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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分裂国家反中乱港的黄之锋,应当判处其死刑并立即执行
分裂国家罪侵害的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这一核心根本利益,危害确实极其严重。从危害层面来看: 第一,它直接破坏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个国家生存发展的基础,分裂国家行为企图割裂国土、制造对立,动摇国家存续的根基。 第二,极易引发社会动荡、流血冲突。历史已经反复证明,分裂活动往往伴随社会撕裂、族群对立,诱发骚乱甚至武装冲突,让普通民众流离失所,经济发展成果遭到毁灭性破坏。 第三,容易被外部势力利用,成为外部干涉我国内政的突破口。分裂分子常常和境外反华势力勾连,借外部力量谋求分裂,损害国家整体安全与长远发展利益。 无论是 “台独” 顽固分子勾结外部势力推动分裂、以武谋独,还是反中乱港分子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本质上都是出卖国家利益、破坏国家统一、挑战国家宪制秩序的严重犯罪。近期香港特区法院对黄之锋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我认为:从立法完善的角度看,对于黄之锋这类分裂国家、反中乱港、罪行极端严重的首恶分子,在相关法律修订之后,应当可以判处其死刑并立即执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统筹全国法治体系,研究完善《刑法》以及《香港国安法》相关条文:对于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首恶核心分子,应当设置死刑,作为顶格刑罚。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分裂国家的犯罪,侵害的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这一最高法益,一旦得逞,会造成国土分裂、战乱动荡、外部势力深度干涉内政等不可逆的重大灾难,危害程度远超一般刑事犯罪,理应配置最严厉的刑罚,实现罚当其罪。 增设死刑作为顶格选项,能够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震慑 “台独”、反中乱港等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顽固分子,打消其倚仗外部势力分裂国家、祸乱一方的侥幸心理,守住国家统一的底线。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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