不是什么药都能报销;有冤枉的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诉讼费虽然可以缓交、减交,但是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是难开的,而且鉴定费、律师费都是要先交的。导致好多有疾病的人看不起病,有冤枉的人打不起官司,形成恶性循环。 律师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医师先治疗后收治疗费,是会给律师、医师带来很大的压力,特别是医师怕病人治好了病不交费,也怕治不好的病收不到钱而不敢实行先治疗后收治疗费。我认为,正是这种压力,医师才有刻苦钻研提高医术的动力,千方百计想办法用最便宜的药把病人的病治好;对于那些公认不好治愈的病可以实行见效后再收费。人是有良心的,病治好了病人是不可能不给钱的。同理,律师实行先服务后收费也是这个道理。 律师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医师先治疗后收治疗费,这样的政策,不但能解决有疾病的人和有冤屈的人看不起病、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而且能解除有疾病的人怕花钱治不好病和无钱治不了病,以及有冤屈的人怕花钱打不赢、没钱打不起官司的后顾之忧,还能解决医患关系紧张造成的患者伤害医师问题,和有冤屈的人状告无门造成的报复社会滥杀无辜问题。 我以前提出过,律师应当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医师应当先治疗后收治疗费,遭到很多律师和医师的无端指责和攻击。实行先治疗后收治疗费,不收任何押金。我认为,这样的举措,只有病人骗医师,医师根本就骗不了病人。也不要拿没人敢当医师当借口,正是这种压力,医师才有刻苦钻研提高技术的动力,现在有什么行业不是靠本事吃饭的。 抗疫的英雄,不仅仅是医生。治病救人,本来就是每个医生的职责,没有必要另眼看待。每当伤医事件发生后,就有国家政法部门出来表示强烈的谴责,并要求从快严惩凶手,但从来不见为病人说话,也从来不说明伤医事件的背后原因。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医药产业化下,医护人员其实也是和普通工农一样的。没有工人给医护人员生产衣服,医护人员就没有衣服穿;没有农民给医护人员生产粮食,医护人员就没有粮食吃。当然,没有医护人员,工农就没法治病。所以,国家政法部门对任何职业的人都要一样看待。就算在抗疫期间,也不要对医护人员另眼看待。没有工人给医护人员生产衣服,医护人员就没有衣服穿;没有农民给医护人员生产粮食,医护人员就没有粮食吃;没有军人镇守边关、警察维护社会秩序,医护人员、工人、农民就无法安全工作生活。 如果国家能实行全民免费医疗最好了。全国政协委员张其成多次在政协会议提案中提出,国家实行 “全民免费医疗” 的主张。针对张其成委员的提案,有人反驳说:考虑到我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财政支撑能力尚且有限,医保筹资水平还不高,基金支撑能力还不足,一段时期内不具备实行全民免费医疗的各项基础。 我认为,这是在侮辱污蔑我们的国家。在金砖五国中,我国是综合实力最强的国家,但却是唯一一个没有实行免费医疗的国家。明明在金砖五国中,我国的综合实力最强,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免费教育、免费住房,中国是完全具备条件的,其实我国河南省的南街村早就实现了。 免费医疗若确实有困难,最起码要像北京华大中医院疑难病诊疗中心一样,对肝胆胃肠病、糖尿病肾病、耳聋鼻炎、气管炎哮喘、高血压心脏病、脑瘫癫痫病、风湿骨病、男科妇科、不孕不育、皮肤病性病、疱疹艾滋病、白血病肿瘤等各种疑难病,实行先治疗后收治疗费,不收任何押金。是否治愈以北京医院、北京协和医院、解放军总医院、北大人民医院、北京地坛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友谊医院、301 医院等国内权威大医院检查为准。 不管什么病,不治疗是不易自愈或减轻的,接受了治疗最起码能使病情得到控制及减轻,而且还有治愈的可能。现在科学在不断发展,以前不能治愈的疑难病,不等于现在也不能治愈。举个简单例子,原来中国没有飞机大炮,现在不但有了飞机大炮,还有原子弹和天宫一号二号。希望患者不要讳疾忌医,要相信科学,患了病应及时治疗。不要听信有些专家说乙肝、艾滋病治不好,说乙肝艾滋病能治好的都是骗人的。例如新冠病毒一开始时,钟南山等多位专家多次说无特效药,结果几乎都治好了。 政府为人民办事一定不要去计较盈亏,没钱印钱就可以了,其实干这些事,政府负责生产钱就可以了。有些经济专家可能会说,大量印钱会引发通货膨胀。其实,通货膨胀不是因为钱多,而是因为缺货。比如目前的钢筋、水泥、汽车、服装都处于过剩状态,会涨价吗?通货膨胀无论说出多少种花样,归根到底就是因为东西少。解决通货膨胀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印钱投资,什么东西缺少,就投资生产什么,不管任何东西多了,就不可能涨价。众所周知,美国目前是世界上军事最强、经济科技最发达的国家。中国应当向美国学习,美国一直不断地印钞发钱,但是美国却一直没有出现通货膨胀问题。 另外,现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风险代理的除外情形:(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这样的规定也根本就不是为老百姓着想的。 从立法表面意图来看,相关限制条款初衷看似保护弱势群体、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收费秩序,但落地实践中,该规定严重背离底层群众民生维权诉求,直接成为经济困难群体寻求法律帮助的硬性阻碍。 立足社会现实客观分析,风险代理模式本身是破解底层群众“没钱打不起官司”困境的重要解决方案。大量超期申诉当事人、工伤维权农民工、讨要劳动报酬的务工人员,普遍经济拮据,无力预先支付大额律师代理费,直接陷入“有理无处诉、有冤无处申”的绝境。 风险代理机制允许当事人在案件维权成功、权益得到保障之后,再支付律师服务报酬,大幅降低维权前置门槛,让低收入、无积蓄弱势群体也能获得专业法律服务。同时,风险代理将律师劳动报酬与案件维权结果深度绑定,倒逼律师投入全部精力梳理卷宗、走访取证、推进再审申诉,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既能提升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也能整体提升司法体系公信力。 有观点提出,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完全替代风险代理,化解困难群众维权难题,但基层实践中,法律援助申请门槛高、办理流程繁琐,大量弱势群体根本无法顺利完成申请。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完整身份证明、详细经济困难佐证材料,低保人员需要多层级开具贫困证明;农民工讨薪案件,还需要先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劳动关系证据,大量灵活务工人员没有留存书面材料,取证流程耗时数月;部分地区法律援助窗口额外要求提供房产、存款明细等资产证明,对于文化程度低、身处困境的群众而言,整理全套申请材料难度极大,许多当事人还未走完流程便主动放弃维权。 从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审视,全面禁止风险代理的规定存在明显短板。公序良俗倡导社会和谐、互助友善,法律本应是保护弱者、主持公道的坚实屏障,现行限制条款却将经济困难群众隔绝在法律服务门外,让蒙冤群众无力维权,极易催生极端报复行为,和和谐友善的公序良俗完全相悖。 核心价值观层面,“公正”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风险代理禁令让低收入群体难以和企业、行政机关等强势主体平等对抗,动摇司法公正根基;“法治”核心要义是全方位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相关限制条款剥夺当事人自主选择适配收费模式的权利,和法治精神相冲突;“友善”提倡人与人协作互助,风险代理本可搭建律师与困难群众协作维权的良性渠道,却被制度硬性约束,不利于矛盾柔性化解。 法院应该实行先办案,后由终审败诉人交纳诉讼费和鉴定费;律师应该实行先代理,后由终审败诉人交纳律师的代理费。有些人可能会担心律师没收入没饭吃,不愿意做律师,其实仅仅是后收代理费而已,并不是免费,看到无据无理的案件不代理就是了,免得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实行先办案后收诉讼费,律师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这样的政策,不但能解决有冤屈的人无钱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而且还能解除群众怕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希望政府尽快修改相关规定,不管任何案件,都允许律师实行风险代理。 法律是治国安邦的重要工具,完善良法是善治社会的前提。国家立法全部制度设计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如果现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风险代理禁令、诉讼申诉时效制度等规则,已经成为阻碍司法公正落地、侵害群众合法维权权利的制度障碍,就应当及时启动立法修订、制度优化,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人民、主持公道的坚实武器。 同时必须明确: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大社会功能。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基本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整体稳定,均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于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形态!它不仅仅涉及经济利益问题,更广泛涉及人权、人命等根本价值。有的司法人员通过腐败行为谋取私利,而无辜者却因此身陷囹圄,甚至人头落地 —— 司法不公,能够让该死之人逍遥法外,让该活之人含冤而死!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从根本上动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对此掉以轻心,任其蔓延泛滥,最终将葬送我们党的执政根基! 回顾历史,教训历历在目。鸦片战争期间,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之际,岸边竟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旁观自己朝廷的军队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官兵纷纷跳水逃生时,围观居民竟发出阵阵喝彩。英军后来北上进攻,沿途亦有类似情形。至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百姓不仅围观,甚至主动加入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王朝的子民之所以对朝廷如此缺乏忠诚,固然与清初的残酷屠杀有关,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清王朝持续多年大兴文字狱、压制思想,加之清末司法腐败猖獗、冤狱频仍,民怨积重难返。在这样的制度与社会背景下,民众 "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即便没有外敌入侵,大清王朝也难逃覆亡的命运。前车之鉴,不可不察! 司法公正,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实质上是一场双赢的制度博弈。公正司法所牺牲的,仅仅是少数违法乱纪的权势人物的不当利益,而赢得的,是整个政权的合法性与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必须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 "司法机关独立办案" 演变为 "独立王国",使其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于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依法严惩不贷!不要让普通群众陷入 "告状无门" 的困境,避免因正当诉求渠道不畅而诱发胡文海、钱明奇、陈水总、杨佳、张扣扣、欧金中等极端个案,酿成私力复仇、自行执法、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的悲剧,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唯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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